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未能对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下称“徐工租赁”)履行判决书规定还款义务的25名被执行人,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即便如此,徐工租赁收回租金欠款已基本无望。

徐工租赁赢了官司拿不回钱的案例并不鲜见。近年来,由于动产登记制度和征信体制的不完善,致使出租人权益难以得到良好保障的例子不在少数。
租金久难收回赢了官司也没用

  “徐工融信联合之家”微信公众号称,该批25名失信被执行人被勒令“在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消费举措,将最大程度的影响其消费、置产、贷款、出境等行为,直至其履行完毕所有义务,由公司律师向法院申请将其从最高院失信人名单中撤销。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宝姝对记者称,在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由于个人和小型企业作为承租人,无论是信用还是财产抵押保障方面,和大型承租人都无法相比,很容易造成租赁公司即使胜诉,也无法最终追讨回租金和租赁资产的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裁定结果、恶意拖欠租金的被告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作出一系列的限制规定,以此来帮助债务人回收租金,也是一种保障机制。

  记者根据徐工租赁提供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阅梳理材料发现,这些诸多最早于2012年就经由江苏省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决的民事调解案件,虽然都已经做出了最终判决,要求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对徐工租赁的欠款、罚息、保证金等,并协助徐工租赁将由承租人对外转让的租赁物重新办理过户手续。但直到2015年,所涉9起民事纠纷案件的所有被告方,均未履行任何法律文书中所述的义务。本报记者根据徐工租赁披露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登录“中国信息公开网”逐条查询,发现除了“黄建军”一人无法获取任何信息外,其余失信人在“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一栏中,全部描述为“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在2015年1月,这9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最终执行裁定书中,无一例外都被江苏省云龙区人民法院裁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终止案件的执行。

  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事业部高层工作人员表示,目前租赁行业中,还鲜有租赁企业由于租金和租赁物无法回收,将承租人列入高法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厂商系租赁公司由于租赁资产几乎全是动产,还有很大比例是机动车,面临更高的违约风险和信用风险。徐工租赁面对大量的租金难以回收,长期催债无门,几乎是“被逼迫”着做了行业里很少做到的地步。这样做的同时也意味着租金要回来的概率肯定是零了。

  仲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营销部门管理人员也称,租赁业务是长期持续的往来行为,承租人发生信用违约如果不是在不可抗力的层面下,一般租赁公司不会去冒无法回收债款的风险,将承租人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徐工租赁表示,“在下一步,徐工租赁公司将继续加大法务案件的执行力度,采取各种手段,动真碰硬,不舍昼夜,全力整治,让违约行为受到惩戒,让没有信誉之人寸步难行,最大程度的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行业风险走高登记制度缺失

 记者根据公开裁定文书梳理,徐工租赁此次发布的消息共涉及自2012年至2014年间的9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涉及欠款达630余万元人民币,除了租金逾期、拖欠债款,公开可查的裁判文书中也透露案件中涉及租赁车辆登记混乱、租赁标的物被随意拆卸、损毁等问题。北京市汇融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稚萍对记者表示,缺乏有公示效用的登记制度和尚未全面实现公平公开的征信系统已经成为融资租赁行业亟待解决的两大法律隐患。

  “目前我国的征信机制只对少量的金融租赁公司开放。大量商务部监管下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没有办法接入央行的征信系统。且在目前由于没有可靠的、有公示效应的企业征信系统,很多承租人的信用状况无从得知,一些企业多方恶意欠贷的记录也无法获取。信息的不透明造成融资租赁企业在对承租人进行风险评估、签订合同时面临更多的违约风险。”张稚萍说。

  浙江汇金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俞雄伟接受采访时表示,建立统一的、有法律效力的动产登记制度是保障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健康稳健发展的必要条件。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企业可以通过中登网“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融资租赁企业和租赁物登记,但该登记尚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且目前我国动产登记有多头监管的问题,作为租赁资产的飞机、汽车、农机等分属不同的机构如民航局、车管所、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登记,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也都有自己的系统来针对租赁动产进行登记。多头登记的现状极容易造成同一设备在多个系统中重复登记、抵押、转让。

  陈宝姝表示,登记制度的缺失一直都是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上的硬伤。近年来出现大量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动产转租、出质的案件。出租人多以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租赁物不转租、出质等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承租人确认出质行为无效。但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除承租人和质权人故意侵害出租人的情形,人民法院均认定出质行为合法有效,因此导致的损失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而承租人由于信用和财产问题,往往无法履行法院判决,导致租赁公司权益受损。目前我国的征信体系下,个人的信用租赁企业无法查询,而企业的信用体系平台也只有一些很基本的公司信息,且缺乏法律强制性。

  上述环球租赁的高层工作人员表示,在目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租赁行业会面临更多的违约风险。债款催收问题更加严峻,风控成本攀升,难度也在加大。行业都希望能见到有效的登记制度和征信机制,来保护租赁企业的合法权益。

  值得期待的是,刚刚结束的两会上,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张红力呼吁建立全国统一的动产登记制度,建立起“动产财产的唯一标识码”体系,便于通过该“唯一标识码”及时跟踪动产权利变动情况,保护出租人合法权益。记者采访的多名融资租赁专家和从业人员均称对2015年出台有公示性的动产登记制度表示乐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