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度融资租赁典型案例—融资租赁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认定案 |
发表时间:2022-3-4 20:21:5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文章作者:admin 浏览次数:2367 |
2022年3月3日,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度典型案例发布,以进一步发挥案例在规范金融交易、引导诚信经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中的规则引领作用。现转发其中一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供大家学习。 案件名称: 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合议庭成员: 朱颖琦(主审)、吴剑峰、匡丽英 推荐理由: 融资租赁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认定案 裁判要旨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可就租赁物优先受偿的规定虽为《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新规定,但对于《民法典》前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诉讼中如果能就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受偿,更有利于双方债务的清偿,且并不违背合同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应认定可溯及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出租人请求实现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相应担保已经登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于2021年1月1日被确立为全国范围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平台,在该系统上的登记应自此具有法定的公示公信力,承租人破产情形下,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优先权利顺位可根据该时点进行排列确定。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26日,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浦银公司)与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下称汉邦石化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以汉邦石化公司所有的生产制造设备为租赁物通过售后回租模式进行融资,融资额3亿元。合同签订后,浦银公司就案涉合同及租赁物所有权在中国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了登记,并按约发放了租赁设备款。合同履行期间,汉邦石化公司因未按约支付租金而发生违约。浦银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汉邦石化公司支付未付租金、租赁物留购价款、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共计183,282,346.18元;并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规定享有租赁物设备优先受偿权。 汉邦石化公司辩称,浦银公司请求以折价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案法律关系发生在2021年之前,彼时法律没有规定融资租赁物的出租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浦银公司也未办理法定形式的物权登记公示手续。并且,承租人汉邦石化公司现已进入破产重整,经清算后发现,本案部分租赁物设备做了多次融资租赁或动产抵押,融资租赁在中国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上登记,动产抵押在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现案涉租赁物上存在多重担保物权,如果浦银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则与物上其他担保物权将发生冲突。 裁判结果: 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浦银公司对汉邦石化公司享有债权183,282,346.18元;浦银公司可以与汉邦石化公司协议,将租赁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澄星公司对汉邦石化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澄星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汉邦石化公司申报债权或要求转付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得清偿部分。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专家点评 —— 李世刚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民法典出台前后,民法领域新旧法的时间效力问题成为了理论研究与实践领域的重要议题,尤其是在担保规范领域时,既涉及到了合同规范前后变化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关系,又涉及物权规范先后变化产生的效力问题,它不仅涉及到当事人的利益,还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由于在金融领域里面担保所涉及债务标的额巨大,影响甚重,成为了各方关注的焦点。 本案既涉及到合同领域规范的时间效力问题,也涉及物权公示规则变化前后的时间效力问题,重视了当事人的意识以及民法立法的宗旨,体现的是民法不同于公法的特殊性,展现了民法裁判的规则所具有的独特功能。民法具有溯及力体现的是立法者最新的价值判断与法政策导向,并非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形成的约束规范的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本案涉及对该条款的具体理解与适用,给出了实务中导向性的裁判案例,值得关注和深入的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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