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内容:
一、提案背景
1、2013年12月27日,国务院总理***考察天津工银金融租赁公司。李总理强调,融资租赁是围绕实体经济进行的一种成功的金融创新。融资租赁要给实体企业、高端大型中国装备企业走出去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2、2014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要求,大力推广大型制造设备、施工设备、运输工具、生产线等融资租赁服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3、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有巨大发展潜力。融资租赁业于上世纪80年代引入中国,历经30年已经取得了非常显著的发展,截止2014年9月,融资租赁企业总数约为1605家,租赁规模1.73万亿元。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融资租赁的行业渗透率还差距明显。欧美发达国家融资租赁的行业渗透率一般为20%左右,而我国目前只有3-5%。因此,融资租赁未来在中国仍然有非常巨大的发展潜力。
二、融资租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地区发展不平衡,西部地区远远落后。目前,全国90%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以及95%以上的租赁规模都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尤其是天津、上海、深圳和广州等沿海发达城市。融资租赁对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贡献率严重不足,西部地区的融资租赁行业加快发展需要政策扶持。
2、融资租赁行业内部是内资强外资弱。在我国,除了由银监会审批的金融租赁公司外,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监管部门均为商务部,但根据具体的审批部门不同,融资租赁企业又分为两类,一类是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审批监管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另一类是商务部外资司审批监管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在截止2014年9月的全国1605家融资租赁公司中,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达1453家,占全国所有融资租赁公司的90.5%。但是,在租赁规模方面,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规模为8200亿元,仅占全国融资租赁规模1.73万亿的47%。由此可见,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落后于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呈现非常明显的内强外弱局面。
3、财税政策的不平等是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发展滞后的原因之一。具体是指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税负较重,未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扶持政策。根据财税〔2011〕58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等文件规定,属于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才具备享受所得税减按15%的西开优惠政策的条件。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属于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企业的对应目录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第一类鼓励类第三十二条“商务服务业”第1项“租赁服务”,因此享受所得税减按15%的西大开优惠政策。
而外资融资租赁企业的对应目录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 》,其中鼓励类的第七条“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第七条大项目下共有六项,包括会计审计咨询等服务内容,却没有列示“租赁服务”。由此可见,外商投资产业的鼓励类虽有“租赁服务”的大类,却因在其细目录中列示不详,造成外资融资租赁企业难以明确界定为鼓励类企业,进而不能申请享受同类企业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以成都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是2010年成立的国有控股、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截止2014年末该公司总资产30亿元,是四川省目前资产规模最大、利税总额最高的融资租赁公司。2013年和2014年,该公司的营业利润分别为9317万和9095万元,按照25%的所得税率计算2013年和2014年的所得税分别为2329万和2274万元。而西部地区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已经享受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如果同样享受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则该公司2013年和2014年的所得税分别为1397万和1364万元,分别比享受优惠政策前少缴所得税932万和910万元。由此可见,税赋过重严重影响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投资西部的积极性,有碍其壮大防范风险的能力。
三、建议
鉴于融资租赁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中国装备走出去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的独特优势,以及我国西部地区融资租赁行业亟待发展的客观事实,国家应当继续支持融资租赁尤其是西部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建议:
一视同仁对待外资和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统一产业税收优惠和内外资企业税收政策,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第七条“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增加列示“租赁服务”,使外资融资租赁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企业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