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财政部发布草拟《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开始组织征求意见。意见稿全文请点击《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此次修订主要是为了解决现行租赁会计准则在实务中尤其是承租人会计处理方面的问题。为便利实务判断,现行租赁会计准则对于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分类引入了系列明线划分标准。这就导致实务操作中构建交易以符合特定租赁创造了动力和机会,经济实质相同的交易会计处理却大不相同,降低了财务报表的可比性。

本次修订也是为规范企业对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2016年1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FRS 16),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该准则的核心变化是,取消承租人关于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分类,要求承租人对所有租赁(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在出租人方面,该准则基本沿袭了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的会计处理规定,但改进了出租人的信息披露,要求出租人披露对其保留的有关租赁资产的权利所采取的风险管理战略、为降低相关风险所采取的措施等。

本次修订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完善租赁的识别、分拆及合并等相关原则。明确要求承租人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经营租赁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承租人会计处理由双重模型修改为单一模型。本次修订取消了承租人的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分类,要求承租人对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所有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即采用与现行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类似的单一模型。

改进出租人的租赁分类原则及相关会计处理。本次修订延续了现行租赁准则对出租人的会计处理规定,保留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双重模型。在分类上,更加原则化,强调依据交易实质而非形式进行划分。并根据实务需要,增加了对生产商或经销商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规定。

调整售后租回交易会计处理并与收入准则衔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评估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是否满足销售的条件。

完善与租赁有关的列示和信息披露要求。对出租人和承租人财务报表的列示作了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

最后,文件要求,各方意见需于2018年2月28日之前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主要征求意见如下:关于租赁的定义,关于本准则的适用范围,关于租赁的识别、分拆和合并,关于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关于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关于列报,关于准则实施等。

财办会〔2018〕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财务报告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近期草拟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8年2月28日之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电子版请登录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从“会计司”子频道“工作通知”子栏目中下载。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 冯翠平  韩冰 杨国俊

  联系电话:010-68552535   68552934  68552532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电子邮箱:fengcuiping@mof.gov.cn hanbing@mof.gov.cn    yangguojun@mof.gov.cn

  附件:1.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征求意见稿)

  2.《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1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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