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如果将未到期应收租金债权以保理方式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改变基础租赁关系,仍由纳税人(出租人)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我们比照民法上“买卖不破租赁”这个术语,称其为“保理不破租赁”。这里反映的基础原理在于基础交易形成的债权转让不会改变形成该债权的基础交易。由于实务操作中的融资租赁在增值税层面被划分为融资租赁(主要是指直租)和融资性售后回租,本文暂以融资租赁(直租)形成的租金债权为对象进行分析。
1、融资租赁企业(含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将未到期应收租金的债权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保理商),实际上是基于债权让与的融资行为,不会改变融资租赁企业与其承租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因此,当承租方向融资租赁企业或者保理专用账户还款时,仍应由融资租赁企业作为出租人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融资租赁)。实务中也有的保理商并非金融机构,而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商业保理公司,无论保理商属性如何,不会改变上述交易债权转让的属性。
2、对于受让未到期应收租金的保理商而言,其通过受让租赁债权向融资租赁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并赚取资金收益。对于保理商提供融资服务的行为,如果在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则属于保理商向融资租赁企业提供贷款服务,其收取的资金利息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这部分利息需要由保理商向融资租赁企业开具利息增值税发票。
也有些情况下,保理商通过受让债权保理商在受让债权取得非保本收益。保理商持有债权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对于保理商取得的非保本收益,无需缴纳增值税,也无需向融资租赁企业开具发票。
3、融资租赁企业支付给保理商的借款利息,可以自融资租赁企业的销售额中扣减。融资租赁企业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从其全部租金中扣减借款利息、债券利息等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这是一种“扣额”行为,通过扣减销售额,实际上是减少了销项税额,也就降低了融资租赁企业的增值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