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述:A公司和消防公司签订回租合同,并对发票、收据和设备进行了核对、拍照,但未进行登记和张贴所有权标识。

B公司与消防公司签订回租合同,对发票及设备进行了核查,同时核实了租赁物权属,确认未设置抵押,并进行了登记。

经核查,提供给A公司和B公司的租赁物绝大部分存在重合。

后B公司因租金问题起诉消防公司,A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

法院认定:A公司和消防公司订立合同后未设置标识,并未进行登记,B公司无法知晓A公司对该部分租赁物所享有的权利。同时B公司进行了实地核实,也进行了权属登记,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故B公司构成善意取得。

律师解读:重复租赁的情况下,不登记没有对抗力,不查询不可称为善意。在先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在后进行查询和登记后善意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在监管确定的机构范围内,登记的对抗力可以畅行无阻。在此之外,无法要求其他类型的第三人遵守规定,需根据情况从善意角度进行审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