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出租人(甲方)与承租人(乙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乙方向甲方租赁了A物,放在乙方租赁来的厂房里面。因为乙方拖欠租金,厂房的业主(丙方)行使留置权,留置了A物,则出租人(甲方)的利益如何维护?

二、处理意见

1.主张丙方无权行使留置权:丙方的行为属于无权占有,不符合留置权的法律规定;

2.出租人系A物的所有权人,承租人系A物的有权占有人,出租人可以:

1)由承租人授权,出租人向业主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

2)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由承租人向业主主张返还原物;

3)解除与承租人的融资租赁合同,要求返还原物并赔偿损失。

三、意见分析

(一)、丙方无权行使留置权,该行为属于无权占有,不符合留置权的法律规定。

首先,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30条规定,留置权行使的重要前提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本案中租赁厂房虽属于业主所有,但是在租赁期间,厂房的使用权属于承租人,而厂房内的A物系承租人合法占有并使用的。即使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且承租人拒不腾空房屋,在厂房内的A物仍然属承租人合法占有,仅对丙方的所有权权益产生妨碍,并不会使丙方取得占有房内A物之权益。故业主所享有的权利仅仅是请求排除承租人之妨碍,而业主若占有厂房内A物则构成了无权占有之事实。

而根据法律规定,丙方无法通过无权占有之事实行使留置权。

综上,丙方无权行使留置权。

(二)、出租人系A物的所有权人,承租人系A物的有权占有人,出租人可以:
1)由承租人授权,出租人向业主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

2)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由承租人向业主主张返还原物;

3)解除与承租人的融资租赁合同,要求返还原物并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242条规定,出租人享有A物的所有权。而承租人依照融资租赁合同依法占有A物。

(1)由承租人授权,出租人向业主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

融资租赁关系建立后,虽然出租人是A物的所有权人,但是根据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只有承租人才是A物的有权占有人。现A物被第三人(业主)无权占有,占有权利人有权根据物权法第34条、第245条规定请求返还原物及损害赔偿。

故出租人希望能收回A物需取得承租人授权,方能向业主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且在融资租赁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A物返还后承租人仍然是有权占有人。

(2)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由承租人向业主主张返还原物;

如前所述,承租人对业主享有原物返还及损害赔偿之请求权。但同时合同法第247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A物。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承租人占有A物期间,A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

故出租人还可以选择要求承租人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向我方支付租金,并由承租方承担A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因而将取回原物的风险转嫁到承租方。

(3)解除与承租人的融资租赁合同,要求返还原物并赔偿损失。

若承租人拒绝给付租金,出租人还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二款规定及第42条规定,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A物并赔偿损失。

故出租人可以解除与承租人的融资租赁合同,要求承租人返还原物并赔偿损失。

综上,出租人可以选择三种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其中第一种方式相较而言更需要承租人配合,既需要承租人授权出租人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又需要承租人保障后续不再发生类似的问题,并保障按时支付租金。

第二种操作相较而言对出租人更为便利,一方面能够取得A物的租金,另一方面不需要跟第三方(业主)产生纠纷。

而第三种方式是对第二种的进一步补强,当第二种方式不能维护出租人的利益时,其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承租人的融资租赁合同并将业主列为第三人,要求业主返还A物并且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义务。

四、参考案例
1、上海有车有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罗忠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沪0115民初56442号)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罗忠团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当事人均应恪守。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罗忠团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按时给付租金的义务,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被告罗忠团返还租赁物并赔偿损失。损失赔偿范围应为:按全部未付租金数额计算的损失、因逾期付款产生的逾期利息之和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原告主张的合同解除日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2、张连营、王小丫与吴玉琴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苏01民终6635号)

法院认为: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原占有人,请求权的相对人应为现占有人;二、须有侵占的行为或事实,且侵占行为结果导致原占有人丧失占有;三、侵占具有违法性。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基础是占有事实,是法律为保护占有的事实而特别赋予占有人的一种救济性权利,其功能在于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以使物的现实占有人继续保持其占有的状态,维护社会平和稳定的秩序。

五、规范性依据
(一)融资租赁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42条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45条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47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7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二)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三)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四)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 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 出租人依照本解释第12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 

(二)占有返还请求权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4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45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留置权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30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64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15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18条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2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32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