一、几大看点
  
  1、不动产租赁业税率明确为11%
  
  文件明确了“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将不动产租赁与不动产销售适用同一税率,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
  
  2、融资性售后回租被重新界定为贷款服务
  
 文件在金融服务定义中明确了“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3、1.7亿由注册资本变实收资本
  
文件明确了“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将财税【2013】106号文件的“注册资本”要求变更为“实收资本”,并给予一定的过渡期。
  
  4、超3%即征即退重新提起
  
  财税【2013】106号文件曾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原有政策到期后一直没有是否延续的通知,新的36号文件重新对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给予了延续,并且未设定截止日期。
  
  5、存量动产售后回租业务可选择计税方法
  
  文件规定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本金发票”成为历史
  
  曾几何时,融资性售后回租关于“本金发票”的争论始终不断,很多租赁企业因为无法取得“本金发票”,难以开展回租业务,随着36号文件将售后回租界定为贷款服务,“本金发票”将彻底成为历史。
  
  二、行业影响
  
  1、直租业务平稳过渡
  
  对于融资租赁直租业务,36号文件基本维持了之前营改增试点期间的政策执行口径,使行业政策保持稳定。对现有业务不会造成影响。
  
  2、售后回租优势不在
  
  尽管文件继续对融资性售后回租保留了允许差额征税的优惠政策,但由于将其划分为贷款服务,因此其业务承租方无法抵扣进项税,售后回租作为通道业务丧失了节税优势,预计对回租业务量将有一定的萎缩。
  
  3、超税负返还依然难以享受
  
  融资租赁由于其利差纳税的性质决定了其税负水平较低,而3%的实际税负基本很难有企业可以达到,因此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对租赁行业始终是水中月、镜中花。
  
  新的文件明确了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因此计算超税负即征即退的基数发生了变化,使得售后回租享受政策的门槛有所降低,但是由于回租业务其适用税率由17%降低为6%,因此想要全面享受政策依然不是件容易的事。
  
  4、保理业务差额征税恐难持续
  
  伴随着租赁产业的发展,保理作为新兴业态,近年来发展迅速,不少地方都出台了支持保理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最明显的就是允许保理企业从保理费中将银行贷款利息扣除后征收营业税,36号文件并未对保理进行定义,只是在贷款服务定义中明确了“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差额征税对于保理业恐将成为历史。
  
  三、几个问题尚需明确
  
  1、存量不动产售后回租何去何从
  
  对于本次全面营改增前已签订未到期的存量不动产售后回租业务如何适用政策,36号文件尚未涉及,需要有关部门及时明确。
  
  2、营改增试点前动产租赁合同如何延续
  
  财税【2013】106号文件曾规定“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随着全面营改增的进程,营业税已经被增值税所替代,因此针对营改增试点前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如何征税,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售后回租定性为金融服务 按6%征税 并可享受即征即退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文件将融资租赁服务区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分别按照17%和11%税率进行征税;在性质方面,又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定性为金融业务,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另外“超3即征即退”政策仅适用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相关政策如下:
  
  税率及征收率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简易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定义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六)现代服务。
  
  5.租赁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1)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税目缴纳增值税。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销售额
  
  对融资租赁业务的销售额规定如下: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对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销售额规定如下: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对往期业务销售额的规定如下: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适用上述规定的条件: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租赁公司实收资本须达1.7亿元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即征即退政策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租赁公司实收资本须达1.7亿元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实际税负
  
(三)本规定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