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具体范围,自8月10日起施行。

上海中级法院不再受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规定》明确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包括:(一)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二)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三)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四)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五)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

另外明确,当事人对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

根据规定,原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将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

对此,张稚萍律师表示,规定实施后,上海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将不再受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上海金融法院对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受理,主要包括争议标的金额在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内的一审案件,以及对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诉的纠纷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当事人住所地均在上海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 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上海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的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上海金融法院将于本月底前挂牌成立

2018年3月28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旨在完善金融审判体系,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设立统一的金融法院,有利于提高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金融审判体系。

4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表明对审判庭的设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金融案件的类型和数量决定。

根据以上《方案》和《决定》,上海金融法院将于8月底之前完成组建并挂牌成立,标志着上海的金融审判体制建设将迈上新台阶。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法释〔2018〕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已于2018年7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8月7日
 
为服务和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一步明确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具体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一)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
(二)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
(三)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
(四)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五)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
第二条 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
第三条 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第四条 当事人对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
第五条 当事人对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六条 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在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