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哥认为,在项目信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这个话题的重点主要表现为再融资和监管方面。

  特别是再融资,银行信审经常会关注这个问题,通常会提出各种要求,比如查看租赁物出租合同等。

  租赁公司还是要认真对待这个问题,不然资金从哪融来?

  正传

  借用《人间词话》人生三大境界的说法,租赁物大致也可分为三个境界。

  境界一:现金流全覆盖

  不是你们想到的现金流全覆盖的政府平台,是指能够产生现金流全覆盖租金的租赁物,比如十多年前的印刷设备和传统的船舶运输啥的。

  这可能是最理想的租赁物,类似一个全封闭的,自洽的项目贷款。

  租赁公司投入资金购买设备,承租人运营设备产生现金流,现金流覆盖租金,租期结束后,租赁设备归承租人,租赁公司获取资金回报后离场。

  一个完美的借鸡生蛋的故事。

  境界二:产生收益(现金流)

  租赁物产生的收益(现金流)只能覆盖部分租金。

  此种境界中,租金的偿付不完全依托租赁设备本身产生的现金流,而是基于承租人的全部现金流。售后回租业务中比较常见。

  境界三:能够产生收益

  租赁物只要具有产生收益的可能就好了。

  洋哥倾向第三种境界。该种境界中,“能够(可能)”的内涵比较丰富,具体可参见《如何找到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此处不再赘述。今日再补充如下思考,以供检讨:

  1.2020年《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采用的表述是“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而不是“产生收益的租赁物”或者“产生收益现金流全覆盖的租赁物”。

  显然,监管部门在制定暂行办法时,已经对此问题有了较为深入的理解,没有选择更为精准的前两种境界,而是选择了更为宽泛理解的“能够产生收益”的表述来定义租赁物。

  2.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和《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提出了融资租赁合同是具有担保属性的合同和租赁物的担保属性。担保属性的本质在于租赁物的交易价值,可以被交易,与租赁物是否产生收益没有必然联系。

  小结

  所以,仍然建议对“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做开放性理解。希望银行信审的朋友不用过于纠结这个话题,其他的事情交给市场去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