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保险一般包括四项主险和多项附加险。

四项主险指: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全车盗抢险。附加险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发动机进水险、无过失责任险,代步车费用险,车身划痕损失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车上货物责任险等多种险种。此外还有交强险,其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本文主要就融资租赁公司是否为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或后果,签订融资租赁或售后回租合同时如何设置交强险投保条款进行探讨。

一、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是否为法定的投保义务人?

1、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八条规定: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也许有人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称的投保义务人是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以说所有人不是必须承担投保义务的人,这种理解一定是错误的;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是投保人是“所有人、管理人”;前后的差别在于用“或者”代替了“、”;但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没有作出所有人免除投保义务的规定,其也不能做出有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故此处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是指的二人皆有投保义务,其中一人履行投保义务即可。不能据之免除所有人或管理人任何一方的投保义务。

2、融资租赁公司是车辆的所有人,其应当承担投保义务

(1)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因车辆登记于承租人名下而导致物权变更,车辆的所有人仍为融资租赁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规定: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和第二十条规定:

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转让人将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

《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98号》称:

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由此可见,机动车是动产,其因交付而发生物权转移;占有和登记仅是公示行为,可以视为所有权的构成要件,但并非占有和登记就一定发生所有权转移;根据融资租赁交易的模式,融资租赁交易习惯,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即便车辆登记于承租人名下,融资租赁公司仍可确定为所有权人。

(2)管理人的确定标准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因融资租赁关系的存在确定承租人一定是管理人,通过交易文件确定出租人为所有人的同时,确定承租人为管理人也非常重要。

一般意义上的管理人,指所有对机动车享有管理权利的人。其可能是占有人、使用人、保管人、承租人、借用人等。车辆出租给承租人后,所有人和管理人可能发生分离,也可能没有完全分离;承租人可能自行管理,也可能委托他人管理;承租人还有可能存在挂靠经营的情况。所以融资租赁交易中要有标的物的交接手续,在融资租赁交易合同中一定要确定承租人为管理人。

二、未依法投保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
1、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应当与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由此,可见如果未投保,投保义务人有可能面临120000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2、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投保义务人面临暂扣车辆和2倍保险费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的投保义务人未按国家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暂扣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三、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如何避免该项风险?

1、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为管理人

如上所述,在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间,承租人为机动车的管理人,且不因任何其他原因发生变化,承租人承担不可撤销或转移的全面妥善管理义务。

2、明确约定管理人投保交强险的义务

约定承租人为管理人的同时,还要约定管理人承担投保交强险的义务,并进一步详细约定。比如:承租人应当在每一期保险期间届满15日前投保,投保后应在三日内通知出租人并提供投保险单等凭据。

3、承租人未对机动车投保、脱保时的解决办法

承租人未及时投保的,出租人可自行投保,并从保证金中将保险费和未及时投保的违约金扣除,且承租人应当及时补足保证金。

4、发生交通事故,因脱保导致融资租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处理办法

比如:出租人可以从保证金中支付相应的赔偿款,要求承租人承担因处理该项交通事故发生的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诉讼费等,并要求承租人承担一定比例的违约责任。

5、实时监督和督促承租人及时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制定的完善并不代表能避免风险,实践中还要做好合同履行的监督、督促、通知等事项,确保及时发现未及时投保的事项,确定风险因素,并及时处理。

虽然本文是针对融资租赁交易中交强险投保进行法律分析,及提出风险解决方案,但是为了最大程度督促承租人善意、全面、诚信履行融资租赁合同,应当要求承租人对租赁物全面足额投保。另在其他交易中涉及车辆所有人与管理人不一致的情形,也同样适用本文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