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7月25日,原告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简称“出租人”)与被告华茂公司(简称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以筹措资金为目的,将其拥有真实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租赁物转让给出租人,再由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使用,附件为:1.《租赁物清单》;2.《概算租金支付表》;3.《实际租金支付表》;4.《所有权转移证书》;5.《所有权转移证书》载明:承租人于2011年7月27日收到出租人支付的转让价款1.5亿元。后因承租人逾期拖欠租金,出租人催收无果,双方形成纠纷,引起本案诉讼。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承租人在支付第一期租金后,未再继续支付任何款项,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焦点延伸】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和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否属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这里的核心是对售后回租的认定问题。
 
一、售后回租的含义
 
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出于融资的目的,将自由物的所有权出卖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处租回该物进行使用,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售后回租实际上是购买和租赁的一体化,售后回租合同实际上是《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一体化的结果,回租的目的是解决承租人自有资金或者流动资金的不足。
 
二、抵押借款和售后回租的区别
 
1.  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合同法律关系不同。抵押借款一般存在抵押合同与借款合同两个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借款担保关系;售后回租则包括租赁物买卖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两个合同,当事人之间是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2. 标的物在租赁期间的权利属性不同。抵押贷款合同中,债权人是抵押权人,标的物是抵押物,所有权归抵押人。在售后回租中,出租人是标的物所有权人。
 
3. 债权金额构成不同。抵押借款合同由本金加利息构成,售后回租合同中,租金一般由租赁物的购买价款、费用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摊提而成。
 
4. 偿还方式不同。抵押借款多为整借整还,售后回租多为按月或按年分期偿还。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形成的法律关系符合前述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特征。
 
三、认定时的考虑因素
 
下面本文借鉴上海市一中院、二中院发布的《2009-2013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所罗列的影响售后回租性质认定的主要因素认定售后回租问题
 
1.  审查租赁物是否真实存在。
 
2. 租赁物转让价格是否与租赁物真实价值是否合理匹配。(相关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根据租赁物的价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润等确定租金水平。 售后回租业务中,金融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当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3. 承租人与出租人是否办理了必要的租赁物所有权转让手续,买卖合同与租赁物之间是否有对应关系。(相关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
 
综上所述,在售后回租业务当中承租人对真实存在的租赁物合理价格的买入以及对租赁物所有权的绝对拥有,对售后回租的法律性质认定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