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当前融资租赁的合同中,出租人一般都会向承租人收取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担保其履行合同义务的方式。为便于收付款的操作,出租人对于保证金的收取往往采用“抵扣”的形式,即出租人将保证金金额在向承租人支付的协议价款中直接扣除。但在目前实务中,我国法律并未对保证金事项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加之多数融资租赁合同关于保证金的约定并不明确,在诉讼中,双方往往对保证金的性质、是否可以没收、是否可以冲抵及冲抵顺序等存在较大的争议。近期网传《金融审判纪要(征求意见稿)》中亦对保证金的没收及没收比例、抵扣顺序、抵扣时点作出了一系列约定,这相较于现有法律法规的约定进行了一定的细化和明确。下面笔者将从目前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结合现有不同观点进行论述和分析。
一、现有法律及司法实践对保证金抵扣的相关规定及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以下简称《上海法院类案指南》)、《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一)》(以下简称《天津纪要》)均对保证金或相关债务的抵扣顺序作出了规定:

但《民法典》仅对款项的清偿抵充顺序进行了规定,并非特指针对保证金款项。《上海法院类案指南》则对保证金的没收和抵扣顺序及抵扣时点进行了明确,出租人可选择在合同解除日或加速到期日进行抵扣。根据《天津纪要》的规定,就保证金抵扣顺序来讲,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个是双方合同未明确约定,第二个是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条件下,才能适用前述规定中的抵扣顺序;就抵扣时间来讲,应于出租人宣布租金提前到期日为起始点。另外,前述司法实践的意见从效力上讲仅能覆盖到地方,因此在裁判中仍存在很多观点不一致的情况,甚至同在天津,也会因为约定不明存在不同的适用。网传《金融审判纪要(征求意见稿)》拟基于上述法律等规定,进一步对保证金的没收比例、抵扣顺序和抵扣时间进行明确。
二、当前司法实践对于保证金及抵扣的不同认定
(一)保证金的性质
01、裁判观点:保证金和违约金同属损失补偿
在(2018)赣09民终197号案件中,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4份《融资租赁合同》中,无论是约定没收保证金还是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都是合同双方就在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对如何承担因违约行为所造成损失的约定。履约保证金条款以具体金额的方式作出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条款以计算违约金的方式作出约定。在两者并存不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度范围内时,没收履约保证金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可以一起计算来作为认定一方的违约损失。但本案《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七计算,折合年利率为25.2%。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已超过年利率24%。若以年利率25.2%为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又准许百应公司没收保证金116700元,明显显失公平。故从衡平双方利益的角度,本院对百应公司要求没收浣峥保证金116700元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在该案中,法院认可主张违约金的同时可没收保证金,但基于本案的违约金比例过高,另行没收保证金的做法会显失公平,故不予支持没收保证金。
02、裁判观点:认为保证金为违约金性质
在(2019)鄂0103民初5863号案件中,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祥发公司违约后应向和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违约金责任,且保证金应予以没收,因逾期付款利息、没收保证金均为违约金性质,如按上述三项标准合并计付违约金,将过分高于祥发公司违约给和运公司造成的损失,故本院酌情将该利息、保证金及违约金合计标准调减至年利率24%,在该利率范围内的利息及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在该案中,法院认为逾期付款利息、保证金同为违约金性质,因此将加总合并计算违约金,再相应调减高于年化24%的部分。
(二)保证金的抵扣顺序
01、裁判观点:无约定的情况下先行抵扣租金
在(2014)吴江商初字第0282号案件中,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福冠融资公司选择要求高煜纺织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王振华提出因福冠融资公司未审查标的物权属性质,在设备被查封后,怠于行使权利,应对发生的损失及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的答辩意见,因放弃收回租赁物系承租人对权利的自由处分,不影响其通过其他诉讼途径主张权利,也不应成为其实现权利的障碍,故对王振华该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具体到实际应支付的数额,结合前述对保证金42万元性质的认定,应为全部未付租金3415000元扣除保证金42万元及相应利息(以保证金42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1日起至实际受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后的数额。”
在该案中,在抵扣顺序不明确的情况下,存在租金优先抵扣的判决,而在目前的法律依据中,主债权却是排序在最后的,但《民法典》并未像《天津纪要》中约定的较为细致。
02、裁判观点:无约定的情况下先行冲抵罚息
在(2018)沪0115民初49930号案件中,一审法院认为:“至于保证金,根据合同约定,该保险金属于履约保证金性质应冲抵被告的欠款,如果按原告所主张被告嘉运联鑫公司违约没收保证金,再加上原告另以24%年利率主张违约金,被告嘉运联鑫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过重。对原告没收保证金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原告仅主张部分租赁车辆的租金,故保证金按车价比例折算,未收回8辆车的保证金为61,380元。该保证金先行冲抵罚息,冲抵后,截止2018年8月6日的罚息为6,450.58元。”
在该案中,法院不支持没收保证金的主张,但就抵扣顺序而言,法院优先冲抵了罚息,而非上一个案件的租金。
(三)保证金的抵扣时间认定
01、裁判观点:以首次开庭日作为抵扣起始日
在(2021)津民终27号案件中,一审法院认为:“中民公司主张江苏润华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因租金存在逾期和未到期之分,因此,应首先确定中民公司是否有权主张未到期租金提前到期及其具体日期。江苏润华公司自2018年12月31日后再未向中民公司支付过租金,至本案第一次开庭时已有八期租金发生违约,中民公司主张合同项下全部租金到期具有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双方对于租金提前到期日没有约定,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一审法院确定首次开庭日即2020年7月23日为租金提前到期日。”二审阶段双方未就此问题进行上诉。
在该案中,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无就租金提前到期日作出约定,出租人亦未在后续权利主张时确定具体的租金提前到期日,一审法院确定首次开庭日为起始日。
02、裁判观点:以合同约定时间作为抵扣起始日
在(2018)最高法民终1202号案件中,一审法院认为:“对于保证金应当如何抵扣问题。双方合同中约定金岩化工公司未按期支付租金,长城国兴公司有权从保证金中抵扣当期应当支付长城国兴公司的款项。据此金岩化工公司在第三期逾期支付租金时,长城国兴公司就应当进行抵扣。而长城国兴公司现主张在计算的违约金中予以抵扣,该计算方法明显加重金岩化工公司欠付租金的债务,亦导致债务加重部分产生相应的违约金,对此不予支持。因此,金岩化工公司抗辩在第三期欠付租金中予以抵扣的理由成立。金岩化工公司在第三期即2014年3月16日应付租金31000000元,其未按期支付,使用租赁保证金24000000元抵扣后,尚欠7000000元。金岩化工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支付租金1000000元,扣减后余6000000元。2014年6月16日应付第四期租金31000000元,2014年6月23日支付租金共计7061347.14元,扣减第三期剩余欠付租金及第四期欠付租金,金岩化工公司至2014年6月23日尚欠长城国兴公司29938652.86元未付。”二审法院支持了该观点。
在该案中,法院尊重双方当事人对抵扣时间的约定,适用逾期当期作为保证金的抵扣起始点。
三、关于保证金抵扣的相关问题的延伸思考
从保证金的性质而言,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倾向性观点均将其视为实际损失补偿的一种形式,如在保证金、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总数不超过年化24%的情况下,大概率没收保证金的主张会得到支持。网传《金融审判纪要(征求意见稿)》中,对于保证金是否可以依据合同约定主张没收首先需判断保证金的比例是否在合同标的额的20%以内,同时考虑没收金额和实际损失之间的关系。但对网传征求意见中可参考适用的《民法典》关于定金的条款,是否表明网传征求意见的观点将保证金视为定金,还有待商榷。
关于保证金的抵扣问题,考虑到目前保证金抵扣的时间和顺序存在的不同的司法实践情形,基于合同自治的基本原则,一般情形下还是尊重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保证金抵扣时点和顺序的相关约定,有合同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网传《金融审判纪要(征求意见稿)》亦明确了该观点,如“合同约定承租人违约时由保证金冲抵租金,当事人主张以保证金冲抵租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合同约定进行冲抵”、“当事人对保证金抵扣时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等。
但就融资租赁合同类纠纷,很多时候并未就保证金的抵扣顺序和时间给予明确约定,在实践中则存在适用不清晰的问题。在不存在相应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下:就抵扣顺序,根据网传《金融审判纪要(征求意见稿)》的观点,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顺序冲抵。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冲抵顺序为:(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该顺序相对而言还是较为宽泛,但是《天津纪要(一)》中的规定相较而言更为详尽和明确,笔者建议可以适当参考该顺序及细分;就抵扣起始时间,网传《金融审判纪要(征求意见稿)》明确从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或主张租赁期提前届满时开始抵扣。该观点与《上海法院类案指南》的观点一致,对今后审理该类融资租赁案件抵扣保证金的时间做出进一步的明确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