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佛山市中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 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永晟”)的全资子公司佛山市中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中盛”)因经营发展的需要,拟以光伏电站设备向中建投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投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为支持佛山中盛的发展,公司将为佛山中盛本次向中建投租赁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2,000万元,担保期限为3年。 2015年7月26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佛山市中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议案》。 以上担保计划是佛山中盛与中建投租赁初步协商后制订的预案,相关担保事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担保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佛山中盛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佛山市中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682000443848 法定代表人:郭健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叠南茶基新村111号四楼432室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3500万元 成立日期:2014年3月28日 经营范围:太阳能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光伏能源的技术管理服务,节能技术推广与转让服务。 2、佛山中盛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15年6月30日 2014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 72,527,010.17 71,964,633.85 负债总额 58,439,560.93 57,876,754.69 净资产 14,087,449.24 14,087,879.16 资产负债率 80.58% 80.42% 2015年1-6月 2014年度 营业收入 0.00 0.00 营业利润 -429.92 -12,120.84 净利润 -429.92 -12,120.84 注:以上截止2014年末数据经公司聘请的2014年度审计机构审计,截止2015年6月末数据未经审计。 3、佛山中盛股东情况 公司持有深圳永晟100%的股权,深圳永晟持有佛山中盛100%的股权,即公司间接持有佛山中盛100%的股权。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1、佛山中盛拟以光伏电站设备向中建投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公司为上述事项提供期限为3年的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方: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方:佛山市中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期限:3年 担保金额:人民币12,000万元 上述担保协议尚未签署,具体内容以最终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对被担保人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资信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董事会认为:本次被担保对象为佛山中盛,该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都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且公司为佛山中盛所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基于开展公司业务的基础之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为佛山中盛本次融资租赁提供担保。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为佛山中盛开展融资租赁提供担保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有利于公司盘活存量资产,符合公司主营业务整体发展的需要。 本次担保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佛山中盛开展融资租赁提供担保。 六、累计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前,公司对外担保金额合计为人民币7,000.00万元(其中:对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格瑞卫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对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虹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对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虹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嘉兴市彩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12.78%;含本次担保事项,公司对外担保的累计总额为19,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4.68%。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