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是以收取租金为对价而让渡对标的物(实体物)的占有、使用和通过使用获得收益的权利的一种交易。如果所让渡的是包括对标的物的处分权在内的完整的所有权,无论是一次性让渡,还是分期让渡,那都是买卖。如果标的物不是实体物,而是货币这样的一般等价物,那就是借贷。

租赁分两个大类,即,融资租赁和其它租赁。后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称“租赁”合同,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  租赁》中称“经营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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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的区别在于,

就私法即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角度而言,其它租赁的标的物必定是出租人已经拥有的,而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则必定是潜在出租人根据潜在承租人的要求和对全部购买条件的指定,而向出卖人购买所得的。哪怕该出卖人和承租人是同一人也罢;

就公法即向公众披露信息和纳税义务的角度而言,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就是融资租赁,不符合以下任何一个条件的,则是其它租赁。这些条件是,(1)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时,标的物的完整的所有权必定向承租人转移;(2)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人有以远低于标的物届时的公允市值的名义价格留购标的物的任择权,而且事先可以确信届时承租人一定会行使该任择权的;(3)约定的租金的合计值的折现到期初日的金额不低于标的物购置成本的90%;(4)约定的租赁期限不短于标的物的可使用寿命的75%;(5)标的物是出卖人根据承租人所提出的具体要求量身定做的,因此,除非进行重大改造,否则,他人无法使用。

就经济实质而不是法律形式而言,两者迥异。

其它租赁向客户提供的是对实体物的占有、使用和通过使用获得收益的权利。而融资租赁则是挂羊头卖狗肉(本人这一说法没有丝毫贬义)。“羊头”,法律形式,是租赁,同其它租赁无异;“狗肉”,经济实质,是融资。其它租赁的客户所需要的,是用一段时间可以返还给出租人的实体物;而融资租赁的客户所需要的,表面上看,也是实体物。但是它要求出租人提供的,却并非是那实体物(何况出租人也并不拥有那实体物),而是购置那实体物所需的资金。只是,出租人并不直接给客户资金,而是以客户将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拿出资金来购置该实体物让客户使用罢了。请看,就经济实质(而不是法律形式)而言,融资租赁同银行信贷多么相似。难怪国际上有把融资租赁说成是“变相的抵押贷款”或“伪装的分期付款销售”(这里也没有贬义)的。

就租金的约定而言,融资租赁和其它租赁的计算依据根本不同。其它租赁的租金是承租人占有出租人提供的实体物的对价。而融资租赁的租金,则是承租人占有出租人间接提供的资金的对价。

就出租人的风险承担而言,两者也根本不同。其它租赁的出租人所承担的,主要是标的物因自然损耗或社会贬值而被迫闲置甚至报废的余值风险。这里说的“余值”,是指标的物购置成本中出租人通过租金的收取所尚未收回的那个部分。融资租赁的出租人所承担的,则是承租人或担保人或许不能履行其支付或代偿租金这样的金钱债务的信用风险。

正因此,融资租赁同其它租赁的行业类别迥异。其它“租赁”归为同“商业服务业”并列的“租赁业”。而“融资租赁”则同“银行信贷”并列,同属“金融业”下面的“银行业”。为什么?因为,融资租赁本来就是银行信贷的衍生工具嘛!

就行政管理而言,融资租赁机构及业务理应由银监会管,而其它租赁业务则理应由商务部管。

那么,为什么如此迥异的两个行业和两类业务,在本《报告》中却被揉在一起研究呢?是不是仅仅因为两者的法律形式相同,以及编委会认为这两个行业同等重要,所以理应兼蓄并容呢?未必!最大的可能是,《报告》秉承多年来、尤其是2003年《融资租赁法》开始起草以来,社会上广泛流行的一股思潮,即,千方百计地抹煞或模糊融资租赁同其它租赁在经济实质上的本质区别,淡化甚至否定融资租赁的金融业属性,以便否定对融资租赁这种金融业务实施监管的必要性。为什么?就部门而言,这种思潮在全国人大财经委主持起草《融资租赁法》的过程中,以及《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文    2004年10月22日)中,体现得尤其明显。这其中,难道不是有部门权力利益化的倾向在作怪吗?

提到监管,我忍不住要多说几句。

多少年来,我始终是一个主张对融资租赁机构和融资租赁业务实施适度监管、以及监管机构只应是主管银行业的银监会、而绝对不应该是主管内外贸易的商务部的所谓“监管派”。对此,我的许许多多朋友都十分不以为然。他们的主要理由是,你,裘企阳,一个从来没有过“长”字号头衔的融资租赁机构的小小职员。你所理应关切的,是如何多多地拿回工资、奖金还有如何多多得到例如三亚三日游、更别说意大利半月游之类的的职业消费。你怎么可以不顾我们兄弟姐妹们的死活,去主张什么当局对我们的行为或活动这也不行那也不行的管制呢?再说了,就你这一介草民,就算你的意见未必没有一点道理。只是,你的声音,难道不是如同小小蚍蜉一样,几声凄厉?几声抽泣?又能奈何得了谁呢?对于这些善意的劝告,我一向来都十分尴尬。反对吧,我拿不出气壮山河的理由。我的唯一的救命稻草,就是,我和我的融资租赁界的许许多多亲爱的男女同行们所赖以生存的那些可怜的融资租赁机构,死的次数也太多了去了,死的过程也太惨了点儿了!原因何在?有人操纵嘛!例如,大名鼎鼎的沙泉沙大爷,他就在亲笔撰写的2000元一本的培训大纲中教导我们,“租赁不仅促进消费和投资,还是‘软手铐’,让使用者整天考虑如何创造利润还债,无心顾及它事。既稳定了经济,又稳定了社会。”“二战后战争的残酷受到人类的唾弃,融资租赁改变经济发展循环,长期负债使人们整天忙碌还债,无暇制造社会动乱,保持了社会长期稳定。”原来,二战后世界为什么一直没有发生第三次世界大战呢?是因为有融资租赁呀!是因为融资租赁使人负债,因而无暇它顾呀!如果说沙大爷归根结底不过是一位学术权威而已,那,始终是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协会的主持人的屈延凯可不一样了。他是谁?是实实在在的融资租赁机构及行业的掌门人和中国环球租赁公司的一员。他的业绩如下:首先,离开了自己任职多年的、后来活不下去的作为中外合资租赁业委员会会长单位的中外合资环球租赁公司;接着,他同令人刮目的我国金融大鳄唐万新联手,以德隆研究中心研究员的身份和以《业内人士必读》的系列学习资料的作者的身份,煽忽社会。你可别低估他的能量。不管你听了他的煽忽和照办了没有。至少是,他千真万确地高度负责地让他旗下的机构——设在上海的新世纪金融租赁公司破产和让新疆金融租赁公司瘫痪了。

只是,近来出现了一件让我始料未及的事情。什么事?据说是,美国自由市场经济的掌门人格林斯潘近日居然一改其一贯的主张,而认为,美国今日的金融危机的根源,不是别的,恰恰是缺乏监管!原来,对融资租赁机构和业务的由银监会实施适度的金融监管,不仅符合我国的国情,而且符合世界潮流!我实在不知道,在这种大势下,商务部何时才能激流勇退。我更不知道,本报告的撰写人,何时才能收笔,专心去写体现在《环渤海湾年鉴》中的自己熟悉和精通的、因而不再误导读者的东西。

另外,本《报告》所并列论述的,是融资租赁业、实物租赁业和服务租赁业这样三个行业。为了弄清楚其关系,我们必须先对任何租赁的标的物的必要特征作一研究。

本人认为,可以作为任何租赁的标的物的,只能是在使用中不会转化为它物的和能够发挥相对独立功能的有体物以及附着其上的软件。这样的有体物,粗略地说,就是通常所说的动产和不动产,也就是财务报表中所说的固定资产。至于说某管辖区的行政当局在某个时期另有什么限制性的规定,则是另一回事。因此,任何租赁都必定是实物租赁。即使是其经济实质同其它租赁迥异的融资租赁,其标的物同样也只能是实体物。“实物租赁”同“租赁”,是同义反复。就像“资金信贷”同“信贷”是同义反复一样。“实物租赁”一语丝毫也没有说明该种租赁的类别,只能是空话一句。把“实物租赁业”列为租赁业的类别之一,当然是不合逻辑的。把“融资租赁业”同“实物租赁业”并列,则更是完全讲不通的。还有,在市场中,有形形色色,品类繁多的行业,包括殡仪服务、庆典服务、运输服务,等等,等等。其核心内容都并非是让客户占有使用实体物,而是向客户提供各色各样的劳务服务。因此,“服务租赁业”的提法,又是概念混淆。

在本《报告》中,居然出现把《融资租赁业》、《实物租赁业》和《服务租赁业》并列研究这样的低级错误,实在是荒唐可笑!而《编后记》中的“《环渤海区域发展统计报告》的版权属本编委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或出版。”和“《《环渤海区域发展统计报告》的编写和以电子版形式发布,是一项崭新的工作,我们将力求将这一工作做好,但由于缺乏经验,问题和错误肯定存在,衷心希望业内有关专家和广大读者提出宝贵意见》”的说法,则更不知同本《报告》是何关系。

据此,本人认为,本报告只能被视为是一份有关融资租赁和其它租赁的重量级的反面教材而已。别无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