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可以把纯粹的金融控股公司及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母体的控股集团放在一边,而把商业银行通过设立非银行金融子公司或设立内部专业部门开展非银行金融业务,实现以银行业务为主、非银行金融业务为辅的综合经营作为研究的重点。
  
  金融业实行综合经营还是分业经营,在我国一直存在着争论。尽管从总体上看,我国金融业目前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但是在许多方面已经有了重大突破:相当一部分商业银行已经设立了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子公司。商业银行开展某些投资银行业务已经十分普遍。现在,金融业是否应当综合经营的争论尚未得出明确的结论,但更多的讨论正在转向如何寻找一种更符合中国实际的恰当模式。
  综合经营历程曲折金融综合经营在我国似乎一直是一个难解之题。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单一银行体制,金融业务的种类很少,因此,金融业综合经营这个问题不突出。改革开放以后,新的金融业务不断涌现,新的金融机构不断设立,金融业综合经营的问题被提到了议事日程。
  纵观30年的历史,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低水平的混业经营阶段。这个阶段,由于两个原因,使银行业、信托业和证券业在同一家银行里得到开展。一个原因是当时银行业务以外的金融业务规模很小,还不足以形成一个独立的行业;二是当时监管当局对金融业综合经营采取了宽容的态度。当时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唯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希望探索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可行性和具体模式,因此,不仅允许银行开办信托业务、证券业务,还支持综合性金融控股公司的试点。中国国际信托公司(中信集团)和中国光大集团就是进行综合经营试点的金融控股集团。这两家被称为金融百货公司的金融集团,集合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全部金融业务,甚至还包括一批实业公司。这一阶段的探索很大胆,很有成效,但也暴露了很多问题,这是导致后来一系列整顿的重要原因。
  第二阶段,是严格实行分业经营的阶段。这个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一直到2004年。在这个阶段,除了不断整顿信托业、证券业,把信托、证券机构从银行彻底剥离外,还不允许商业银行对外进行投资。在这个阶段,形成了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独立的监管机构,严格的分业监管进一步强化了金融业分业经营制度。
  第三阶段,从2004年开始,是逐步放宽分业经营限制的阶段。在这个阶段,分业经营有了一些松动,从2004年开始,商业银行被允许进行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接着,商业银行又被允许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允许商业银行在香港设立证券公司,并允许这些证券公司返回境内设立子公司,实际上间接地允许商业银行设立证券机构。之后,银行又被允许收购设立保险公司。这个阶段,综合经营甚至超过了第一阶段的范围。这个阶段的综合经营主要以设立非银行法人子公司的方式来进行,同时也允许在一家银行内同时开展非商业银行业务,例如,投资银行业务、个人理财业务、托管业务等。
  这三个阶段,形成了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之”字形发展轨迹,表现出我国监管当局在在金融业综合经营问题上的认识变化路径,表明金融业综合经营是一种历史趋势,但对它的发展规律,还需要通过更多的实践来深化对它的认识。
  如何选择综合经营模式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主体,因此,在研究金融业综合经营问题时,需要重点研究商业银行的综合经营。
  目前,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大体分为以下四种类型:一是组建金融控股集团,在这个控股集团下,设有银行、证券、保险等若干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从事不同类型的金融业务,金融控股公司自身则不从事金融活动,例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等。二是由商业银出资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非银行金融子公司,例如目前工、农、中、建等大型商业银行所设的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三是由保险公司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银行类金融子公司,如平安保险设立的平安银行等。四是在商业银行内部设立专门非法人的部门(包括事业部等),从事非商业银行的业务,例如,目前各商业银行中设立投资银行部、私人银行部等部门开展投行业务和个人的资产管理业务。
  在上述四种类型中,第一、三两种类型虽然也存在于我国,但并不多见。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现行分业监管的背景下,其监管的归属比较困难。目前中信集团、光大集团都是在20世纪90年代金融业由中国人民银行一家监管的体制下设立的,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二是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实力普遍不如商业银行,由它们去设立银行等其他金融业子公司,有点力不从心,即使能够设立,也可能反客为主,银行尾大不掉,母公司则成为小伙伴。所以目前除了平安保险唯一地拥有平安银行这一控股银行外,尚无其他案例。而第二、四两种方式,则有日益发展之势。这也是有其客观原因的。第一,商业银行特别是大型商业银行有很强的资金实力,它们能够容易地出资设立非银行的金融子公司;第二,商业银行可以利用自己的网点优势,为非银行子公司提供产品的销售渠道(如为保险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相关产品的销售渠道),并通过这些子公司,为自己的客户提供更综合、更全面的金融服务,留住老客户,发展新客户;第三,商业银行直接经营某些非银行业务,可以更多地利用既有的网点优势、客户优势,因此它们有很高的积极性。第四,商业银行本来就与某些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广泛的业务合作,在某种意义上说,通过一、四两种方式开展综合经营,无非是把原来无股权联系的机构间的外部合作关系变成有股权联系的机构间的内部协作关系。
  综上所述,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可以把纯粹的金融控股公司及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母体的控股集团放在一边,而把商业银行通过设立非银行金融子公司或设立内部专业部门开展非银行金融业务,实现以银行业务为主,非银行金融业务为辅的综合经营作为研究的重点。
  选择综合经营模式依靠三原则商业银行选择综合经营的模式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整体最优原则。追求经济效益是商业银行最基本的目标,这个经济效益不是某一家子公司最佳,也不是某个局部分支行的效益最优,而是整体最优。这一点非常重要。有时开通一项业务,或设立一家非银行的金融子公司,从这项业务或这家子公司本身的效益来看,可能很好,但是,从整体效益而言,因为这项业务的开展或这家子公司的开设,造成了银行内部业务流程的变化,使其他业务的开展效率下降,或总体上只是业务的内部转移,并没有增加新的收益,却因此增加了人员费用,其整体效益没有提高,这就不是很值得去做。
  第二,优势互补原则。这是达到整体最优的一个条件。不同的机构有不同的优势,当不同的机构实行一定的组合后,如果这些优势能够互补,那就可以达到整体最优;反之,如果这种组合不合理,那就可能使优势无法发挥作用,甚至相互冲突,造成1加1小于2的结果。例如,一家网点很多的商业银行收购了一家产品设计能力很强但规模较小、销售渠道不很发达的人寿保险公司,这样就可以使商业银行的网点优势和保险公司的产品设计优势得以互补,使银行获得更多的保险产品代销收入,也使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利用银行网点推销产品,实现优势互补后的两家机构,就可以取得整体最优的结果。反之,如果一家投资银行业务很强的商业银行收购或重设一家以投资银行业务为主体的证券公司,其优势就很难互补,因为银行内部已有的投行业务能力和证券公司中的投行业务能力加在一起,大大超越了当时该地区投行业务的需求,造成了投行业务能力的过剩,优势不能互补,反倒成为一种累赘,迫使这家银行重新整合投行业务。
  第三,风险可控原则。金融业本身就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但是不同的业务有不同的风险,需要严加防范和控制,特别是当不同性质的业务综合在一起的时候,如果不能有效控制风险,特别是相互交织的风险,使不同的风险相互迭加,就可能引起更大的风险。这里关键是风险是否可控。这牵涉到两个问题,一是综合经营后不同类型风险的交织、重叠会达到什么程度,是否会蔓延、放大,能否被隔离?二是现阶段银行是否具有控制这种风险的能力?一般而言,综合经营后,其风险程度可能会提高,例如,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后,对本行控股公司的基金产品会积极推销,基金产品如果收益不好,甚至发生亏损,会引起基金持有者对基金管理公司的不满,这种不满,也会转到银行。但是,关键还是现阶段银行是否具有控制这种风险的能力。只要能够把风险控制在能够容忍的范围内,就不必过分担心综合经营引起的风险。
  根据上述原则,商业银行在选择综合经营模式时,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银行规模。这包括银行资产、负债、资本规模的大小、营业网点的数量和分布情况、主营业务实力的强弱等。银行规模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银行实力的大小,而对于综合经营来说,银行自身的实力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例如,如果银行资本规模不大,就无法去设立非银行的金融子公司,或者只能设规模很小的子公司,意义不大;如果银行网点不多,就没有必要专设需要依靠网点来开展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像基金管理公司、人寿保险公司等。反之,则可以考虑设立相关的非银行金融子公司。
  二是客户情况。这包括客户的数量、结构、对农行的忠诚度、未来走势等。客户情况对于商业银行选择综合经营模式也是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综合经营,归根到底是让银行已有的和潜在的客户能够利用银行这个大平台接受多方面的金融服务,所谓大平台,既包括银行本身,也包括银行的附属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实践证明,客户情况不同,对金融综合服务的要求也不同,综合经营应当采取的模式也不尽相同。例如,银行高端个人客户是开办高端理财,特别是私人银行业务的前提,如果某家银行具备一定数量的高端个人客户,开办私人银行或高端理财业务就是应有之事,反之,就不一定急着设立私人银行部门来开办这些业务,一般理财的需求可通过基金管理公司发行基金或推出普通的理财产品来予以满足。
  三是人才储备。这里主要是指商业银行是否具有开展综合经营所必需的人才条件。开展综合经营需要与此相关的专业人员,特别是一些核心业务,必须由专门的人才来掌管。一家大型商业银行,通常而言,不会缺少通用人才,但未必同时具备投资银行业务、保险业务、基金业务、金融租赁业务等方面的人才,这对商业银行迅速发展非银行金融业务是一个很大的制约因素。当然,商业银行开展综合经营,可以通过收购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招聘专门人才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这需要有一个储备过程,如果都是在综合经营开展起来后再招兵买马,特别是招引将帅,那往往是欲速则不达。在计划综合经营时,必须一开始就考虑人才储备的情况,并尽可能早地采取措施。
  大型商业银行综合经营模式探讨当前,我国多数商业银行都在研究综合经营的问题,这是一件好事,表明大家都认识到综合经营有利于商业银行更好地发展。但是,并不是所有商业银行都需要全面开展综合经营,在这个问题上应当防止“一窝风”。实际上,那些规模小、实力弱、客户单一的商业银行,与其采取发展综合经营来与大银行一争高下,不如实行差别化战略,做专做细,做出自己的经营特色效果更好。而大型商业银行,也不见得都采取相同的综合经营策略和方式,即使条件相差不大,也可以在综合经营方面求大同存小异,不必事事趋同。这里,暂不研究小型商业银行的综合问题,仅就大型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模式谈几点意见。
  大型商业银行的综合经营可以全方位展开。如前所述,商业银行的综合经营,主要通过设立非银行金融子公司和在银行内设立相关部门来开展,通过这种模式,商业银行已经把绝大部分金融业务都开展起来了。对于这些大型商业银行来说,全方位开展综合经营,既有必要,也有能力。通过综合经营,大型商业银行可以充分发挥广泛的营业网点在销售基金产品、保险产品、理财产品时的作用;充分利用客户资源,实现银行信贷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金融租赁业务之间的互动,境内金融业务与境外金融业务之间的互动,总行业务与分行业务之间的互动。这对于大型商业银行提升整体赢利能力、竞争实力和市场形象都很有益处。而大型商业银行现有的资本实力、人才储备也能够满足开展上述业务的要求。
  大型商业银行开展综合经营也要各有特色。大型商业银行可以全方位开展综合经营,并不意味着它们的综合经营将是千篇一律的,相反,它们也应当各具特色。所谓各具特色,就是各大型商业银行从自身优势出发,使本行的综合经营体现出不同于他行的特点,让人们一眼就能看出这家银行综合经营与其他银行之间的差别。为什么大型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要有自已的特色?这是培育自已稳定客户群体的需要。特色来自某一方面特别的优势,例如,某家大银行海外网点多,如果它把海外网点和国内客户结合在综合经营的活动中,形成一种与海外市场相联系的综合经营特色,对这家银行绝对有很大的好处。同样,如果某家大银行的优势是拥有最多的国内法人大客户,那么,与大客户相关联的综合经营就应该是这家银行的特色。与这些特色相联系的,是一批认同这些特色的稳定的客户群体。这就是说,大型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范围可以相似,但其中的内容完全可以有特色,这既有利于它们避免直接的冲突、竞争,造成两败俱伤,又可以形成各自的名优品牌,在国内市场竞争中共同发展,在国际竞争中争得一席之地。
  大型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要坚持市场原则。大型商业的实力、优势,使它们能够在开展综合经营业务时,可以很容易地设立或收购非银行金融子公司,也可以很容易地开办一些经营非商业银行业务的部门。正因为如此,大型商业银行在开展综合经营时,要特别注意用市场原则处理有关的问题。一是在确定增加新的经营项目、开辟新的经营范围时,要搞好市场调查,掌握综合经营项目现在的、潜在的需求,切不可盲目上马;二是在设立机构和部门时,要明确目标,搞好可行性研究,特别是进行收益、成本比较,对较长一个时期内资本补充的需要进行预测;在综合经营开展起来后,则要加强经济核算,降低经营成本;三是要加强风险控制。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金融业综合经营遇到质疑,尽管这里可能存在一些认识误区,例如,把综合经营看做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等,但有一点是不可忽视的,这就是综合经营要更加注意金融风险的防范。“大银行不会破产”的神话在日本已经成为笑料,这种教训,我们也需要记取。这就要认真评估综合经营中的风险,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防范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