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务是融资与融物的结合,中国融资租赁业务系改革开放的产物,自1980年引入此概念,但2007年以前一直发展缓慢,自2007年之后呈几何发展。即便是近年国内外经济环境不好,然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势头依然强劲。

据2018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不含单一项目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收购海外的公司)总数为11777 家,较上年底的9676家增加了2101家,增长21.7%。注册资金,统一以1:6.9的平均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约合32763亿元,较上年底的32331亿元增加432亿元,增长1.33%。业务总量,截至2018年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66500亿元人民币,比2017年底的60800亿元增加约5700亿元,增长9.38%。

据估计,我国2019年融资租赁业务总额有望接近或超过7万亿,取代美国而成为世界第一租赁大国。对于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和成绩需要肯定,但是任何经济业务模式的急速发展必然伴随各种配套服务和体制的滞后及风险,尤其是2018年不断暴雷的融资租赁债务违约问题也达到了近几年的峰值。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内有30家暴雷企业(9成为上市公司)发生融资租赁逾期,超百家租赁公司牵涉其中,融资租赁不良资产成为很多租赁公司的难点和痛点。

一、融资租赁不良资产产生原因

融资租赁是现代化大生产条件下产生的实物信用与银行信用相结合的新型金融服务形式,是集金融、贸易、服务为一体的跨领域、跨部门的交叉行业。在健康的市场环境下,租赁资产是按质论价。因为市场是按资产质量定价的。我们的资产是按溢价、平价或折价销售,都要看租赁资产的质量,看租赁资产的管理能力和资产管理的延续性。

融资租赁在中国发展的初期,因为不重视租赁资产的质量,加上国家经济转型,形成大量不良资产,加之2007年后融资租赁行业呈极速发展,在趋势向上的市场环境下,各融资租赁公司如雨后春笋开始崭露新芽,大量企业呈现重业务轻风控的畸形发展,以至于近年来不良资产不断暴雷,各种隐形风险逐渐出现。不管是被逼还是自愿的,出了问题必须要加强管理,但此时融资租赁不良资产管理就剩下催债、诉讼、拉设备、卖设备、卖资产等功能。

二、融资租赁企业去不良资产化方案

融资租赁资产管理主要是对资产的增值、保值、防范风险进行管理,以及出现风险后止损和把损失降到最低进行管理。除此以外还有盘活资产、处分资产的要求。因此租赁的资产管理还要延续到后期的回收、销售、融资、转移的管理。而这里止损管理和延续管理就是我们所要讲述的不良资产消化,具体方法为:催债、诉讼执行、资产转让。

1、融资租赁不良资产合法催收

融资租赁的不良并非一蹴而就,其存在一个渐进的过程,而根据逾期时间的不同,大致可分为早中晚三期,其中早期期限一般为逾期2-3个月,中期期限一般为逾期3-9个月,晚期逾期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而早期和中期不良资产正是合法催收的首要举措和最佳时机。这里如果催收得当、及时、有力度,便会很好地控制和降低租赁企业的不良资产和资产不良率。但是,并非所有的租赁企业都拥有足够专业的催收团队,良莠不齐的发展才符合市场规律,也正因于此为委外催收服务提供了滋养的土壤和空间。

催收并非盲目,更非强硬,而是有序可循,智慧可挖。专业的团队每一次催收都是有计划和目的性的,而这个目旳绝不单单是钱,如果把要催收的租金比作是房子,那每一次催收的过程都是这栋房子地基的搭建。根据银谷资产以往催收服务的经验和操作,催收程序可分为以下五个步骤:

第一步:到期未付,通过电话方式提醒客户付款,并询问是否收到付款通知单,详细沟通未付原因,以初步判断客户之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并做好记录备案。

第二步:过期7天未付,发出第一封催款函,并派员上门调查真实原因,听取承租人解释,了解应付未付的原因和其进一步还款的意愿。

第三步:过期15天未付,再次派员上门调查,要求其签署书面的还款承诺书,约定好还款时间,还款金额,并注明如再次违约自愿接受加速到期和同意返回租赁设备等内容,并书面通知担保人。

第四步:过期20日未付款,律师函催收,以法律催收的方式向对方郑告因一直逾期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安排专业律师电话和实地上门催收。

第五步:超过30日未付,取回租赁物,对于租赁物价值不能覆盖剩余租金的则同步考虑进入诉讼程序,申请财产保全。

在早期和中期不良时,通过上述五个步骤一般都能取得较好的催收效果,反之,则需要突破催收措施,而进一步采用诉讼执行的方式来实现对不良资产的去化。

2、融资租赁不良资产诉讼执行

诉讼执行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机制,同样适用于融资租赁不良资产,是客户逾期拒绝支付租金或返回机器设备时必然采取的一种争议处理方式。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都有自己的法务团队,以自行处理各自不良资产的诉讼执行事务,其中也有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将自己部分或全部不良资产诉讼执行事宜委托专业合作的律师事务所或资产管理公司处理,此外还有部分企业收购了属于自己的律师事务所以深度打通公司处理诉讼执行事务中与各级法院之间的纽带。不但管采用何种方式,最终均能对不良资产去化产生一定的影响。其作为资产管理的一种,融资租赁公司在采用该举措时重点需关注的就是成本,哪种方案更符合企业目前的需求,成本相对较少,且更能有效实现公司不良资产的去化。

而且,目前市场上越来越多的资产管理公司开始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此类不良资产案件的风险代理服务,例如:“银谷资产”,其作为专注融资租赁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专业机构,拥有自己的律师事务所,采用公司律所一体化运营,对于融资租赁不良资产可承诺纯风险代理,部分案件可向客户缴纳代理服务诚信保证金,切实从融资租赁企业自身的角度考虑,为广大融资租赁企业提供专业、优质的代理服务。

3、融资租赁不良资产收购转让

融资租赁不良资产收购转让是去不良资产化的一种快速、便捷的处理方案,其能够在短期内实现止损,资金回笼,降低不良资产率。但目前在融资租赁行业中并没有形成一种体制性的处理措施,而更多表现为单个主体之间的零碎交易。但编者始终认为该处理方案未来大概率会成为融资租赁晚期不良资产去不良资产化的一种常用举措。其对于受让方来说也不是一种盲目的收购转让,更多需要有专业的尽调和处置能力,对融资租赁不良资产做好如下几点的审查,以合理评估资产的价值和收购风险:

3.1融资租赁关系的审查

《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进行认定。根据该规定,即使合同写明为融资租赁合同,但是如果法院认为权利义务的安排不符合融资租赁关系的定义的,可以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据此,在认定融资租赁关系时需重点关注租赁物、标的物的价值、租金等;同时,如果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时,则需要考虑合同效力该如何认定。

3.2租赁物价值以及权属关系的审查

在收购融资租赁不良资产包时,如收购标的包含租赁物的所有权,租赁物也是处置回收的重要来源时,应对租赁物进行审查,对租赁物的审查主要包括租赁物是否真实存在和租赁物价值的评估两方面。如租赁物价值明显过低的,可能会对租赁关系的稳定性产生影响,所以应在调查租赁物时应聘请专门的评估机构妥善评估租赁物价值。

3.3《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履行状况的审查
在收购融资租赁不良资产时,还需要对《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义务履行状况的审查。作为资产的收购方,主要是应考虑出租人的义务是否已经履行完毕,避免出租人义务未履行完毕而对租金债权以及租赁物所有权产生影响。

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具体义务一般是按照相关协议约定的要求购买租赁物并交付。出租人必需购买承租人指定的租赁物,并且交付的方式也必须符合约定。对于这一类风险,需要一方面在审查时注意核实原协议约定,另外一方面因为义务人为资产转让人即出租人,出租人应在相应的资产转让合同中对是否已经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进行披露,如出租人表示其已经履行完毕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的,应在协议中做出相应的承诺与保证。

三、结语

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和风险并存,在未来行业发展中业务拓展与资产管理将突破第一阶段国家经济转型下畸形发展的瓶颈,而转向携手同行;对于原有积累和现有产生之不良资产的去化,将重点围绕上述三种处置方案,组合实现融资租赁后续资产管理,步入行业可持续循环发展的良性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