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性生物资产可以作为融资租赁物和抵押物,而消耗性生物资产在生物资产生命周期内,可以成为短时间内融资租赁物和抵押物的备选项。基于生物资产的特点,在进行融资租赁或抵押贷款业务时须严格把控相应的风险。

一、生物资产融资的合规性分析

(一)生物资产的定义和分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二条与第三条的规定,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其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

分类 定义

1. 消耗性生物资产

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

2. 生产性生物资产

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3. 公益性生物资产

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

(二)生物资产作为融资租赁物的政策法规立场

从法律法规层面分析,融资租赁标的物是否可以包括生物资产存有争议,但国家政策对于将标的物范围扩大到生物资产持肯定态度,并鼓励探索具体实施措施,做好风险防控,具体如下:

法规名称

内容 分析

1.《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14)

第四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金融租赁公司仅能能以某些特种用途的动、植物作为租赁物。

2.《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10)

表55  6030000特种用途动物

实验用动物、动物良种、观赏动物、警用动物、助残动物、其他动物。

表56  6040000特种用途植物

名贵树木、名贵花卉、其他植物。

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二) 生产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4.《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第三条: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

第十七条:企业对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期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5.《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生物资产可否作为租赁物尚不明确。

6.《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条: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

7.《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租赁示范法》

第二条 定义:本法中:租赁物 是指所有承租人用于生产、贸易及经营活动的财产,包括不动产、资本资产、设备、未来资产,特制资产、植物和活的以及未出生的动物……

生物资产可以作为租赁物。

8.《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2015)

一、围绕建设现代农业,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

2. ……继续开展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实施园艺产品提质增效工程。加大对生猪、奶牛、肉牛、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支持力度,实施畜禽良种工程,加快推进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畜禽养殖,增强畜牧业竞争力。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政策。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加大标准池塘改造力度,继续支持远洋渔船更新改造,加强渔政渔港等渔业基础设施建设。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

(六)支持融资租赁创新发展

……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稳步探索将租赁物范围扩大到生物资产等新领域。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9号)

五、重点发挥金融租赁业在哪些领域的作用

……探索将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的可行性。

基于上述,我们理解,从法律层面上分析,生物资产可否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其判断基准在于前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中提到的“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凡是符合该等标准者均可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但考虑到生物资产的特殊性,需要保证风险可控。此外,国家2015年发布的三份鼓励性文件属于“新法”,因此从《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14)、《会计准则》和《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的规定中,推导出仅特种用途的动、植物才可以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结论,确有商榷必要。

从会计处理层面分析,生物资产应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为此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生物资产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二)能够从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生物资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

综上,生物资产须同时满足“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与“有活跃的交易市场和公允价值”等要件,方可作为融资租赁项下的租赁物。

(三)各类生物资产作为融资租赁物的具体分析

因三类生物资产的特性不同,故其能否作为融资租赁物应分别分析,具体见下表:

分类

分析

1. 消耗性生物资产

消耗性生物资产类似于存货,不存在计提折旧的问题;仅产出一次的消耗性生物资产不具备连续获利的能力;消耗性生物资产通常的生产周期短,价值的不确定;但是,如韭菜、苜蓿等多次产出的蔬菜或农作物的消耗性生物资产,则具备一定的连续获利能力,一定程度上符合企业的价值追求;公允价值易判断;有活跃的交易市场。

2. 生产性生物资产

权属清晰;价值稳定;具备连续获利能力;公允价值易判断;有活跃的交易市场。

3. 公益性生物资产

公益性生物资产不可变现,不存在计提折旧的问题;典型的,如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资产,缺乏活跃的市场交易,且流通性差,难以处置回收。

综上,我们理解,生产性生物资产同时满足成为租赁物的两个要件,可以作为适格的租赁物;消耗性生物资产则可以在生物资产生长周期内,作为一种谨慎的备选项;公益性生物资产则不能作为租赁物。

(四)生物资产作为抵押物的政策法规立场

除公益性生物资产外,国家政策法规并未禁止将其他生物资产作为抵押标的物的行为。此外,部分省份/地区还制定了相关鼓励性政策,作出了积极的尝试,因此抵押生产性或消耗性生物资产在合规性上不存在障碍,具体见下表:

法规名称

内容

1.《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2.《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2019)

四、强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融资需求

(十二)积极拓宽农业农村抵质押物范围。推动厂房和大型农机具抵押、圈舍和活体畜禽抵押、动产质押、仓单和应收账款质押、农业保单融资等信贷业务,依法合规推动形成全方位、多元化的农村资产抵质押融资模式。

3.《黑龙江省活体畜禽抵押贷款指引》(2015)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活体畜禽抵押贷款系借款人以合法拥有的活体畜禽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

第六条:可作为抵押物的畜禽资产为: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的牛、猪、羊等活体畜禽以及种畜禽场中的种畜禽等。

第七条:畜禽活体资产价值可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或抵押人协商确定。抵押物价值的确定方法,依据不同畜禽按单体计价,计价取值以最近3年平均市场价和最近3个月的平均市场价二者中的较低者,确定拟抵押活体畜禽的价值。

4.《牡丹江市活体畜禽抵押贷款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以《黑龙江省活体畜禽抵押贷款指引》为依据,明确了抵押担保物具体品种、范围和价值确定方式,对于抵押贷款流程、额度、期限、利率等给予了指导性意见。借款人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到工商部门办理畜禽抵押登记手续,并与畜牧兽医部门或第三方监管签订《畜禽存栏监管协议》。为降低风险和加大贷款额度,养殖户可以为抵押畜禽购买保险,若发生保险理赔,贷款银行具有优先受偿权。

5.《海东市活体畜禽抵押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活体畜禽抵押贷款是指以贷款申请人自身或第三方合法拥有的猪、牛、羊、马属家畜、家禽、兔、水产品等活体畜禽作为反担保抵押物抵押给担保公司,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担保,从而获得贷款的一种行为。

第三条:可作为抵押物的畜禽资源资产为:猪(育肥猪、种公猪、能繁母猪)、牛(奶牛、肉牛)、羊、马属家畜、家禽、兔、水产品以及具有一定规模繁育的种畜禽。

第四条:在抵押物价值的确定上,依据不同畜禽按单体计价,计价取值以最近3年平均市场价和最近3个月的平均市场价二者中的较低者,确定拟抵押活体畜禽的价值。

6.《关于推进活体畜禽抵押贷款的实施办法》(温州市委农办(市农业局))

种畜禽企业、专业合作社、养殖企业和专业户可凭猪、牛、种畜禽等活体畜禽作为抵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农村保险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申请贷款。抵押物取值为最近3年平均市场价和最近三个月的平均市场价二者中的较低者……

二、生资作生物资产融资的合规性分析

(一)融资租赁案例

以生物资产进行融资租赁,在实务中有据可循,且个别案例所涉及的生物资产规模较大,可资参照,部分案例见下表:

序号

年份

标的物

交易概况

1.2015年泌乳牛

宜信普惠融资租赁与河北滦县军英畜牧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合作,为200头泌乳牛办理了售后回租业务,融资金额100万元。

2.2016年 奶牛

中国最大的牧场运营公司辽宁辉山乳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布,其与广东粤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双方约定辉山乳业以10亿元的价格向广东粤信出售约50,000头奶牛。随后,广东粤信须向辉山乳业出租有关资产,并分期获得相应的租赁本金及利息。

3.2016年茶树

江南金融租赁尝试了一单2亿元的生物资产售后租赁业务,租赁物为茶树,期限3年。

4.2016年 进口母牛和小肉牛

哈银金融租赁支持黑龙江省知名牛肉进口贸易商——大庄园肉业公司的资金需求,以市场价值较高的2720头进口母牛和小肉牛作为活体生物性租赁物,提供了3300万元的融资租赁服务。

5.2017年奶牛

中地乳业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北银租赁开展奶牛售后回租业务,融资3亿元,为金融租赁公司首次涉足活体生物资产租赁。

6.2017年草木

远东宏信与杭州蓝天园林以草木为标的开展融资租赁交易,融资1亿元。

7.2017年 苗木

远东租赁与云投生态开展以苗木为标的物的售后回租交易,融资1亿元。

(二)抵押贷款案例
实务中以生物资产进行抵押贷款的较多案例,所涉及的抵押物范围多样,贷款渠道不一,且个别案例贷款数额巨大,可资借鉴,部分案例见下表:

序号

年份

标的物

交易概况

1.2015年 奶牛

邮储银行杜蒙县支行发放了黑龙江省首笔奶牛活体抵押贷款。

2.2016年 存栏育肥猪

赢众投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向河北省邯郸市磁县有钢养殖合作社贷款20万元,贷款的抵押物是合作社的存栏育肥猪。

3.2016年 能繁母猪

肇州农商行发放了首笔能繁母猪抵押贷款。

4.2017年  购买过保险的奶牛

陕西八戒农牧有限公司通过抵押购买过保险的奶牛,从千阳农商银行贷款 500万元,为陕西八戒农牧有限公司千阳分公司解决了资金难题。这是全市首例生物资产抵押贷款。目前,千阳农商银行已通过生物资产抵押,共为陕西八戒农牧有限公司、陕西千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新绿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贷款 1,100万元,有力地支持了千阳奶牛产业发展。

5.2018年  奶牛

为了破解广大养殖户贷款难、担保难的问题,农业银行宁夏分行在深入调研和现行试点的基础上,创新试水活体抵押,推出“奶牛抵押登记+保险”贷款模式。截至目前,以该模式累计向奶牛养殖专业大户、奶牛养殖企业及乳品企业投放贷款近5亿元,全区前10的奶牛养殖场已经有4家受益于该模式。

6.2018年  奶牛、能繁母猪、羊、狐貉

人行哈尔滨中支针对全省规模以上养殖主体开展金融扶持培育专项工作,覆盖省内11个市的51家养殖主体,重点通过活体畜禽抵押贷款业务为养殖主体提供信贷资金支持。截至目前,累计达成授信额度8.1亿元。目前,黑龙江全省银行机构已推出7种活体畜禽抵押贷款模式,活体抵押物范围拓宽至奶牛、能繁母猪、羊、狐貉等多种牲畜,有效满足了畜牧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

7.2019年 生猪

龙游县大约克种猪试验场获龙游农商银行发放的全县首笔300万元生猪活体抵押贷款。该行被列为省银保监局全省指定生物活体资产抵押贷款试点单位,根据生猪养殖户资金需求大、可抵押资产少、生猪时刻变化等特点,全方位梳理贷前、贷中、贷后信贷流程,量身定制“银保合作生物活体资产抵押贷款”方案。该行还与龙游县畜牧局、中国人保龙游分公司签订《推进生物活体资产抵押贷款合作协议》,建立“生物活体资产+保险”模式,分散贷款风险,拓宽“三农”融资抵押担保物范围,为畜牧业繁荣发展提供金融保障。

三、生物资产融资的策

生物资产融资的合规性分析

基于上述,生物资产作为融资租赁或抵押融资的标的物,具备可行性。但因其自身存在生老病死的特点,故出租人/抵押权人应当克服相关制约因素,有针对性地做好风险防范措施。

(一)生物资产被擅自处分的风险与对策

处分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且动、植物的法律属性不同,故以下分别论述:

1.植物资产被擅自处分——以林木为例

法规名称

内容

事实处分

《森林法》

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

《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处分

《担保法》

第九十二条: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综上,我们理解,就事实处分而言,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承租人/抵押人不得擅自采伐林木。由于擅自采伐可能引发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制裁的不利后果,承租人/抵押人一般不会贸然对该资产进行事实处分。就法律处分而言,在融资租赁情形下,林木所有权登记于出租人名下,承租人即便占有林木进行无权处分,第三人也不能善意取得林木的所有权;在抵押情形下,即便抵押人为抵押物林木的所有权人,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其亦不能任意处分该抵押物。

2.动物资产被擅自处分

法规名称

内容

事实处分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条:……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三条:……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禽畜屠宰活动……

第四十二条: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畜禽……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法律处分

《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

第九条: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二) 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三) 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四) 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综上,我们理解,因对动物资产事实处分可能产生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的法律风险,因此承租人/抵押人一般不会贸然处分。对法律处分而言,在融资租赁情形下,为了避免承租人无权处分动物资产,出租人可以在生物资产的生长地、养殖地等地通过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做好租后管理与监控,技术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安装电子监控设备、无线抓拍系统、警报器等,以便出租人可以通过电脑、手机等远程监控;在抵押情形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便抵押人为抵押物的所有权人,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抵押人亦不能任意处分该抵押物。

(二)生物资产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与对策

在生物资产因承租人/抵押人过失、不可归责于交易任一方当事人的事由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而意外毁损灭失的情况下,出租人/抵押权人可依法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范或化解该等风险,具体见下表:

序号

防范措施

法律依据

结论

1.承租人/抵押人另行提供担保。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可操作性较弱:承租人/抵押人可能本身就存在融资困境,无法提供额外的担保。

2.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抵押人对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无偿维护与补足。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七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违反《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七条的任意性规定,具备可操作性。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不违反《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任意性规定,具备可操作性。

3.出租人/抵押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抵押权人投保相关保险,并约定出租人/抵押人为被保险人,以规避风险。

《保险法》第十二条:……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符合《保险法》第十二条,具备可操作性。

4.出租人/抵押权人可以在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承租人/抵押人的情况下,要求承租人/抵押人将保单质押给出租人/抵押权人,担保出租人/抵押权人的债权实现。

《保险法》第十二条:……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不违反《保险法》第十二条、《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和国办发〔2013〕87号文的规定,具备可操作性。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

二、 加快丰富和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式

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股权质押、订单质押、仓单质押、保单质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
(三)生物资产的抵押公示登记

实务中,办理生物资产抵押登记,亦是防范生物资产融资风险的有效措施,相应法规规定如下表:

法规名称

内容

1.《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16)

第二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四)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七)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一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3.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三) 森林、林木所有权;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

第六十五条: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六)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就动物资产抵押登记而言,由于《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未将奶牛等生物资产明确纳入抵押登记范围,部分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无法律依据为由拒绝办理抵押登记。但是实务中,多数情况下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少数情况下在政府农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为了规避该登记困境,出租人可以事先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政府农牧管理部门进行沟通,确认登记机关。

就植物资产抵押登记而言,虽然其属于未被禁止的抵押财产,但法律法规并没有载明其抵押登记机关,仅指出其所有权登记应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此外,于2016年废止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森林抵押应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因此,我们理解,植物资产的抵押登记,应不再由相关林业部门负责,而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

(四)生物资产的价值评估

不论作为租赁物还是抵押物,生物资产均面临“估值难”的考验。我们理解,生物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应该由当事人事先就特定的交易场所、特定的交易时间的基准价格进行明确约定,并以之作为计算基础,该“特定的交易时间”可以参照《黑龙江省活体畜禽抵押贷款指引》第七条确立的规则进行判断,即“不同畜禽按单体计价,计价取值以最近3年平均市场价和最近3个月的平均市场价二者中的较低者,确定拟抵押活体畜禽的价值”。

此外,某些生物资产的数量估算较为困难,例如以一定面积水域内的鱼苗为租赁物或抵押物的合同,该数量估算会涉及标的物总价的确定,进而产生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计算问题或抵押是否足额的问题。为此,出租人应该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最晚于签订合同前对租赁物进行估值和特定化,并约定承租人按照一定的长度、体积或重量,定期对租赁物清点以确定孳息的范围和承租人对出租人因添附而负担的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出租人还可以要求承租人就租赁物状况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陈述与保证以及约定相关的违约责任条款。

(五)生物资产的孳息权属及抵押

1.孳息权属

依据《物权法》关于天然孳息所有权取得的规定,原则上天然孳息属于所有权人,除非存在用益物权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的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法定、内容法定”,承租人不属于用益物权人,所以,孳息所有权原则上归属于作为所有权人的出租人。而《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承租人有可能据此主张其对孳息的所有权。

考虑到上述法律条文均有“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的规定,出租人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可以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与承租人自由约定孳息所有权归属,以提前防范风险。

2.孳息抵押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据此,我们理解,只要承租人未违约,法院未扣押该生物资产,则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孳息。

虽然抵押权的效力原则上不及于孳息,但是不妨碍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将孳息囊括到抵押权效力中。为了让孳息抵押产生公示公信力,出租人还应当约定由承租人负担及时登记义务和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结论及建议

结论与建议
生产性生物资产可以作为融资租赁物和抵押物,而消耗性生物资产在生物资产生命周期内,可以成为短时间内融资租赁物和抵押物的备选项。基于生物资产的特点,在进行融资租赁或抵押贷款业务时须严格把控相应的风险:

1.针对生物资产被擅自处分的风险,一方面,出资人/抵押权人应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保持顺畅沟通,积极主动行使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防止生物资产被擅自处分;另一方面,亦可通过电子设备和摄像监控等实时监控技术进行防范。
2.生物资产的意外灭失风险,可以通过约定承租人或抵押人的无偿维护、补足和投保义务进行规避。
3.针对抵押公示机关不明确的风险,在动物资产的抵押贷款情形下,可以通过事先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农牧管理部门的沟通确认进行规避;在植物资产抵押贷款的情形下,其抵押登记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
4.为解决生物资产的估值问题,当事人需要事先明确约定该标的物在特定交易场所、特定的交易时间的交易基准价,以此作为公允价值;并聘请专业的机构对数量估算困难的标的物进行数量评估测算。
5.关于孳息权属和抵押问题。在融资租赁场合下,出租人可以通过明确约定孳息所有权归属以规避争议;在抵押场合下,当事人可以约定抵押权效力及于孳息,同时出租人还可以要求承租人及时为孳息办理抵押登记以防止第三人善意取得。
以上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