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法律的缺位造成融资租赁行业很多现实问题,阻碍了这个行业快速发展。最大的问题有两个:一是内外资准入门槛不一。外资准入门槛1000万美元,内资准入1.7亿元人民币(约2500万美元),业内戏称内资被非国民化。这主要是由于2005年商务部颁布了《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将此前的门槛由2500万美元降低为1000万美元,而内资不在调整之列。
二是法律保护上方面,动产登记制度缺失。例如机动车“所有人”的登记,公安部给出的解释是行驶上路凭证,并不是物权法上的所有人。然而有使用权的承租人,和有所有权的融资人,谁是“所有人”的界定模糊。目前所有权登记在承租人名下,于是就出现了融资租赁人将自己的地产抵押给自己的法律瑕疵。而且如果恶意第三人获得动产,融资租赁人无法追回。目前协会为融资租赁公司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系统进行动产登记,但迫切需要法律上予以承认。
2004年,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牵头成立了起草小组,并会同商务部、银监会咨询了国际先进经验,了解了国内实际情况,至2006年已形成了《融资租赁法(草案)》,对这些问题的都有涉及。但是人大换届,该法案未列入新的立法规划。
2007年3月,中国银监会颁布了经修改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在《融资租赁法》缺位的情况下允许商业银行试点设立金融租赁公司。
据悉,中国融资租赁行业2006年业务规模大约30亿美元,2007年为80亿美元,2008年为227亿美元,2009年超过400亿美元,2010年预计将超过600亿美元。融资租赁法出台时机已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