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解释权归“银保监会”、近万字的《融资租赁业务经营监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自两周前便在融资租赁业内流传。11月14日,一融资租赁公司负责人向《华夏时报》记者确认说,先有一个版本在央企系下融资租赁公司征求意见,近日在业内传播更广泛的文本则是最新版本,且这一版本很可能将作为正式版本发布。

无独有偶,作为融资租赁高地的天津东彊保税港区党委常委、管委会副主任李公良曾于11月7日出席2019(第六届)全球租赁业竞争力论坛峰会时透露,融资租赁业监管规则明年可能出台。

“融资租赁公司经营业务要经过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资”,“注册资本金应一次性实缴到位且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以及对“空壳”“失联”等公司的界定和查处等,均极为严格,甚至被业内认为是“史上最严”。

禁止融资租赁接入P2P资金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该意见稿共有九章六十条,包括总则、业务范围、经营规则、监管指标、监督管理、分类监管、变更管理、法律责任、附则,规定详尽全面。

总则表示,立法的目的是为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融资租赁市场秩序、保护融资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回归本源,专注主业,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防范化解风险。

对于此办法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则是指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而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定义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将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可以续租、留购或返还租赁物。

“对比之前文件中对融资租赁的定义,可见征求意见稿的定义更接近于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对融资租赁的定义,在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机构从商务部划转至银保监会后,本文是银保监会首次发声。”上述融资租赁负责人表示。

在经营范围一章,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以融资租赁为主营业务,主要包括融资租赁业务;经营租赁业务;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担保和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同业间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而对于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满足一定标准的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后还可以经营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境外借款、公开发行上市、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保理业务。

在业内人士看来,需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开展以上业务,类似银行做信贷ABS需拿审批一样,要求非常严格。不过,地方金融监管局有权批准租赁公司是否具有资格,且是一次性行政批准还是每次业务开展前都需要批准,还需要监管进一步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设置了业务负面清单,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或者经营“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资;其他违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前三条在商务部2013年发布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已作出限制,但第四条则为本次新增,影响重大,明令禁止各类资管机构给融资租赁输血,与之前下发的对保理公司的监管要求保持一致,不得与非持牌金融机构开展融资业务。此处的资产管理机构应该是指未经监管机构批准成立的非持牌金融机构。结合上面的业务范围来看,未来租赁公司外部融资的方式大概只有银行授信、银行保理、商业保理、信托、转租赁,ABS、发债、境外借款、IPO上市这几类了。”业内人士表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所指即为P2P,在另一业内人士看来,P2P整顿潮仍在继续,目前多个地方已主动清退所有的P2P平台,以融资租赁为主体的汽车租赁平台将不能再接入P2P资金,因而受到的冲击会大些。

监管指标划定多条红线

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指标,征求意见稿给出了多条红线。

在租赁资产比重方面,要求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低于总资产的60%;

在杠杆倍数方面,要求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风险资产按企业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和委托租赁资产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

在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方面,融资租赁公司所开展的此类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ABS)业务的,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交易场所发行,且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倍。

“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比例规定影响非常大。ABS业务相比传统债券而言的优势是不受净资产比例的限制,而是依托于基础资产的现金流。本次对融资租赁开展ABS业务进行杠杆比例限制,很多融租企业如果ABS发行体量过大,就面临补充资本金或者转让资产的问题。”上述融资租赁负责人表示。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对单一承租人及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指标,以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

在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方面,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在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在单一客户关联度方面,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在全部关联度方面,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在单一股东关联度方面,要求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应同时满足本办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此外,征求意见稿将“失联”和“空壳”公司均划归为非正常经营类公司,并对此做出明确的定义,对这些公司的处理,征求意见稿也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非正常经营类和违法违规经营类企业进行督促整改。非正常经营类企业整改验收合格的,可纳入监管名单;拒绝整改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协调将其纳入异常经营名录,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违法违规情节较轻且整改验收合格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纳入监管名单;整改验收不合格或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处罚或取缔,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相关数据显示,在融资租赁领域,业内广泛流传但未经核实的数据是,大约有7成属于空壳公司,主要是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很多是为了进行跨境资金套利或利用优惠政策获取政府补贴。

李公良则在11月7日明确表示,空壳、失联以及不配合监管的三类租赁公司很可能会失去生存土壤,逐步出清。

他还指出,“监管规则”明年可能出台,一定要配合监管工作,做好定期的月报、季度报的报送,这是分类分级监管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