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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购买液化天然气(LNG)汽车的用户提供担保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通过按揭贷款方式或融资租赁方式购买液化天然气汽车的用户(包括自然人和企业)
●本次担保额:累计发生额和余额均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有
●对外担保累计数额:截止2010年3月31日,公司累计对外提供担保146,197.52万元人民币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额:无
为了加快液化天然气(LNG)汽车在新疆的推广速度,确保2010年完成在新疆示范推广液化天然气汽车3500辆任务,经与办理汽车按揭贷款业务的银行和办理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协商,公司拟为购买液化天然气汽车的用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次担保基本情况如下:
一、担保额:累计发生额和余额均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
二、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三、被担保人:通过按揭贷款方式或融资租赁方式购买液化天然气汽车的用户(包括自然人和企业);被担保人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四、担保期限:鉴于用户通过按揭贷款方式或融资租赁方式方式购买汽车形成的债务期限均为两年,本次担保期限自被担保人与银行或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债务在期满之日起再加两年时间,即担保期限不超过4年;
五、对被担保人的资质审查及管理:公司将针对本次担保制订相关制度,对被担保人的资质审查、后续管理等做出具体规定,以防范因担保给本公司造成的经营风险。该制度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为有效。主要内容包括:
1、通过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汽车的被担保人,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须向本公司支付购车合同总额的30%作为首付款;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买汽车的被担保人,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须向非金融机构支付购车合同总额的30%作为保证金;
2、被担保企业申请担保金额不超过该企业有效净资产的50%(最近一期经审计);
3、被担保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最近一期经审计)不得超过70%;
4、被担保人应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并能提供反担保措施;
5、公司应指派专人对购车人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以及所购车辆运行等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判、分析。
六、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额及逾期担保数额
截止2010年3月31日,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146,197.52万元人民币,其中,为广汇集团提供担保20,500万元,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125,697.52万元,不存在逾期担保现象。公司对外担保占2010年3月31日公司净资产的43.36%。公司资产负债率为52.89%(未经审计)。
七、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能够促进公司液化天然气汽车的销售力度,为公司液化天然气业务在新疆境内的拓展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在针对本次担保制订相关管理制度时,应对担保条款、风险处置等进一步细化。
特此公告。
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四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