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文《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下称“新时代司法意见”),规定“对于当事人以预扣利息、租金、保证金或加收中介费、服务费等方式变相提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行为,按照实际形成的借款关系确定各方权利义务…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上述规定对融资租赁行业有哪些影响?本文进行初步研究和探讨,供各位读者参考!

上述规定主要适用于借款合同或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融资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在法律性质上有所区别,从《民法典》将融资租赁和借款作为两种有名合同分别列章便可以看出。但监管或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对融资租赁行业仍有比较大的影响力,如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三类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中规定,

“向客户收取费用、利息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相关规定”;(2019)鲁01民初2394号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出售回租合同》约定中科信公司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到期应付租金及其他款项,其应根据延迟交付的天数,按日向融世华公司交纳应付费用5‰的滞纳金,但约定日5‰的滞纳金明显过高,且中科建设公司亦主张数额远远超过融世华公司的实际损失,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故本院按年利率24%的标准予以调整”。

因此,对于新时代司法意见中相关规定,融资租赁行业从业者们不得不引起重视!

据传,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修订,将改变既往“两线三区”和以固定利率形式规定司法保护上线的做法,不再区分24%以下、24%-36%,36%以上三类情形,而是直接划定一个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具体按照合同签订当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n倍为标准,结合本次新时代司法意见中“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可以预见民间借贷利率合法上限将会在新的司法解释中有所调整,具体幅度有待正式文件出台,但是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应做好高利贷规制和解决融资难的平衡问题。

新时代司法意见还提到保证金、服务费的问题,我们认为融资租赁和民间借贷或借款合同毕竟有所区别,融资租赁公司除了提供融资外,还要对租赁物进行审查、定价、登记、监控和处置等。银保监会《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或全部业务:(三)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该规定从监管上肯定了融资租赁公司收取租赁保证金、提供租赁交易咨询收取服务费或手续费的行业惯例。

上海高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中规定,“咨询费、管理费、服务费、顾问费等,实际上是融资租赁交易定价的组成部分。出租人提供了证据证明其为承租人提供了何种服务以收取该部分款项的,应予认可;出租人不能提供相应证据的,应结合融资额及出租人收取的各类款项的总金额等综合考量”,(2019)最高法民终547号案、(2018)最高法民终1202号、(2019)沪74民终84号案支持出租人收取手续费并驳回承租人关于手续费应扣除租金的抗辩,经过各地法院案例检索,在租赁期间内手续费、保证金、租赁利息合计未超过年利率24%(即业内所称IRR),大部分判决均支持出租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手续费和保证金。

因此,对于新时代司法意见相关规定,我们认为不必过度恐慌,但也需要引起足够重视。其中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的调整,将对部分融资租赁交易中定价以及逾期利息或违约金约定产生影响;保证金和服务费,应注意融资租赁和借款合同的区别,在未有明确的相反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