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进行厂商融资租赁业务合作的公告
    一、交易概述
    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峰农机”)拟与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租赁”)签订《厂商融资租赁业务合作协议》,双方共同开展面向全国终端客户的农机类产品融资租赁业务合作。业务范围包括:由本公司代理销售的农业机械设备的融资租赁业务。信达租赁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的融资额度即合作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为期一年,本公司根据相关合同承担设备回购责任。
    本次担保事项《关于进行厂商融资租赁业务合作的议案》已提交公司2015年7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次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交易对方: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朱金叶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吸收股东规定期限以上的定期存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向金融机
构借款;境外外汇借款;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主要股东: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以上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信达租赁最近五年来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名称:公司代理销售的农业机械设备
    2、价格:依据相关约定
四、交易合同主要内容
    1、租赁物:公司代理销售的农业机械设备
    2、融资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
    3、业务模式:厂商租赁方式,即为实现终端客户对农机产品购买的融资需求,本公司或本公司关联的下属控股子公司将农机类产品出售给终端客户,终端客户同时与信达租赁就该农机产品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信达租赁作为融资租赁合同方的出租人,农机产品作为租赁物,终端客户作为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终端客户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向信达租赁分期支付租金。公司或本公司关联的下属控股子公司将为终端客户提供产品的相关售后服务。
    4、合作期限:一年
    5、租金支付方式:依据相关约定,按不同区域业务方案约定支付
    6、产品的所有权:终端客户在租赁期间农机产品所有权归信达租赁所有。
自租赁期届满,终端客户以象征性价格人民币100元留购租赁农机产品。
    7、回购义务:主要在如下回购和/或转让条件之一成就时,吉峰农机应当就该《租赁合同》向信达租赁履行回购和/或受让义务,具体由信达租赁根据届时情况决定:因任何原因,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连续一定期间内未按时(逾期)、足
额向信达租赁支付租金、其他应付款的,或承租人未(逾期)向信达租赁支付租金、其他应付款项累计达全部租赁本金一定比例以上,或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未(逾期)支付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
    8、反担保:公司有权要求承租人提供针对公司回购义务的反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以第三人提供保证、抵押等方式。
    9、合同生效条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本着谨慎实施、稳妥推进的原则,采取多层级、多形式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管理的工具性手段,进一步保障上市公司及关联的下属控股子公司利益;通过与信达租赁合作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一方面,有利于公司深度开发国内中高端产品市场,提高客户粘度,促进公司农机产品销售,在竞争对手不具备提供金融手段的情况下,提高竞争门槛,提升公司农机经营业务的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另一方面有利于改善公司现金流结构,缓解流动资金压力,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益。
六、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吉峰农机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采用上述业务模式既为客户解决了资金问题,又有利于公司扩大市场占有率,是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的。本次与信达租赁展开融资租赁业务合作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但要注意严格审核客户资信,采用多种方式维护公司利益。
    本次与信达租赁展开融资租赁业务合作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与信达租赁进行厂商融资租赁业务合作。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