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速

折旧

呆帐

准备

利差VAT

关税

分期

特殊

资质

其他

政策

×

×

西班牙

×

×

俄罗斯

×

×

×

 注1:上述考察指标的具体含义。

加速折旧,是指允许融资租赁的机器设备以低于正常折旧年限(或快于正常折旧速度)记提折旧。加速折旧的方法有很多,可以按照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折旧年限(但一般都有一个最短折旧期),也可以确定一个加速折旧系数,如折旧期限为正常折旧年限的几分之一,或折旧速度为正常折旧速度的几倍,等等。加速折旧是国际上普遍给予融资租赁业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西班牙规定大企业可以在国家规定的1/2折旧年限内折旧完,小企业可以在国家规定的1/3折旧年限内折旧完;俄罗斯规定融资租赁的加速折旧率可以达到3倍,也就是以3倍的速度加速折旧;瑞士可以与税务部门协商折旧年限,一般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为3-5年,对于技术更新较快的设备(计算机等)可以在一年内提完折旧。加速折旧实际上是一种延迟纳税,只是纳税时间上的推移,并不会减少企业纳税总额,在折旧提取完之后的几年还会得到补偿,不会严重减少国家税源。从长远看,加速折旧有利于承租人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新成立企业的发展壮大,相反会进一步扩大税源。在这一问题上要有长远眼光。
 
呆帐准备,是指允许融资租赁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帐准备金。融资租赁是一项资金密集型行业,其资产负债比例可高达1:10,远高于普通工商企业1:1的水平,风险较高,因此在提取呆/坏账准备金时应参照金融类企业的规定,提取1%的呆账准备金,这样做有利于融资租赁企业的审慎经营和风险防范。
 
利差VAT是指融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其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其承担的租赁物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作为税基缴纳流转税(国外的流转税主要是增值税VAT,我国目前对融资租赁征收的流转税是营业税)。这是对融资租赁特殊性质的认可。从理论上讲,根据融资租赁的法律定义,出租人在形式上是提供租赁物,实际上是提供资金,融资租赁实际上是一种以融物为手段的融资行为,出租人提供的实际上是一笔资金,这一点与银行贷款是基本相同的。无论最终是否转移了所有权、租金是否覆盖了大部分甚至全部成本,租赁物都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和认可取得并出租给该承租人使用的,这其中的融资性质是毫无疑问的,这也是融资租赁与传统出租的最大区别。如果按租金全额征税,无疑大大增加了融资租赁的交易成本,据测算,二者相差可达几十倍!而且,以租金全额征税也是一种重复征税,因为出租人在取得租赁物时已经缴纳了增殖税,在此基础上再征一次营业税,明显不合理。因此,融资租赁应该比照金融业适用流转税的标准,按照利差缴纳流转税。这一点在世界各国都是如此,国外普遍实行可抵扣的增值税政策,实质上就是按照利差征税。
 
关税分期,是指在跨境融资租赁中,入境租赁物按照每期缴纳的租金为税基,分期缴纳进口环节的税收,而不是按照租赁物的价值一次性全额缴纳进口环节各项税收。这是对融资租赁特殊性质的认可,一次性缴纳对于承租人而言不尽合理,不但加重了承租企业的负担,而且没有考虑到租赁物返还出租人的情况。大多数国家融资租赁的进口环节的各项税收都是以租金为税基,分期次缴纳的。
 
承租人特殊资质,是指承租人作为买受人获得租赁物时应该享有的各种待遇,如税收减免、行政许可等,不应因承租人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出租人在融资租赁期间作为买受人而受到影响,承租人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应视同于出租人办理。这是对融资租赁特殊性质的认可,因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实际上是租赁物的经济所有权人,享有租赁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并且绝大多数在租赁期满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只是为了增强担保,才在租赁期间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因此,承租人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应该与其采用其他融资方式——如贷款等——享受同样的待遇。这也是对融资租赁交易的一种促进,否则,承租人就无法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该项资产。这一点已经在国外取得了广泛共识。例如,俄罗斯虽然目前法律法规中没有这样明确的规定,但有关专家称,他们正在研究这方面的问题。瑞士在这一问题上也不存在任何障碍,对于特殊的租赁资产,融资租赁企业会通过外部审计核准并确保该资产只能由具备资格的承租人在使用,如果一旦租赁物返还出租人,出租人必须立即进行处理,续租或出售该特殊资产,否则无法通过外部审计。
 
注2:“√”表示该国有这种规定,“×”表示没有。由于各国税制并不完全统一,我国的具体情况更是有许多国际不接轨之处,对于上述考察指,有些可以明确判定是“√”或“×”,有些则要具体分析其实质内容。表中的部分“有”或者“没有”正是根据有关实质内容判定的。
 
注3:“其他政策”是指除了前五条之外,这些国家对融资租赁业还有一些优惠政策和措施。俄罗斯融资租赁法第四章为“国家对融资租赁业的支持”,其中明确规定了对融资租赁业国家可以采取的各种扶持政策和措施。例如,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租赁主体提供贷款所得利润免缴三年以上的利润税,有些地方政府还减免了承租企业的财产税等。俄联邦新税法规定,自2006年1月起,如果租赁资产记在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内,则出租人可以在租赁期开始之日即一次性扣除租赁物的全部购置成本及相关价外费用。美国的《投资税扣除法》规定出租人投资用于租赁的设备按其购置成本的10%减税,出租人可以将这一优惠通过减让租金的做法转移给承租人。英国对融资租赁实行投资减税政策,基本相当于加速折旧,此外还有减值减税、开支备用基金、差额费用等。日本也实行投资减税制度,主要包括:IT投资促进税、中小企业投资促进税和中小企业基础强化税制等。
 
注4:所选择的国家具有代表性。绝大部分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融资租赁业发展的也比较好;既有自由市场经济国家,又有社会市场经济国家以及经济转型国家;既有大陆法系国家,又有英美法系国家。
 
注5:资料来源。德国、西班牙、芬兰、俄罗斯和瑞士的情况来源于全国人大财经委融资租赁立法考察团对这五个国家的实地考察结果,详见《关于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融资租赁立法考察团赴德国和西班牙进行立法考察情况的报告》(2005年10月10日)和《关于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融资租赁立法考察团赴芬兰、俄罗斯和瑞士进行立法考察情况的报告》(2006年6月20日)。美国、日本和英国的情况部分来源于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中国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研究”课题组《中国融资租赁相关税收政策研究报告》(2006年5月),美国的情况还源于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周建正先生的介绍,日本的情况还源于融资租赁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之一、目前正在日本研修的北京毅弘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安钢律师的介绍。
 
注6:在上述国家中,只有俄罗斯有专门的融资租赁立法,该法专门有一章为“国家对融资租赁业的支持”,其中包括对融资租赁业的税收规定。其他国家没有专门立法,上述税收规定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一般都没有融资租赁的专门法律,既然我国制定这方面的专门法律,就应当在法律中包括这些规定。通过制定这些规定,在给予融资租赁业税收的平等待遇、规范现行做法、主要通过规范促进建立有利于其发展的税收环境方面确定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