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形式,在我国得到了全面的发展,尤其是近年来各自贸区、保税区的设立与发展,以减免税设备等货物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现象更是越来越多。此次济南海关拟在全国范围内试点减免税货物的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是顺应经济发展利国利民的重大举措,对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的实现将产生重大影响。现阶段减免税货物的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无明确法律规定支持但确有充分法理及政策支持,本文从各方面论证其合法性并对其实施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一、减免税货物的定义及监管
(一)减税货物的定义
减免税货物是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准予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1]。售后回租业务中涉及的减免税货物主要涉及飞机、船舶、商品生产线、工程机械、精密检测仪器等大型或高科技产品。
(二)减免税货物的监管要求及法律依据
1、减免税货物的监管要求
减免税设备申报进口后,海关需对进口货物持续进行监管,根据我国最新法律规定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如下:船舶、飞机为8年;机动车辆为6年;其他货物为3年。在海关监管期限内,减免税设备只能由减免税设备申请人在特定区域用于特定用途(即通常所称三特定),如果申请企业在海关监管期内擅自将减免税设备转让、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或者擅自改变其特定用途,或者擅自将减免税设备用于抵押、质押、融资租赁的,海关将视情节轻重,根据《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减免税货物监管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对减免税货物进行监管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等。
二、减免税货物售后回租的合法性依据
(一)售后回租中的设备转让实质为减免税货物售后回租业务提供充分的法理依据
售后回租中的承租人将自有资产的转让行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设备买卖行为,而应该认定为出租人收回融资成本和利润的一种担保。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减免税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特定用途(即“三特定”),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在售后回租业务中,结合其业务实质承租人自有资产的转让行为并未转移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也就并不会变更减免税货物的“三特定”自然就不存在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情形,这为该项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理支持。
(二)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减免税货物售后回租业务的并不存在禁止性规定
我国《海关法》和《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减免税申请人必须是减免税货物的所有权人,在这一前提下,承租人作为租赁货物的实际占有、使用和收益人,作为海关管理的相对人并不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的情况下,济南海关从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税收收入的长远角度主张试行减免税货物售后回租业务的并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减免税货物售后回租业务的合法性依据
1、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印证了售后回租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不同于一般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其不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售后回租行为不应认定为构成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货物。
(1)《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由此可见在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人并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2)《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由此可见在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人并不承担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认定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系形式上的所有,而且法律关注更多的是承租人对租赁物实质上的占有。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承租人依照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出租人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因出租人的原因导致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使用的其他情形。”由此可见,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随意收回处分租赁物,这也证明了其对租赁物所有权的不完整性。
通过上面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享有的所有权仅是形式上的,其并不享有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权,也不享有对租赁物的完整处分权。在此种情况下占有、使用、控制减免税设备的仍为承租人,这就决定对减免税货物的售后回租业务并不会变更货物的“三特定”而构成擅自处分减免税货物行为,这从法律层面保证了减免税货物的售后回租业务的合法性。
2、根据我国相关财务、税收等政策可以看出售后回租行为中减免税货物的转让、出售非一般意义上的销售行为,不应认为擅自处分减免税货物。
(1)根据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2004年公布的《关于鼓励开展国产飞机和大型设备租赁业务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出售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其设备的出售不是一种实质性的产权买卖,在出售环节不征产权交易税、营业税”,在这里,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明确了售后回租中的设备的出售“不是一种实质性的产权买卖”。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定,对于融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承租人应当采取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
(3)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中明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该行为不征收增值企业所得税。”
综上,在我国财务、税收处理过程中针对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的出售资产行为未将其认定为销售转让行为,未将其按一般销售转让行为收税,这也为济南海关开展该业务提供了政策依据。
3、海关总署并未禁止海关监管货物用于售后回租业务。2004年的《关税征管司关于银河公司以减免税设备进行融资租赁问题的批复》及《关税征管司关于对江汉石油管理局以融资租赁方式进口设备免税的批复》同意海关监管货物可以作为售后回租交易中租赁物。2007年的《关税征管司关于广东冠豪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售减免税设备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回有关问题的复函》则规定,享有减免税设备进口资格的企业必须先补缴减免税设备剩余监管年限内标的税款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然后方可将减免税设备用于融资租赁。虽然2007年“复函”较2004年的“批复”更为严格但是也并未禁止该行为,而是出于对租赁货物监管、税费收取的考虑,采取了谨慎的态度,一旦济南海关在试行减免税货物售后回租业务时通过相关法律涉及必定能够避免出现承租人或出租人不是监管相对人的情形,采取适当的措施肯定能够避免监管不到位,税收损失。
三、减免税货物售后回租业务的试行建议
(一)完善减免税货物售后回租业务的法律及政策依据
通过之前论述可以看出现阶段我国法律对减免税货物售后回租业务并没有统一、完整的规定,不同时期的政策回复也是不统一的,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将对上述业务的开展带来交易安全隐患,不利于业务的顺利开展和后期发展。因此,一旦减免税货物售后回租业务决定开展试行,必须对减免税货物售后回租业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对监管方式及监管权责进行明确规定,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以形成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创新经验,方能实现试点的真正目的。
(二)加强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加强异地监管制度。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信息时代的到来,既为各地方海关之间、海关、商务、工商、税务等多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供了技术条件,也为异地监管的实施提供了信息基础。减免税货物售后回租的一大难点在于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实现信息共享和异地监管就可以全面实现减免税货物的监管,从而避免因监管不到位而造成税收流失,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并实现全国通关一体化。
(三)减免税货物售后回租业务中税收担保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减免税货物售后回租业务的另一难点之一在于如何避免税收损失,通过设立相应的税收担保制度可以从实质上保证海关监管的有效进行,通过担保制度从而保证税款的收取,一旦发生违规行为海关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申请法院进行司法拍卖,从而避免造成税收损失。
(四)关税履约保证保险的全面适用
2018年10月30日海关总署、银保监会发布2018年第155号《关于开展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试点的公告》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关税保证保险试点工作,这也为减免税货物售后回租业务的开展提供一份新的保障,增强了税收担保的形式和可执行性。鉴于关税保证保险保险单1年的有效期,可以要求减免税申请人在第一份保单到期前1个月前,向主管海关提交新的保单,直至减免税货物的监管期限届满。
四、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经济转型的需要,融资租赁业务尤其是售后回租业务,已经成为一种新的融资渠道。山东作为经济大省,济南作为山东的省会,借助减免税货物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的开展必将为济南乃至全省经济建设注入新的活力,为我省的新旧动能转换添柴加薪。

注    释:[1]百度百科,https://baike.baidu.com/item/减免税货物/5244239

参考文献:

[1]褚梦贵,融资性售后租赁风险及应对措施,金融市场,2015·3

[2]姚靖,售后回租——企业更新设备主要融资手段的实质,今日科技,2008·5

[3]宋扬,谈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在铁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应用,中国总会计师,2018·2

[4]尹鹏,回租融资租赁减免税设备的行为不构成走私,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7年9月第19卷第3期

[5]黄薇,我国综合保税区飞机融资租赁业务若干问题,海关法评论,第7卷

[6]韦 佳 俞伟刚,浅谈融资租赁采购进口免税设备的法律问题,法制与社会,2013·5(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