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融资工具的租赁和银行具有密不可分的天然合作关系,阐释了租赁保理的概念、功能、业务流程和主要操作模式,重点提出了对“已形成租金”的后保理融资模式(解决“承租人强而供货商弱”的租赁交易架构中租赁公司的收款问题)和对“拟已形成租金”的直接保理融资模式(在本模式中,已形成购买与租赁合同,但租赁公司尚未支付货款,解决“供货商强而承租人弱”的租赁交易架构中租赁公司的付款问题)等。在无追索保理中,对租赁公司而言是“表外融资”。

一、租赁与保理原理

1、租赁原理

(1)按照我国租赁会计准则,“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经营性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2)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资本租赁”、“财务租赁”,是一种通过“融物”达到“融资”的交易。当企业(承租人)需要添置设备时,不是以现汇或者向金融机构借款购买,而是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需要、意愿和请求,通过自有资金或向金融机构融资,租入或购入设备,再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规定,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选择退租、续租或留购的一种交易行为。在同一宗融资租赁交易中,必定包含有设备货物的买卖和以该设备货物为租赁物的租赁这样两类互为条件、又相互独立的交易,它们分别由相关的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体现。通常把融资租赁描述为包含至少两类合同(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和至少三方当事人(承租人、出租人、供货商)的交易。

(3)融资租赁的比较优势主要表现在融资、税收、加速折旧、促销、理财上。融资租赁公司包括或有负债在内的风险资产可以是净资产的15倍(见2006年4月《融资租赁法》二次征求意见稿),融资功能强大,这是一般的工商企业所不能比及的;融资租赁公司营业税及附加按“利差纳税”;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可享受加速折旧的特殊优惠政策;由于租赁公司要先购买设备再出租,因而融资租赁对设备厂商具有强劲的促销作用;对不需要资金的高端客户可以通过委托租赁、回租(包括经营性回租赁),节税、改善财务报表,发挥理财作用。

(4)经营租赁是指对已有物件出租收取租金的交易,是不完全偿付租赁,是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又称“使用性租赁”或“营业性租赁”,抑或“服务性租赁”。经营租赁对客户而言又是“表外融资”,即经营租赁的资产和负债均不体现在客户的资产负债表上,可以优化客户的资产负债率、收益率等财务指标。经营性租赁比较灵活,但税负较重,按租金全额纳税,由于其租金可在费用中全额列支,因而经营租赁在实质上也具有“加速折旧的功能”。经营租赁可为承租人实现“表外融资”,优化改善其财务结构。

(5)在国际市场上,融资租赁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金融工具,全球近三分之一的投资都通过租赁完成。我国市场对租赁的认知就是将其视为一种融资手段。据统计,到2004年底,全国注册的外商投资的租赁公司有40多家,金融租赁公司12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20,除此以外,还有一般的经营租赁公司10000多家。但是,若将中国市场的租赁额与其他国家比较,不难发现,融资租赁在中国仍然只居从属地位。2004年,全球租赁总额已超过6000多亿美金,租赁市场渗透率美国超过30%,德国的为20%左右,而中国仅为1.5%。这说明在中国,融资租赁目前虽小,但市场空间很大。国家专门为融资租赁立法,就是看好融资租赁对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的推动作用,是融资租赁重要性的最好的佐证。

2、租赁和银行之间具有天然的合作关系

(1)众所周知,银行的资金是最富裕而成本又是最低的,租赁公司虽然资金量远小于银行,但却有银行不具有的独特功能,如表外融资、加速折旧、促进销售、且安全度高于贷款,“破产”不破租赁等功能。这样在面对一些优质公司(如电信类公司、航空公司、GE公司、海尔公司等)的特殊需求时,银行便与租赁公司紧密的结合起来,优势互补。

(2)银行想为优质机构如电信类公司贷款,但由于负债因素的限制进不来,租赁公司的独特的表外融资功能、回租功能使得优质公司如电信公司喜欢租赁公司,但租赁公司资金少,于是便产生了创新租赁倡导的“租赁+银行保理”的租赁融资模式,银行购买租赁公司的租金收益权,租赁公司获得资金,实现再融资。

(3)在银行无追索的情况下,租赁公司也可以实现“表外融资”,改善财务报表,优化财务结构,用迅速收回的资金继续开展下一个项目,如此循环,租赁公司的资金获得倍增效应,租赁资产增大,效益也增大,最终实现银行与租赁公司,包括供货商、承租人四赢的局面。

(4)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不能开展租赁业务。由于租赁的诸多好处与功能,银行想通过租赁公司的平台参与租赁业务,租赁公司当然欢迎银行介入租赁业务。银行与租赁公司之间必然的需求关系造就了他们之间天然的合作关系。

3、租赁保理原理

(1)租赁保理的概念:

①租赁保理业务就是顺应银行与租赁之间的必然关系而将租赁业务与银行贷款业务结合起来形成的创新金融产品,是指在出租人与承租人形成租赁关系的前提下,出租人将其对承租人应收租金转让给保理银行,保理银行为出租人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包括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和信用风险担保等。

②租赁保理的实质是租金作为应收账款进行保理,满足了租金期限、金额可调的业务特点,突破了一般应收账款对应产品固定付款条件的限制,是现代商业银行的金融业务创新。在无追索的条件下,银行对租赁公司的应收租金保理是“表外融资”。

(2)租赁保理的功能

①解决租赁公司和承租客户资金来源问题:租赁公司通过银行保理对应收租金提前一次性收取,解决资金难题,不受承租人付款资金约束。

②扩大生产厂家和租赁公司业务规模:无追索权保理改善租赁公司资产负债表,解决资本充足率问题,租赁官司那可依托客户优势实现小平台、大业务。同时承租客户可取得租赁优惠。

③协助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工作:银行介入,规范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执行。

(3)租赁保理与银行贷款的比较

①对租赁公司:保理第一还款人是承租人,融资额大于贷款;无追索条件下,不计入租赁公司报表;

②对承租人:对租赁公司作保理不计入承租人报表,承租人承担还款责任但不增加负债。在财务结构及成本支出,保理均优于贷款。


二、租赁保理业务的一般操作流程

1、一般情况下的操作流程图

2、操作步骤:

1.租赁公司与供货商签署设备买卖合同;

2.租赁公司将该设备出租给承租人;

3.租赁公司向银行申请保理业务;

4.银行给租赁公司授信、双方签署合同;

5.租赁公司通知银行和承租人进行债权转让;

6.银行受让租金收取权益,给租赁公司提供保理融资;

7.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给银行;

8.当租金出现不能给付情况时,供货商提供回购担保。

三、银行对租赁保理融资的要求

1、融资额度:根据租金金额折现值确定。

2、融资期限:与对应租赁期限匹配,一般为1~2年,不超过3年。

3、融资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对于优质客户,可下浮5%~10%,甚至20%(农行),也可上浮5%~10%。

4、手续费率:手续费率一般为0.1%——1%,根据实际情况,银行也可以免除。

四、租赁保理分类

1、有追索权保理 :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时,银行对租赁公司追索。

2、无追索权保理: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时,银行不得对租赁公司追索,只能向承租人追偿。在这种情况下,对租赁公司而言是“表外融资”。

3、两者的差异:有追索权保理与无追索权保理的会计处理不同。

五、租赁保理的不同操作模式

1、对“已形成租金”的保理融资(“先付款,后保理”)

在此模式中,租赁公司先支付购货款项,然后在银行对已形成的租金进行保理。用以解决“承租人(如中国电信)实力强大供货商弱小”租赁交易架构中的“收款”问题。

2、对“拟形成租金”的保理融资,即“先保理,后付款”

在此模式中,租赁当事人之间已形成附带条件的法律形式关系,但租赁公司尚未支付货款。即租赁公司与供货商(强大)已形成合同购买关系,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已形成合同租赁关系,供货人已承诺提供回购担保,租赁公司一但支付货款,随即获得租金收益权。银行认可上述法律关系,并对“即将形成的租金”视同“已形成租金”进行先期保理,但要求租赁公司按照“封闭运行”的规则,在获得租赁保理款项的“同时”支付给供货商,以确保银行

通过先期受让所获得的租金收益权的事实存在。此模式用以解决“供货商强大(如美国通用公司、海尔公司)而承租人弱小”的租赁交易架构中的“付款”问题,是租赁公司的优质租赁项目获得银行资金支持的一种重要融资方式。

3、自用设备回租调整财务结构

这是针对承租人自有设备进行的售后回租赁模式,用以解决调整承租人的财务结构。

六、对供货商、承租人及保理银行的选择

1、对供货商的选择

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承租人足够强大,供货商可以弱小;如供货商足够强大,承租人可以弱小。

2、对承租人的选择

选好项目及项目公司是关键。除电信类公司外,可考虑为航空公司、三甲医院、中石油、中石化、电力行业、机械制造行业、大型印刷机构、金融机构、国家行政机关等。

3、对保理银行的选择

原则上,所有商业银行都可以做保理业务。为了提高效率,以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地方商业银行为佳。目前,国内的招商银行、农行、民生、中信等都出台了针对应收租金为标的物的租赁保理办法或有大量的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