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产品销售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员回购担保的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杭锅股份”或“公司”)拟与具有相应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合作,采取由租赁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模式销售公司成熟优势产品,并对租赁公司就公司销售的产品提供余值回购担保,或通过总包方采用以上模式向最终用户采取融资租赁业务模式销售产品并提供余值回购担保,由公司再对总包方提供相应的本公司产品的余值回购担保。

在本担保议案批准日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重新审核之前累计融资租赁余值回购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并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书。

本次担保已提交杭锅股份2015年3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四次会议审议,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因担保事项尚未发生,无法确定被担保对象的资产负债率,因此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融资租赁业务方案概述

本公告中所提及融资租赁业务的回购担保共有两种模式,分别如下:

(一)公司直接通过租赁公司实现销售,对客户提供余值担保,并由客户对公司提供反担保

公司将产品销售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将设备融资租赁给客户,公司按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及时从租赁公司获得货款,客户在融资期限内分期将融资租赁费支付给租赁公司。本方式业务模式如下:

签订框架合作协议,提供融资租赁回购

担保 租赁,分期收款

杭锅股份 租赁公司 客户

(供应商) (承租人)

买卖

交货、安装、售后,承租人向杭锅集团提供反担保

由公司与租赁公司签订一定额度的框架合作协议,在该额度内双方进行合作

(出租人)

开展设备融资租赁业务。针对具体项目,公司、租赁公司及客户(承租人)三方签订设备合同,由公司将设备出售给租赁公司,并向租赁公司开具17%增值税率的发票,由租赁公司直接将货款支付给公司。租赁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设备融资租赁给客户,客户分期将租赁费支付给租赁公司,在客户未支付完融资租赁费之前,设备所有权为租赁公司所有。如果客户不能如期履约付款,公司将按设备余值承担回购担保责任。公司同时与客户签署反担保合同,要求客户就该融资租赁项下的回购担保提供反担保措施。

(二)公司通过总包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模式实现销售,对总包方提供余值回购担保

在该模式下,公司将设备销售给总包方,并根据公司与总包方间合同约定时点收款并发货。总包方通过租赁公司将设备融资租赁给客户,总包方将按产品销售合同约定从租赁公司获得货款,最终用户在融资期限内分期将融资租赁费支付给租赁公司。

签订框架合作协议,提供融资租赁回购

担保 租赁,分期收款

总包方 租赁公司 最终用户

(客户) (承租人)

买卖

买卖、回购担保

杭锅股份 (出租人)

(供应商)
 由公司与总包方签订设备销售合同,公司将设备销售给总包方,并由总包方按合同约定时点将设备款支付给公司。同时,由总包方、租赁公司及最终用户(承租人)三方签订设备合同,由总包方将设备出售给租赁公司,并向租赁公司开具销售发票,由租赁公司直接将货款支付给总包方。租赁公司与最终用户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设备融资租赁给最终用户,最终用户分期将租赁费支付给租赁公司,在最终用户未支付完毕融资租赁费之前,设备所有权为租赁公司所有。如果最终用户不能如期履约付款,总包方将按设备余值承担回购担保责任,公司将向总包方承担按设备回购余值承担回购的担保责任。
    三、董事会意见
    1、在目前外部融资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公司产品销售货款往往不能及时回收,应收款居高不下,通过与租赁公司合作(或通过总包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既可增加销售渠道扩大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又可使货款及时回笼,提高公司的营运资金效率。
    2、在风险控制上,公司对销售客户、总包方、最终用户的选择将严格把控,将从资信调查、项目可行性论证、项目审批手续完备性等方面严格控制,在直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模式下要求客户就融资租赁项目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通过总包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模式实现销售模式下,公司将通过提高最终用户合同生效款比例、要求最终用户对融资租赁公司提供额外担保等方式降低风险。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拟申请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占公司201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7.56%。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18,126.55万元,占公司201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6.85%,除1,000万为对中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反担保外,其余全部为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特此公告。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