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激荡三十年》一书中,吴晓波先生写到:“1981年,中信公司与北京机电公司、日本一家公司共同筹建租赁公司,为北京市的“北京”和“首都”两家出租汽车公司从日本租赁汽车各200辆。”可见,融资租赁甫一开始,就是以“直接租赁”的模式展现在国人面前的。

据零壹租赁及天津滨海融资租赁研究院的数据统计,截至2017年末,全国的融资租赁公司总数已达10670家,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6万亿元人民币。10年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73.78%。无论从体量还是增速角度而言,不可谓不令人印象深刻。

然而,融资租赁行业还有另外的一个角度。根据商务部发布的《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2016-2017)》显示,在庞大的融资租赁余额的表象下,类贷款性质的售后回租业务占比高达61.7%,直接租赁仅占18%。2018年5月31日,在中民投租赁集团于主办的“租赁发展在中国”的论坛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史燕平女士所做的题为《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概况》的主题演讲中提到,新设备的融资租赁渗透率只有1.5%。就是说,在高达6万亿的融资租赁合同余额中,新设备的融资租赁合同余额占比只有约900亿元人民币。做为制造业大国的中国而言,这个数字委实让人难以置信。

纵然如此,这个900亿的数字的背后的绝大部分,仍然是以厂商/设备供应商(简称“厂商”,下同)回购担保作为必要条件的融资模式(工程机械行业普遍存在经销商/代理店与厂商双重担保的情形)。该形式通常被称作“总对总”,即融资租赁公司(简称“租赁公司”,下同)基于厂商相应的担保能力,给予厂商一个总体的授信额度,并由厂商指定分配给对应的客户,为其提供设备购买的资金支持。从本质上来看,这其实是一种通过以承租人进行设备租赁为表象,但实则是对厂商提供资金融通的操作。

从租赁公司的立场出发,很多人会有这样的疑问:如果厂商(包括经销商/代理店)能够提供回购担保,难道不好吗?笔者写本文的目的,就是试图对这个问题做出一些回答。
 
一、回购担保不应具有“普遍性”的特点

作为一种增信措施的回购担保,意味着当特定承租人当下的财务状况无法满足其融资需求,或者租赁公司认为该承租人可能会出现较高的违约风险的情况下,即使承租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如公司担保,个人连带担保,房产抵押等),租赁公司仍倾向于不做该笔租赁业务。

然而,厂商的看法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出于战略布局、市场前景、业务拓展、经营团队等非短期内的,非财务角度的、不易量化的方面的考虑,厂商希望支持某些特定客户。在这种情形下,回购担保就有了其特定的意义。

换言之,回购担保具有“差异性”和“个别性”的特征,该特征源于租赁公司与厂商对特定客户的评判视角的不同。

从这个视角出发,我们可以得出的推论是:如果客户的财务表现符合融资租赁公司的信审标准,那么回购担保不是必须的增信措施。
 
二、回购担保模式下,厂商对特定租赁公司的依赖程度低

如前文中提及的,在回购担保的模式下,租赁公司是通过以承租人进行设备租赁为表象,但实则是对厂商提供资金融通的操作。在这种合作模式下,融资授信是基于厂商的实力和信誉的类贷款。从这个角度来说,厂商拥有较强的话语权,因为有底气要求租赁公司为其客户提供更有竞争力的融资方案。出于争取更多的业务的考虑,租赁公司的竞争很容易演变为价格和规模,以及个人情谊之间的比较。

通过对风险敞口的有效管理,获取合理的风险溢价,是金融机构的核心。银行做为资金供给端,利差有限,要求包括回购担保在内的风险保障手段,是可以理解的。然而,租赁公司的主要的资金端来自银行,筹款成本显然无法与银行相比较。如果做的事情和银行没有差异化,那么就无法获得风险溢价的收益。而这部分,正应该是租赁公司获取超额收益的主要来源。

此外,如果单纯为了获取资金融通的话,那么除了租赁公司,厂商还有很多的选择,比如银行授信,供应链金融,亦或自行做厂商分期后,转卖资产包,做无追或有追保理,或者通过购买信用保险获得银行贷款等。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厂商对租赁公司也颇有微词。比较典型的说法是,租赁公司在已经拥有厂商的回购担保这样的安全垫的前提下,还具对设备的所有权,以及对应收租金的求偿权。更进一步地,租赁公司提供的融资利率还远高于银行贷款。虽然从法理上和实务操作上,上述观点尚有探讨的余地,但着实容易遭人诟病。
 
三、回购担保不利于租赁公司开展深度的租赁业务

从成熟市场的经验来看,租赁业务有很多种模式,例如余值租赁,经营性租赁,全服务租赁,按照使用量租赁等等。毋庸讳言,任何创新都是有风险的,以租赁公司从法律及财务角度都拥有对设备的所有权的经营性租赁为例,设备如何管理,出租和退租情况如何安排,维护保养,设备如何处置等等,都是需要考虑的话题。但相应的,租赁公司有更大话语权和议价能力,其与厂商的关系更多的是合作,而非附庸。国际知名的租赁专家苏迪尔·阿曼波(Sudhir P. Amenbal)就大力提倡经营性租赁,并提出“经营性租赁是真租赁(It’s the true lease)”的主张。

在回购担保的模式下,租赁公司和厂商合作开展业务的成本是有限的。前端业务由厂商推荐承租人(自身没有获客支出),中后台是标准化的合同签署、对厂商放款,对承租人开具发票和收取租金。租后管理端有厂商的兜底。这种业务很容易形成“路径依赖”,即融资公司只需要将类似的业务模式复制推广到与其他厂商的合作即可。

如果租赁公司无法提供多元化的租赁服务,仅能停留在最基本的交易模式的状态,那么获取的也只能是有限的息差收入。所谓的“风险溢价”和“专业服务”带来的增值收益就无从谈起。
 
四、回购担保无法杜绝风险

按照江南愤青的看法,金融在很大程度上是看天吃饭的在。天气不好的情况下,你的风控技术再牛,其实都无法对抗系统性风险。

如果行业处于上升周期,产销两旺,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租赁物的“有价”和“有市”的两大要素。那么,在这种情况下, 80%的风险从一开始就已经得到了规避。所谓“站在风口上,猪都能飞起来”。顺势而为往往比能力更重要。

如果是处在行业下行周期呢?厂商的回购担保能够帮助租赁公司对抗所谓的系统性风险吗?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厂商所在的行业也可能会存在周期性,因此也可能存在所谓的系统性风险。以国内2012-2015年期间的挖掘机行业为例,只要租赁公司仍然开展租赁业务,那么逾期和坏账的情形就无法避免,风控的手段再高明,尽调再到位,租赁公司仍然无法对抗行业下行带来的系统性风险问题。覆巢之下,焉有完卵。

在选定行业的前提下,合格的厂商也至关重要。其重要性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厂商在行业内的定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租赁公司的风险。厂商在行业内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市场份额,销售规模,价格区间,客户群体肖像等等,这些都是组成租赁公司风险暴露的要素。

2、厂商履行回购担保的能力。举个例子,如果基于某挖掘机厂商2011年度的财务报表,租赁公司该厂商其下游客户一定的融资投放,那么到了2013年,厂商的运营状况恶化,那么履行对租赁公司的回购担保义务这件事,可能只是纸上谈兵了。

3、厂商履行回购担保的意愿具有不确定性。没有完美无瑕的法律条款。而且在国内的语境下,合同签署不是硬约束,绝大部分事情都需要所谓的“协商解决”。在协商解决不成的情况下,法律诉讼纵然是一种选择,但立案难,判决难,执行难,这些都是司空见惯的现象。一场官司打下来可能要拖两年时间,尚不说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单就所花费的时间精力,人力物力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五、回购担保模式会放大所有业务参与方的风险

有人会质疑这一点:难道回购担保不是一种增强缓冲垫的增信措施吗?有回购担保难道不比没有回购担保要好吗?

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可以参考凯恩斯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中的观点:节俭对个人、家庭来说,节俭是美德。然而对社会来说,节俭则意味着支出减少,导致有效需求不足,阻碍经济发展,造成失业增加,收入减少。

如何理解?从单个租赁公司的角度而言,如果厂商对某个特定租赁公司提供回购担保,那么对于该租赁公司而言,无疑是增强了风险缓冲安全垫。正如我们在第一部分中提及的,回购担保应当具有“差异性”和“个别性”的特征。但是,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做为提供业务发展的“子弹”的资金提供方而言,厂商无法差异化对待不同的租赁公司。最后的结果必然是,厂商对其合作的租赁公司都提供无差别的回购担保支持。因此会出现如下情形:

1、厂商倾向于把业务规模最大化的动机。既然无差别地提供回购担保,厂商就没有动力和意愿来鉴别哪些是“合格的”承租人,哪些是“不合格”的承租人。这是“一视同仁”导致的意料之外的结果。此外,很多厂商会倾向于认为,提供无差异的回购担保固然有风险,但是如果基数做大了,坏账率和不良率应该会表现的不那么突兀。虽然这种观点没有任何道理,但仍然很有市场。

2、租赁公司没有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的主观意愿。无论是否承认,在实际的业务操作当中,有了厂商的回购担保,租赁公司关注的重点从风险控制,更多地转向了规模,流程化,效率等方面。纵然有个别风控人员会对某一些承租人的资质提出质疑,但是这种声音是非常微弱的– 租赁公司从总体上会更多地考虑到与厂商的合作关系,进而采取睁一眼闭一眼的绥靖政策。毕竟业务规模可以马上见效的,而风险是或有的,即使真的产生了,也要延后一段时间才能体现出来。

3、承租人所希望的是以宽松的商务条件,尽可能多地获取设备,更快地投入使用并获取收益。在这种观念引导下,同时有厂商和租赁公司的推波助澜,承租人业务扩张的冲动是很难避免的。盲目必然导致冒进,参与方必然会为此付出代价。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回购担保的合作是一种错误的激励方式,这种制度安排使得所有的参与方偏离了应有的方向。在任何时候,每一个参与方做好分内的工作,才有合作共赢的可能。对于厂商来说,要做的无非是生产高质量的设备,并正确地进行市场定位;对于租赁公司来说,有效地评估承租人的风险程度,并独立地管理租赁物和承租人的风险敞口;对于客户来说,合理地运用外部杠杆获得租赁物,并且通过合理使用租赁物获取租金收入用于偿付对租赁公司的租金。各尽其职,这才是正确的业务开展的模式。

在中央积极倡导并坚定不移地实施金融行业“去杠杆”的背景下,对资产进行“穿透式”检查,做“真租赁”将是未来的常态。作为最有利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最接地气的金融形态,融资租赁回归租赁本源,租赁公司依靠打磨自身实力,构筑宽广的护城河,通过走专业化的路线,获取风险溢价的额外收益,这才是租赁业务未来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