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对应收融资租赁款进行初始计量时,应当以租赁投资净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这里的租赁投资净额就需要设置“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进行核算。租赁投资净额为未担保余值和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按照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现值之和。但是通过应收融资租赁款核算租赁投资净额时并非一步到位。我们也是在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下分别设置“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未实现融资收益”明细科目加以反应。实际上也是通过类似于“轧差”的方式反应。比如,“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反映未来收款额,而“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反映融资利息,二者之间轧差就基本反映租赁投资净额的概念了。租赁投资净额或者应收融资租赁款的核算同步的,租赁期开始日的核算是一致的。这里不再赘述。

需要注意的是:

初始直接费用,是指为达成租赁所发生的增量成本。增量成本是指若企业不取得该租赁,则不会发生的成本。有的租赁企业会对初始直接费用考核,需要单独予以核算。此时可以单独设置“应收融资租赁款——初始直接费用”二级科目予以体现。在租赁期开始日,应当将初始直接费用冲减“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考虑到融资租赁的租赁收入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在租赁期开始日也可以考虑将应收融资租赁款中的增值税部分单独考虑,设置“应收融资租赁款——应收销项税额”。在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环节一次性确认待转销项税额。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未来不含增值税应收额

      应收融资租赁款——销项税额        增值税

贷:融资租赁资产        账面价值资产处置损益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利息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增值税

这里的“待转销项税额”并不表示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而是在租赁期开始日一次性将其计提出来,以后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时点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再将“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结转为当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考虑到应收融资租赁款属于金融资产范畴,对其预期信用损失,应计提相应的“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准备”。出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对应收融资租赁款的终止确认和减值进行会计处理。确认预期信用损失时,借记“信用减值损失”,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准备”;准备转回时,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准备”,贷记“信用减值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