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2号)精神,促进全省海运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1.优化运力结构。按照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有关规定,加快淘汰老旧运输船舶,鼓励建造符合国际新规范和新标准的船舶,着力建设现代化海运船队,老旧船舶运力全省总运力占比由30%降至15%。(责任单位:省交通厅、省财政厅、辽宁海事局)

  2.优化运输结构。大力发展节能环保、经济高效船舶,建设规模适度、结构合理、技术先进的专业化船队。积极发展原油、液化天然气、集装箱、滚装、特种运输和邮轮船队。鼓励符合条件的沿海船舶从事国际运输,加强沿海客船、危险品船运力调控,引导运力有序投放、合理增长,我省船队运力规模全国占比由43%提高至8%。(责任单位:省交通厅、辽宁海事局牵头,省环保厅配合)

  3.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从事海运业务,有序发展中小海运企业,支持民营、中小海运企业合作发展和联合、联盟经营,培育具有东北亚重要影响力的港航企业。(责任单位:省中小企业局、省交通厅)

  (二)加快航运业转型升级。

1.加快港航企业转型升级。整合现有专项资金,支持鼓励传统水路运输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变,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和无船承运企业向国际物流商转变,国内船货代理企业向大型区域物流商转变。推动建立一批有影响力的航运研究机构,支持航运法律服务机构和仲裁机构发展。拓展企业航运服务、物流、贸易、加工、信息等增值服务,推动传统港口企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省交通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服务业委、省统计局配合)

  2.大力推进海运金融发展。加大金融机构对航运业支持力度,结合国际性航运特点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发展船舶融资租赁,鼓励航运企业参与组建船舶融资租赁公司,支持保险机构开展航运保险业务。吸引大型航运企业总部落户辽宁,全面支撑港口、物流及临港产业的建设发展。支持营口市开展港口金融创新试验,在推动金融体制机制、组织模式、产品服务、监管手段创新等领域先试先行,支持物贸等相关企业融资,促进货值落地。(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服务业委、省外经贸厅、大连海关、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辽宁证监局、辽宁保监局、大连银监局、大连证监局、大连保监局、大连市政府、营口市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