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业务是卖方将其基于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

保理业务的基本分类

根据基础交易当事人及基础交易行为是否跨境、保理商行业管理不同、参与业务的保理商数量、保理商是否提供贸易融资、是否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保理商是否承担债务人信用风险等条件,保理业务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依基础交易当事人及基础交易行为是否跨境分类

1.国内保理(Domestic Factoring)是指基础交易当事人及基础交易行为仅限于同一国家境内,或者说保理财产只限于同一国家范围内转移的保理。

2.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是指基础交易当事人及基础交易行为已超出同一国家的范围,产生了保理财产在国与国之间转移的保理。

国际保理可细分为进口保理与出口保理。
进口保理(Import Factoring)是指保理商与债务人位于同一国家,为供应商因进口而产生的应收账款提供的保理。
出口保理(Export Factoring)是指保理商与供应商位于同一国家,为供应商因出口而产生的应收账款提供的保理。

辨析意义
区分国内保理与国际保理的意义在于,二者的业务模式不同,资金收付方式不同,法律适用也不同。国内保理借鉴了国际保理概念,但在业务操作上有一定的特殊性,业务种类也更为复杂。国内保理是各国保理业发展的主流,各国的国内保理业务量(>90%)一般远大于国际保理业务量(<10%)。

(二)依保理商行业管理不同分类

1.银行保理(Bank Factoring)是指由商业银行开展的保理。

2.商业保理(Independent Factoring)是指由非银行的商业机构开展的保理。

辨析意义
国际上提供保理服务的机构一般统称为保理商(Factor)。区分银行保理与商业保理,主要是出于国情考虑,国内的银行保理主要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关进行监管,商业保理主要由商务主管机关监管。二者之间,存在着市场准入门槛及审慎经营原则的不同。此外,银行保理一般提供的是融资保理,是保理的主渠道;而商业保理往往提供的是非融资保理,是保理的补充渠道。

(三)依参与业务的保理商数量分类

1.单保理(single-factor factoring)是一个保理商同时为卖方提供保理服务,向买方收取账款的保理形式。

2.双保理(two-factor factoring)是一个保理商为卖方提供保理服务,另一个保理商向买方收取账款的保理形式。

辨析意义
国际保理业务的形态多以双保理存在,因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环境不一样,信用体系也不一样,这样的话,保理商可能会面临跨国诉讼(如果是单保理形态),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双保理形态才得以开展。同理,国内保理是在同一的法律环境和信用体系下,通常为单保理业务。

(四)依保理商是否提供贸易融资分类

1.融资保理(Financial Factoring)是指保理商以受让权利人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产生的应收账款为前提,提供贸易融资的保理。

2.非融资保理(Service Factoring)又称服务保理,是指保理商不向权利人提供贸易融资,只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的保理。

辨析意义
区分融资保理与非融资保理,主要是为了区分保理商的服务功能定位。需要清楚地认识到,在国内,保理融资为主要功能,几乎不存在不要融资的保理业务,这与国内企业外源性融资渠道的路径安排相适应,也与现有商业保理商的功能定位错位有关。

商业保理商应强化保理的其他服务功能,如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与银行保理商形成差异化竞争与互补性合作关系。

(五)依是否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分类

1. 公开保理(Disclosed Factoring)又称公开型保理、明保理、通知保理、通知型保理(Notification Factoring),是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保理。

2. 隐蔽保理(Undisclosed Factoring)又称隐蔽型保理、暗保理、不通知保理、不通知型保理(Non-notification Factoring),是指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不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保理。

辨析意义
区分公开保理与隐蔽保理,主要在于通过判断保理转让通知、登记的形式与效力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完善保理业务风险控制模式。

从基础交易种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看,保理种应收账款的通知是让与人或受让人对债务人所做的关于债权已经转移这一事实的观念通知,属于准法律行为,不以引起法律效果为目的。

对于债务人而言,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到达时,债务人受其约束。在很多国家,民事债权转让都规定要通知债务人,以取得对抗债务人的效力,因此公开保理是各国实践中的主要形式,但各国关于商事债权转让的通知、登记形式与效力规定不一,保理业务的风险控制模式也有所不同。

对于隐蔽保理,由于不通知债务人,可能造成受让人的权利无法优先于原债权人。在不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保理商一般无法向债务人直接主张权利。因此,《国际贸易种应收账款转让公约》对隐蔽保理给予了特殊规范。

在我国,由于信用体系不健全,买方(债务人)的地位往往较为强势,不愿意配合做应收账款转让确认,隐蔽保理是保理商叙做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保理业务的主要形式。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我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商事债权转让的通知、登记形式与效力未做规定,也未明确债权多次转让及债权归属的优先权等相关问题,对保理业发展带来法律隐患。因此,保理商需要格外关注隐蔽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需要指出的是,近20年来,世界各国一直致力于建立高效的动产担保、转让物权登记系统,开放的登记和查询方式是发展趋势。

从国内地方政府的规定来看,普遍认可保理商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的效力。国内司法审判实践虽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式系统出具的登记文件作为证据予以采纳,用于确定应收账款质权的法律效力,部分省市根据当事人在系统中的登记文件,明确了应收账款质权人的优先受偿顺序,但对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效力、优先受偿顺序等还有待于法律的明确规范。

(六)依保理商是否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分类

1. 有追索权保理(Recourse Factoring)又称回购保理、回购型保理,是指保理商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要求转让人回购全部或部分已转让的应收账款,归还已支付的对价款、预付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及相关费用的保理。

2. 无追索权保理(Non-recourse Factoring)又称买断保理、买断型保理,是指保理商受让转让人的应收账款后,在发生应收账款债务人信用风险时不能再向转让人追索已支付的对价款,或者须向转让人给付相应的担保款的保理。

辨析意义
有追索权保理与无追索权保理的区别在于,有追索权保理中的保理商不承担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信用风险,无追索权保理中的保理商承担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信用风险。区分二者的意义,主要在于保理商所承担的风险程度有所不同,应收账款债权人的会计处理规定有所差异,保理业务的风险控制手段也应有所不同。

业务模式创新

另外,为了适应多变的商业环境,保理业务在开展当中出现了几种较为创新的业务模式,例如 “融资租赁保理”、“反向保理”等。

融资租赁保理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是保理商以租赁公司向其转让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的应收租金为前提,由保理商向租赁公司提供集应收租金的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核心是应收租金的让与,该业务具备租金期限、金额可调的业务特点。

反向保理

反向保理,也被称作“1+N”保理,是依托“1+N”供应链融资模式,以大型企业为核心,在上游供应商将其对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整体转让给保理商的前提下,由保理商对供应商提供的综合保理服务。反向式保理业务到期时,由核心企业直接向保理商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