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明确指出“融资租赁在推动产业创新升级、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带动新兴产业发展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据统计,截止2019年上半年,我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约11909家,同比上年底增加132家,全国融资租赁合同存量余额约为66900亿元人民币,同比2018年底增长了400亿元。
  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蓬勃发展,融资租赁业务中的法律问题及诉讼纠纷也日益凸显。以上海市为例,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统计:“2014年至2018年,上海市全市法院共受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案件共计16055件,审结15667件,同期结案率为97.58%。收案数量呈历年增长态势,其中2014年收案952件,2015年收案2593件,2016年收案2975件,2017年收案4319件,2018年收案5216件。从案件标的额看,收案标的总金额高达人民币341.67亿元。案件数量与标的总金额均位居上海法院受理的一审金融商事案件第三。”

放眼全国,融资租赁诉讼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已逐步成为各级人民法院的重要金融案件纠纷类型。产生纠纷的原因多为承租人欠付租金、租赁物权属不清晰、解除合同损失赔偿的认定、回购条件是否满足、保证合同的效力等等。

融资租赁集融资与融物为一体,以融物的形式表现融资的内涵,是一种信贷与贸易相结合的综合性市场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由此可知,融资租赁交易中既有物权也有债权,其在债权方面受合同法的规范和调整,物权方面受物权法的规范和调整。在融资租赁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基本有三方参与者(承租人、出租人、供应商)以及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

在融资租赁交易实际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之后,买卖合同就基本完成。然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往往会长达数年。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前通过回收租金来实现自己的权利。所以,在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租人最容易因承租人的违约造成权利损失。因此,如何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完善出租人的权利保护是十分重要的事情。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至少聚焦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交易结构
由承租人选择出卖人和租赁物,出租人出资购买。融资与融物相结合,融资为融物服务,这是融资租赁合同最显著的特点。因此,完整的融资租赁交易应当包括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出租人在买卖合同项下只有付款的义务,使得承租人在不必支付租赁物对价的情况下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从而达到融资的效果。出租人购买租赁物后,应当交付给承租人占有、使用。这也正是融资租赁中的买卖行为与传统买卖合同的区别。

承租人经营不善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的表现处于不完整状态。所有权具有物权的一切法律特征,以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为其完整的内容。但在融资租赁中,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不是同时集中在一个主体,存在分离。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归承租人。而这种分离并不影响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为租赁物的唯一所有权人。

2、租赁物交付与验收
融资租赁交易项下的租赁物应当由承租人自主选择,并确定租赁物的供应商。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向供应商购买,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并以租赁的方式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值得注意的是,在此种交易模式下,买卖合同中出租人只承担支付租赁物对价的义务,其他买方义务由承租人承担,这是融资租赁与传统租赁的一个重要区别。
传统租赁中,出租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购买物后,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租金。承租人与买卖合同项下出卖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出租人承担买卖合同项下买方的权利义务,对租赁物负有瑕疵担保等责任。在融资租赁交易中,买卖合同项下的标的物就是租赁物。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融资租赁合同首先应对租赁物作出明确约定,写明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等,由于租赁物多涉及制造业设备,专业性较强,且结构复杂。因此,只在合同正文简要表述,而在买卖合同项下另有附表详细说明。

出租人有权在租赁物显著位置作出标识,承租人不应当遮盖、拆除、涂改、破坏该标识,或者损坏租赁物自带标识。

租赁物由供应商直接交付给承租人,并由承租人占有、使用。承租人应当承担租赁物受领及验收的义务,并确认收货。这是承租人的权利,也是承租人的义务。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安排由其自行决定,出租人不得干涉。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物进行必要的维修和保养,使其保持正常运行状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由于承租人自主选择供应商与租赁物,因此,如果租赁物的性能不符合买卖合同的约定或侵犯第三方权利等其他违约行为,承租人应当直接向供应商主张权利,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用益权属于承租人。出租人、承租人及供应商可以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供应商违反买卖合同项下义务,承租人可以直接向其行使索赔权,出租人应当协助。供应商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买卖合同的约定时,承租人可以要求其减少价款、修理、更换、支付违约金或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但承租人不得因为供应商的违约或未尽义务而逾期支付租金。

3、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由承租人和出租人协商确定,通常依据租赁物的原值、折旧及使用所产生的收益综合确定,多数为三到五年,并且在合同中明确起租日。“不可中途解约”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因此确定的租赁期限对明确出租人及承租人的权利义务有着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所以,融资租赁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在租赁期限内,租赁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要求退租。

租赁期限内,出租人有权要求对租赁物进行查验,承租人应当积极配合,但此类查验应当尽可能的减少对承租人业务运行的影响。

4、租金、逾期利息、租赁保证金

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金条款是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并非是租赁物使用收益的代价,而是“融资”的代价。因此融资租赁中租金的确定标准与传统租赁不同。与商品价格概念相对应,租金以出租人消耗在租赁物上的价值为基础,同时依据租赁物的供求关系而波动。一般包括租赁物的成本、购买租赁物向银行贷款而支付的利息、出租人营业费用等。
融资租赁合同对租金的规定一般包括租金款项类型、租金总额、支付期数、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每期金额、租金币种、租金逾期后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以及租赁保证金的折抵方式。融资租赁合同起租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支付明细表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每期租金。如果逾期,应当承担逾期利息。

租赁保证金为承租人履行融资租赁合同义务的担保。租赁期限内,出租人有权自行决定租赁保证金是否扣收承租人应付但未付的部分租金。如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无违约情形,租赁期限结束之后,租赁保证金可以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退还或折抵部分租金。租赁保证金是否计息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实务操作中,因出租人谈判地位较高,租赁保证金一般不计息。

5、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加以确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既不能就租赁物的归属达成补充协议,又不能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时,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享有。

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租赁物或在租赁物上设定第三方权利。租赁期间届满后,承租人可以选择继续租赁或者支付期满购买价款购买租赁物,也可以选择将租赁物归还给出租人。归还时,除租赁物外,还应当返还所有说明书及属于租赁物的工具、配件等,由此产生的包装、运输、在途保险等一切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选择支付期满购买价的,支付完毕之后,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其他情况下,出租人依然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6、租赁物保险

承租人可以自行给租赁物购买保险,购买保险的险种应当经过出租人的认可;承租人也可以委托出租人为租赁物购买保险。不管选择何种方式购买何种保险,出租人应作为被保险人和第一受益人直接享有权利。

除上述内容外,融资租赁合同一般还应包括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和救济、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及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