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机械公司在销售机械产品时,由于购买方资金不足,提出采用租赁方式使用该产品。该工程机械公司拟向购买方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公司会计就此向税务机关咨询如何开具销售发票及如何纳税等相关问题。

  首先,融资租赁业务需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即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业务的单位才能经营,其次,符合规定的融资租赁属于应征营业税的金融保险业务范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所以,如果企业已经批准可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那么无论是以外购还是自产的货物从事融资租赁,都应该开具融洽资租赁业务发票而不是货物销售发票。如果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但实际将自产货物按融资租赁模式从事经营,那么,财产所有权未转移的,企业不应该开具货物销售发票,而是开具或者申请代开租赁发票,适用服务业税目。财产所有权已实际转移的,税务机关认定为普通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