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六章五十五条,主要包括总则、经营规则、监管指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根据《办法》,银保监会对《办法》新增6项主要内容修改,同时给融资租赁业务上了5个“紧箍咒”。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1.将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范围中的“经营租赁业务”修改为规范的“租赁业务”。

2.增加银保监会可禁止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相关业务或活动的规定。

3.调整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向银保监会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发展情况及监管情况的时间,由每年 6 月 30 日前调整为每年 4 月 30 日前。

4.将严格控制融资租赁公司的登记注册规定,扩大到融资租赁公司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

5.增加省级人民政府有权视监管实际情况,对租赁物范围、特定行业的集中度和关联度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并报银保监会备案的规定。

6.延长过渡期安排,规定原则上过渡期不超过三年。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特定行业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过渡期安排。

此外,给融资租赁业务上了五个“紧箍咒”,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
一、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三、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四、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

五、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