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利用互联网法庭线上审理并当庭调解一起诉讼标的额3.88亿元的防疫用品生产企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这起案件最终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是天津三中院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天津市委有关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要求,注重涉疫情案件争议纠纷的实质化解,以司法举措助力“双战双赢”的具体表现。

该案是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原告与案外人某国际融资租赁公司于2016年9月联合出资6亿元,签订合同购买被告天津某科技公司和苏州某技术公司12.6万余平方米工业厂房。同日,原告、某国际融资租赁公司与被告天津某科技公司、苏州某技术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签订了《联合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以上述厂房作为租赁物,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被告天津某科技公司、苏州某技术公司分别以土地为抵押物,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深圳某科技公司的董事长及其配偶以夫妻共同财产提供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租赁物购买价款,并将租赁物出租给被告使用。

2019年8月,原告主张被告履行过程中出现了违约行为,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留购价款3.88亿元,以及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的违约金,并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天津三中院对涉疫情案件审判执行工作高度重视,快速动员部署涉疫情案件筛查及审判执行工作。通过前期筛查发现,被告天津某科技公司、苏州某技术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医用口罩及防护用品生产。

疫情发生后,涉案企业陆续在春节前后已经开工生产,所生产的医用口罩及防护服作为防疫物资被政府部门统一调配使用。天津三中院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确保战时物资供应的高度,灵活妥善采取司法保全措施,并确定了调解结案的审判思路,确保及时妥善处理该案件。

案子的调解难度很大。

案件本身标的额大,涉及六方当事人,还有一个联合出租人和一个资产收购人作为案外人参与调解。且当事人又分布在天津市、苏州市和深圳市。承办人与当事人及案外人先后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群等非接触方式进行了大量沟通工作,让各方当事人站在有利于抗击疫情大局的角度,承担起企业的社会责任。

通过释法明理,各方当事人认可调解解决纠纷,在承办人的主持下均做出了巨大的让步,初步达成了调解意向。

由于合同中的另一联合出租人未参与本案诉讼,为防止调解书与其权利冲突,承办人多次与诉讼当事人沟通解决方案,最终案外人于3月6日下午同意调解方案。这个时候距离当事人协商的履行时间只有四天,为了保证调解协议能最后得到各方的确认和履行,合议庭决定于周六休息日开庭审理。

天津三中院通过互联网视频方式,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调解。当事人通过网络出示证据,核对原件,完成举证质证,同步看到法庭记录笔录。同时,通过互联网在线录制方式自动保存了完整的庭审视频。各方当事人当场在客户端通过电子签名方式签阅了庭审笔录和调解笔录。书记员在互联网法庭打印出各方签字后的笔录入卷留存。合议庭当天制作调解书并送达了各方当事人,这起涉疫情纠纷借助“云调解”方式得到及时快速化解。

疫情特殊时期,天津三中院与各方当事人携手同行,为医用防护物资供应保驾护航,为全国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了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