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规模超千亿的融资租赁市场,引来三大派系逐鹿:一类是由银监会审批的金融租赁公司,业界称“银行系”,另两类则为商务部审批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外资独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业界称“厂商系”和“外资系”。三大派系各显神通,搅热了整个市场,让特色金融与高端制造无缝对接。繁荣背后亦有隐忧,资本补充渠道不足,税负法律问题浮出水面,正待在急速发展中予以重视。
1元钱可以撬动7元钱的GDP
对于不少制造业企业来说,造设备不如买设备,买设备不如租设备。
怎么租?就像买房付首付一样简单。假如一家企业需要一台100万元的设备,但自身资金压力较大。那么,这台设备可以让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来购买,企业只需交30%甚至更低比例的“首付”,定期支付租金,就可以使用这台设备了。若干年后物权可以回归到承租人或者出租人保留。这就是融资租赁。
“去年公司所需要的设备原值加起来有6000万元,用自有资金勒紧了裤腰带也只能买一台,通过融资租赁能买3台,产能扩张更迅速,大大缩短了我们成长的时间。”一位从事汽车零部件生产的厂商如是说。去年11月成立的广州瑞信融资租赁公司,凭借10倍杠杆效应,其5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可使其资产规模达到50亿元。瑞信融资租赁公司执行董事薛虎表示,在短短一个季度中即揽下数笔业务,将为实体企业提供20多亿元低于银行信贷的资金,并且还可以让企业固定资产通过“售后返租”形式获得资金,缓解资金流动压力。
制造业支撑着珠三角经济数十年的高速发展,而今正向高端化转型,融资租赁可为制造业扩大再生产以及设备更新提供战略支撑。另一方面,存量资产通过金融租赁得以盘活,增加了企业融资渠道,对于强化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凭借产业基础与现代服务业集聚优势,广州发展融资租赁可谓雄心勃勃。
去年9月,广州市出台《关于加快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16年底力争形成若干个千亿级的融资租赁产业集聚区,设立100家以上融资租赁企业,全市融资租赁业的市场渗透率达到5%以上。通过3年时间夯实基础,努力使广州成为华南区域融资租赁集聚中心、中国融资租赁第三极。
放眼全国,天津已抢得先机。目前,天津占有全国1/4的业务量,成为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当之无愧的老大。据悉,该市约四成的固定资产投资由融资租赁拉动。
广州融资租赁产业联盟相关负责人透露,理论上讲,通过融资租赁,1元钱可以撬动7元钱的GDP,也就是说,一个千亿级的融资租赁产业,理论上可以带动7000亿GDP。
他表示,融资租赁行内看的是渗透率(融资额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美国2013年融资租赁是8000亿美元,市场渗透率为40%。“广州去年固投4800多亿,渗透率才处于3%左右,如果能达到10%,经济拉动效应极大。”
融资租赁公司扎堆注册南沙
南沙晋级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让广州打造中国融资租赁第三极的信心更足。《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和港澳地区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开展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
业内人士介绍,广州目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主要有两大类、三大派系:一类是由银监会审批的金融租赁公司,业界称“银行系”;另一类则是商务部审批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外资独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分别称“厂商系”和“外资系”由于具有银行背景,“银行系”资金充足,业务规模大,但数量不多。目前广州仅有珠江金融租赁1家;“外资系”起步早,较容易获得低成本资金,公司数量较多。在广州有越秀融资租赁、瑞信融资租赁、中瑞租赁等近100家企业;“厂商系”依托产业链而来,广州汽车行业成为该派系的深耕领域,目前有广汽租赁、广汽物贸等4家企业。
三大派系正紧锣密鼓地布局南沙。至今年2月,在广州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近百家,业务总量从2013年的300亿增至近1000亿元。南沙正是广州融资租赁高速发展的焦点,目前,南沙已经注册41家融资租赁企业,注册资本超过150亿元。
业内人士表示,南沙未来航空、船舶、铁路和医疗、环保、电子信息等新兴产业的发展前景看好,融资租赁所特有的“产融结合”模式将极大地满足上述产业所需的资金需求;同时,利率市场化、南沙“金融创新15条”、税收优惠等政策,也为融资租赁提供了更为宽松的外部环境。
“金融创新15条”即提到:支持在南沙新区开展全国内、外资融资租赁行业统一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研究制定内、外资统一的融资租赁市场准入标准。
“这样的政策目前只有南沙拥有。”广汽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智华认为,一旦统一标准,内资公司的审批权限将有可能从商务部下放到地方,并且注册起点也有可能降低。
珠江金融租赁公司总裁助理肖世练透露,如果南沙参照上海自贸区的做法,我们的外债额度可以达到净资产的3倍。比如说我们现在净资产为10亿元人民币,我们就可以拿到30亿元的人民币,且利率在基准利率以下。
“这也是多数融资租赁公司选择注册南沙自贸区的原因。”肖世练说。
解析
营改增调整波及行业发展
“营改增”后,税率则由5%提高到17%,税负比营业税增加了近3倍
面对市场“蛋糕”的诱惑,融资租赁企业在大步向前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不少“成长”的烦恼。
“这台设备是你的,你现在需要流动资金,我出1000元买下它,你再每个月给我100元租回设备,这样你不仅有流动现金,还可以继续使用设备。”一资深业内人士表示,拿设备换流动资金,业内叫“售后回租”。这一方式对一些有设备、有潜力搞实体经济的企业来说,意味着多了一种合法的融资渠道。
然而,这项业务在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在全国展开后,就变得举步维艰了。
据了解,财税〔2013〕37号《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对当期收到的租金须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即全额征税。
而且,“营改增”后,税率则由5%提高到17%,税负比营业税增加了近3倍。这让融资租赁企业倍感压力,尤其是行业中占比较大的售后回租业务面临巨大冲击。
“这意味着,本金和利息部分全额要开增值税发票。”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涂晓敏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比如说一瓶矿泉水进价是1元,卖价2元,增值部分是1元。“37号文”发布之前,需交增值税为增值部分乘以税率5%共0.05元。但现在,要求2元全额开增值税发票,要交的税就是2元乘以税率17%共0.34元,是原来的6.8倍。
“37号文”发布后,一路高歌猛进的融资租赁行业几乎停摆。据统计,2013年三季度末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为19000亿元,较6月底环比增长为零,是2007年来首次出现规模增长停滞。
一些融资租赁企业告诉记者,当年多数融资租赁公司的售后回租业务停滞,还在做的,也是行走在灰色地带,要么自行按照过去的政策,只对利息部分缴纳增值税,要么把合同日期改在8月1日之前,要么干脆变成了私下交易。
为此,2013年融资租赁企业和行业协会不断向税务总局和商务部、银监会等监管部门陈情,最终国家税务总局在听取各方意见后对政策作了修改。
同年12月13日,国税总局官网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当中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然而,这又给融资租赁企业带来了新难题。肖世练告诉记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13号公告,承租方在“出售”资产时不征收增值税,就无法给出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就在于在试点地区以外,作为承租方的企业开不出本金零税率发票,我们的客户并不局限在广东省内,有些在试点地区以外比如云南、贵州等地,订单就没了。还有像私家车司机、农机用户等为对象的售后回租业务,面临着个人无法开具零税率发票的尴尬。”肖世练说。
张智华也坦言,无法开增值税发票意味着无法享受差额征收,融资租赁公司收到的租金中就是包含了17%的增值税,负担非常大。“即使广州是试点,但由于各个区税务部门对融资租赁行业了解不够,个别区域也无法开出零税率发票。”
另外,在进口关税优惠、出口退税等环节,亦存在税收政策的平等适用问题。
“如果是外国船东贷款买船,造船厂就享受出口退税优惠,但如果是国内租赁公司购买再租赁给外国船东,虽然同样是针对境外出口的融资,造船厂享受不到出口退税优惠,从而也会将增加的成本转嫁给租赁公司和承租人。”涂晓敏称。
谁来保护设备“所有权”
广州缺少统一的融资租赁物所有权登记机关,租赁公司利益难以保障
融资租赁的主要风险在于承租人能否按期偿还租金,以及是否欺骗第三方称自己拥有该设备的所有权,并擅自将其出售给第三方。
但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融资租赁立法,与行业发展相配套的政策法规和实施细则也不够完善。在现行《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体系下,融资租赁涉及到的动产租赁物抵押登记制度和公示制度还不能有效保障合同项下的租赁权属关系。
“根据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目前只有飞机、船舶、车等交通工具可以登记。平时租赁的设备机器都没有办法登记备案,这就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设备被转卖、租金无法按时回收等等。”涂晓敏解释道。
由于涉及的法律关系相对复杂,加之相关法律尚不完备,融资租赁领域的纠纷多发。据统计,2008年,全国法院受理融资租赁纠纷有800多件,到了2013年,纠纷案件已达8000多件。
2014年3月1日正式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可以依据《物权法》善意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与《物权法》的规则相一致。
“天津市政府和天津高院将《司法解释》用得最好。”张智华告诉记者,在天津,每一笔融资租赁业务的发生,都需要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和登记系统上备案。如果银行和小贷公司在做抵押业务时,没有查看相关的登记,一旦发生所有权“出售”给第三人,法院在判例时就不会认定你是善意第三人,那个时候租赁公司的权益就得到了保护。
但目前广州的融资租赁系统暂时没有跟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和登记系统联网,也就是说并没有强制一个统一的登记机关来专门登记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而是根据租赁物的自身特点,在车管所、铁路部门等分散登记。
“第三人依然很难确定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善意取得的情况还是很容易发生,租赁公司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张智华表示,南沙在很多方面拥有先试先行的“特权”,可否向天津学习,在融资租赁行业的法律保护上,探索出“南沙特色”。
融资旧题难倒租赁新贵
由于对融资租赁作用认识不够,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有限
企业没钱时可以找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企业资金短缺的时候可以找谁?
由于社会各界对融资租赁的作用认识不够,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的范围十分狭窄。
“在广州,像工商银行这样的大银行,也就某家国际支行懂这方面业务,大部分支行都不是很了解融资租赁。这种现象在工、农、中、建这几大行中是普遍存在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表示。
涂晓敏告诉记者,银行每一样金融产品的推出,都需要国家总行研究、审批。融资租赁在广州属于“新鲜”事物,银行业在放贷、理财、基金等业务上已大有可为,何必花费财力、人力在研发融资租赁金融产品上呢?
据了解,国内现行传统融资租赁资产交易方式,按交易模式来划分,主要有以下几种:资产证券化模式、信托模式、保理模式、保险模式、基金子公司模式等。而且数额有限,并且以短期资金居多。但是,融资租赁业务主要用于设备购置、技术改造、高新科技开发转化等项目的资金需要,一般短的需要两三年,使得结构性矛盾凸显。
“大部分机器的使用期限长达几十年,而银行对于动产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过5年。也就是说如果我跟银行说贷款1000万元,30年还清,这是不可能的。”涂晓敏坦言。
此外,银行对民营融资租赁公司与具有国企或银行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存在“差别对待”。
例如,银行系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股东行之间互相授信的同业拆借资金,具有明显的资金成本优势。而其他融资租赁公司资本补充就是一个难题,注册资金很快就会用完。当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发展到一定规模,受资本约束,就无法再继续扩张规模了。
“在2012年,由于工程机械的承租方还款困难,项目出现大面积逾期,当时银行就立即停止对公司的贷款,说要降低风险。”上述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有过这一次“不良”记录,公司再也难从银行贷款了。
另一位有国企背景的融资租赁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在融资渠道上,公司没有太大压力”,甚至在做大型项目的融资租赁业务时,银行贷款利率还可以打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