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有利于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鉴于此,我们同意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赵沛 张国庆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杨渊德 吉利 2015年8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