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以来,财政部陆续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准则(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在2021年均需执行这一系列新准则。新准则对部分企业的会计计量和确认方式有重大影响,但是,相关的税务法律法规却没有对应变化,这就造成重大的税会差异,会对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的处理带来不确定性和风险。企业需要得知这些风险,关注有关税收动态,并及时考虑应对方案。
经营租赁的承租人
新准则下取消承租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分类,对经营租赁的承租人而言,也需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相应地要在账面确认折旧、利息。在租赁期内,折旧和利息会在利润表中呈现前高后低的情况。而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要求,只认可实际支出的租金,租金在租赁期内均匀支出。这将导致税法允许扣除的租金金额和会计上计算的折旧及利息费用产生差异,从而需要在租赁前期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在后期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减的税务处理。
经营租赁出租方
新准则下,出租方应当将佣金等与经营租赁有关的初始直接费用资本化至租赁标的资产的成本,租赁期内按照与租金收入相同的确认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出租方会将原准则下记为长期待摊费用的租赁佣金等记至投资性房地产(租赁标的资产)的原值。对于部分地区出租不动产仍然可以按照原值方式缴纳房产税的企业来说,房产税的计税基础原则上应为会计上确认的房产原值。由于应用了新准则,房产原值增加了资本化的租赁佣金。建议出租方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寻求在房产税计算时剔除这部分原值,以降低房产税的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