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厦门市经信局透露,凡在厦门市辖区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可根据条件申报2015年融资租赁补助资金。
资金支持方式为,融资租赁公司购入设备并被我市民营、中小企业租赁使用的,按照租赁合同及发票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购入我市地产设备开展业务的,按租赁合同及发票金额的6‰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项目申报单位的同一设备只能选择以上两种方式中支持资金较高的一种申请,今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将不再重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