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信用形式,已成为集“融物”与“融资”为一体的新型融资手段,成为连接金融、企业的又一座合作“金桥”。

  据了解,随着工银、建银、招银、交银和民生5家新组建的金融租赁公司正式投入运营以及一大批新的融资租赁企业先后开展业务,中国融资租赁业务将进入快速发展的新时期。中国租赁协会筹备组召集人杨海田表示,全国融资租赁业务完成总量2008年约为1550亿元,2009年预计将超过3500亿元。

  融资租赁,是由承租人指定设备及生产厂家,委托出租人融通资金购买并提供设备,由承租人使用并支付租金,租赁期满由出租人向承租人转移设备所有权的一种租赁形式。它是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让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与银行贷款、典当等融资方式相比,融资租赁通过“融物”达到“融资”的目的,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相对不高。

  当前,很多中小企业因受自身管理水平低下、技术装备落后、创新能力不强、自有资金不足、抵押担保难、抗风险能力弱等因素影响,难以达到银行业信贷准入条件,从而陷入“融资难”的困境。

  而在更新生产设备和技术、扩大再生产规模的双重压力下,他们既需要“融物”满足更新生产设备的需求,又需要“融资”满足再生产流动资金的需求。

  因此,银行业根据中小企业特点,适时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把“融物”与“融资”结合起来,不仅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而且有利于自身拓宽业务渠道,化解经营风险,促进业务增长方式的转变。

  当传统信贷业务无法满足企业融资需求时,银行可与企业协商,可按市场价值的一定比例买下企业的设备或厂房,再将设备或厂房返租给企业使用,并分期收取购置设备款、贷款利息和管理费用。

  租赁期满,银企双方可协商按续租、估价变卖的方式处置设备或厂房。这样,既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又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

  当企业缺少资金购买机器设备时,银行可采用直接租赁的方式,在企业与出售人签订好购货合同后,由银行出资购买指定设备出租给企业使用。租赁期间,设备的维护、保养及保险费用均由企业承担。购置设备的价款、资金利息及管理费用,由企业以租金的形式按期支付给出资银行。待租赁关系解除,银行可把设备续租或变卖给企业。

  业内人士认为,开办融资租赁业务,既是推动我国银行业综合化经营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按融资租赁协议,银行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加上承租方融资时提供抵押和担保,增强了租赁资产的风险保障系数。如果企业破产,银行可以直接收回或者变卖租赁资产,在增加获利机会的同时降低投资损失。特别是在国家出台一系列“保增长”措施、警示防范贷款集中度风险、不断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的背景下,融资租赁业务更面临着巨大的商机,其灵活性必将吸引更多金融机构的“眼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