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趋势

  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市场渗透率低,未来仍存在很大提升空间和市场潜力。根据人民银行工作论文《“十四五”期间我国潜在产出和增长动力的测算研究》数据,“十四五”期间中国GDP增速将保持在5%-5.7%之间,维持中高速增长。根据以往融资租赁占GDP的比例估算,2021-2027年融资租赁占GDP的比例预期每年增长0.3%左右。到2027年,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市场需求量有望达到13万亿元,此时的GDP渗透率为8.50%。

  在当前的经济背景下,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既面临着机遇,同时也存在不少挑战。受宏观经济增长放缓、金融监管趋紧、行业竞争加剧等因素影响,我国融资租赁企业数量减少、租赁合同余额的增速放缓。在行业现状和监管指标的双重作用下,融资租赁行业已经进入到了租赁产品迭代、集成;商业模式转型升级;经营方式创新发展;租赁资产结构调整&交易流转的新的市场化发展阶段。体现合规化、专业化、标准化三个显著趋势。

  (一)合规化

  融资租赁行业快速发展至今,庞大的租赁资产规模已经给不少融资租赁公司带来巨大的资产管理压力,租赁资产“只进不出”的发展模式,使得相应业务风险不断在内部累积,与其资产规模的扩大同步增长。2020年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原银保监会”)正式发布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下称“22号文”),对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范围、融资方式、租赁物范围等内容进行规范,其中首次设置了业务集中度的监管指标,对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单一客户关联度、全部关联度四个指标均提出了量化的要求,也对单一股东关联度做出了规定,同时也将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降低至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22号文的出台对主要开展集团内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承租人相对比较集中的行业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并且通过统一监测行业数据,清理整顿空壳失联企业,发布正常经营企业名录,多部门联动会商机制等方式,对租赁公司规范化经营进行监管。一旦不能满足合规要求,被列入违法违规经营企业名录,则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将受到全面重创,融资受限,业务受阻,现金流凝滞,利润率下跌,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合规经营是能否正常发展的前提。

  (二)专业化

  从2018年开始,宏观环境的变化使得行业长期以来积累的一些问题逐渐显现。但是从资产结构看,行业快速发展过程中以售后回租方式开展的类信贷业务比重较大,几乎占租赁资产总额的70%以上,直租和厂商租赁的比重不高,甚至有部分租赁公司从未操作过直租业务;以构筑物为标的物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类项目占比达50%左右,甚至有部分租赁公司仅操作政府平台类项目,从未接触以设备为租赁物的产业租赁业务。融资租赁行业资产结构不合理,存在“类信贷”异化的现象已经引起监管机构的高度重视。2019年原银保监会印发的《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3号文)中明确,违规向地方政府及融资平台提供融资属于典型的金融乱象之一。2022年2月底,原银保监办发[2022]12号文《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2号文)印发,该文件除了着力于整治金融租赁公司以融物为名违规开展业务,防止租赁业务异化为“类信贷”工具之外,严禁将道路、市政管道、水利管道、桥梁、坝、堰、水道、洞,非设备类在建工程、涉嫌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以及被处置后可能影响公共服务正常供应的构筑物作为租赁物。同时12号文在监管方面指出将遵循同年1月银保监出台的《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银保监发〔2022〕3号),严肃查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违规参与置换隐性债务、虚构租赁物、租赁物低值高买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而言,其租赁物通常属于此次12号文禁止展业的构筑物范畴,而此次禁令所透露出的对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整顿态势,也继续遵循了原银保监会于2021年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1〕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中“严禁新增或虚假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切实把控好金融闸门”的要求和精神。国资委2021年发布的42号文《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健康发展和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明确提出央企租赁公司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重视租赁物的“融物属性”,严格限制以不能变现的财产作为租赁物。监管部门多方位,多角度出台相关的文件,意在引导融资租赁行业回归本源,以服务中小微企业,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围绕设备类资产开展“真租赁”。

  2023年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租赁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149号”文),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合理控制业务增速和杠杆水平,保持稳健经营;严格规范经营行为,严禁新增类信贷的业务;落实股东和主管责任,强化风险防范和化解。随后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金规〔2023〕8号文),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健全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机制;规范融资租赁经营行为;有的放矢提升金融监管有效性;建立健全监管协作机制。监管部门针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合规经营连续出台相关规范意见,引导,指导,推动金融租赁公司摒弃规模化发展理念,切实服务实体经济。相关指导越来越具体,压力越来越大。在统一监管的大背景下,这些政策势必会向商业租赁公司复制传导,以保证监管趋同。因此,融资租赁行业摒弃类信贷业务,摒弃政府融资平台业务,充分发挥厂商促销作用和融物替代融资作用,走专业化发展的道路已经成为必然趋势。

  (三)标准化

  随着监管环境转向,经济下行压力带来的信用风险凸显,行业增长放缓,多方面因素影响下,不少租赁公司在业务上主动或被动采取了压缩规模、调整结构的举措,不再盲目追求规模扩张。在内外部压力下,大量租赁公司都在思索行业未来转型发展之路。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68号文)提出,积极鼓励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债券市场募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措资金。融资租赁企业相继开展了ABS、ABN、ABCP等不同类型的证券化产品探索。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化扩增有助于拓宽融资租赁企业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改善融资企业资金流动性与灵活度,日益成为融资租赁企业探索规模化发展的新兴融资模式。相应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对融资租赁资产的质量和标准化程度提出更高的要求。租赁物的通用性、承租人的分散性、单笔业务的规模、承租人地域分散度等相关要求,已经开始影响租赁公司的行业选择,引导融资租赁业务开始大规模向航空、基建、医疗、新能源、工程机械、运输设备、机床、机加工中心、输配电储能等行业渗透。租赁资产的结构得到改善,标准化程度将越来越高。

  二、融资租赁资产流转需求分析

  不同股东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因资源禀赋不同,所选择的发展模式和发展路径不同,所形成的租赁资产结构差异性很大,因此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所表现出来的资产流转需求也不尽相同。

  (一)中小型融资租赁公司融资需求:

  中小型初创期融资租赁公司系指成立时间在1-5年内,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内的融资租赁公司,这类融资租赁公司受制于成立时间短、股东背景实力不强,展业区域多为母公司所在地,展业方式多为用自有资金开展业务投放,形成融资租赁资产后,再以该资产向银行申请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或者应收账款保理融资,以融资所获得的资金开展下一轮投放,以回收租金偿还银行融资。此种模式下,租赁公司对银行融资有极大的依赖性,即使底层资产较为优质,但因为自身信用等级不高,又无法或无力获得第三方信用增信加持,从银行获得融资的难度较大。侥幸能够获得部分流动性支持,又存在融资期限短于租金回收期的错配问题。中小型融资租赁公司迫切需要通过租赁资产流转方式,突破融资渠道狭窄,融资规模受限,融资难,融资贵的现实问题。通过租赁资产流转方式,可以基于租赁同业之间更深层次的价值认同,依托资产本身的风险及收益来判断转让的可行性,而不是依托于租赁公司自身的信用等级。中小型租赁公司可以通过专业化的发展,积累并快速流转相关资产,以推动自身进入良性发展,尽快进入发展稳定期。

  (二)扩张期融资租赁公司腾挪投放额度需求:

  部分融资租赁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度过初创期,战略发展方向及战略定位逐渐明朗、经营模式逐渐成熟、人才引进及积累更加充实、融资渠道进一步打开、融资规模与投放规模交互增长,相互促进,此时风险管理向精细化、专业化深化,租赁资产规模、利润实现以及资产负债等指标均进入快速增长通道。但由于国内大部分的融资租赁公司的收入确认方式存在“寅吃卯粮”的问题,导致租赁公司必须保持投放规模的连续增长,才能维持利润额不出现大幅降低。其具体原因在于融资租赁公司的收益来源于手续费+租赁利息+保证金利息,但是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手续费如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则收入确认需要按照租赁期限分期确认,并须按照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因此部分租赁公司均以单独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方式来约定手续费比例,并以咨询服务费名义确认收入,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及附加。这种业务处理方式,可以实现“手续费”在业务投放当年以咨询服务费(或财务顾问费、资产管理费等)形式被确认收入,相当于将本该在租赁周期内分期确认的收入一次性在投放当年进行确认,从而保证了企业的净利润水平保持在一定的高位。但是带来的后果则是,租赁企业必须保持每年的投放规模不能降低,一旦投放规模降低,则“手续费”收入相应也会降低,拖动利润总额也会降低。

  因此,若扩张期内的租赁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未能控制好发展节奏与租期的匹配,租赁资产增速较快,平均租赁周期偏长,导致当年租金回流总额无法满足租赁业务投放的需求,利润总额将出现下滑趋势。此时若不能实现租赁公司增资扩股,则必须通过增加存量资产的转让,以腾挪投放额度,才能保证投放规模不下降,利润总额不下滑。部分高资信等级租赁公司虽然可以在资产证券化领域发力,通过租赁资产流转腾挪投放额度。但更多的租赁公司短期内无法达到高资信评级,只能在租赁行业寻找资产转让的合作机会,因此越是扩张较快的租赁公司,资产转让的需求就越迫切。

  (三)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调整负债结构需求:

  设备制造企业或其经销商以促销为目的而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即厂商系融资租赁企业是融资租赁行业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国内大部分工程机械制造企业、农业机械制造企业以及汽车制造经销企业均设立了融资租赁公司,该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在为母公司进行产品促销的作用非常明显。而且,因为能够为客户提供相当于“分期付款”的金融服务,融资租赁模式越来越受到市场的欢迎。

  但是厂商系租赁公司也需要通过外部融资来支持发展规模的不断增大,资产规模增加与负债规模增加保持同步,其资产负债率的增加会通过母公司合并报表渠道向母公司传导,融资租赁资产规模越大,则母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增速越快,甚至会导致母公司资产负债率突破资本市场的普遍认可的红线,直接影响其母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发展稳定性。

  因此,目前已经进入成熟期的厂商租赁公司纷纷通过资产转让方式,消减自身资产规模,进而降低及控制资产负债率在合理水平。比较典型的是工程机械类厂商租赁公司及互联网车商旗下的融资租赁公司。

  (四)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充足率合规需求:

  自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开始,国内金融租赁行业迎来了高速发展的黄金十年。截止目前,国内现存金融租赁公司72家,租赁资产余额接近3万亿,占全国融资租赁资产总额的三分之一左右。

  但金融租赁公司规模化扩张进入发展调整期,疫情、外部经济环境及政策环境的变化以及内部资产结构调整均对金融租赁增长方式,发展路径产生一定影响,大量金融租赁进入业务转型探索阶段。

  按照原银保监会的要求,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充足率的监管红线是不能低于8%,目前头部金融租赁公司发展速度较快,其中资本充足率接近监管红线的企业总数超过30家,而这30多家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余额占金融租赁公司租赁资产总额的80%以上,实为金融租赁行业的主力。虽然大部分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信等级较高,可以通过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及金融债方式实现资产流转,但发行效率低,发行准备周期较长,不可能成为金融租赁公司资产流转的主要渠道。为了保证发展稳定,进入成熟期的金融租赁公司也需要通过资产转让腾挪可投放额度,才能保证经营的稳定性。

  2023年,国家金融监督总局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其中对金融租赁公司发行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化产品变审批制为备案制,将大大推动金融租赁公司扩大在直接融资市场的资产流动,进一步优化自身资产结构。

  (五)监管指标合规的需求: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网站显示,目前央企一共98家,其中设立租赁公司的共有65家,占央企的66%,其中前49家副部级央企设立租赁公司的共有43家,占央企租赁的66%。据不完全统计,地方国企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数量不低于500家,央企、国企背景租赁公司已经成为融资租赁行业的重要力量。这些具有产业背景的租赁公司背靠央企、国企集团,利用股东资源优势起步,以为集团扩展融资渠道及降低融资成本为目的,以服务集团内部及产业链上下游为主要业务方向,更多专注于集团的优势领域,集团内业务的比例远高于其他类型租赁公司,其业务关联度也相应保持在较高的水平。

  2020年6月9日,原银保监会发布《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监管指标来看,集中度指标和杠杆倍数指标对目前央企国企背景融资租赁公司产生的冲击最大。因此大量的国央企背景租赁公司也存在租赁资产转让需求,以调整资产结构,满足关联度监管要求。但集团内部资产单笔投放规模较大,投放价格较低,租赁标的物合规性较差,很难符合资产证券化产品要求的资产分散度和基础资产类型的要求。因此,在同业之间进行资产转让已经成为央国企背景租赁公司调整资产结构的必然选择。

  三、融资租赁资产流转

  融资租赁资产相较于信贷资产来说,不单单是一笔信贷债权,而是建立在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叠加了物权与债权双重权益的复合型资产。因此,融资租赁资产的流转相对于信贷资产流转,表现出更多的复杂性。研究融资租赁资流转,必须先从厘清融资租赁资产内涵开始,根据租赁资产的特点,梳理和分析现有的资产流转方式,整理租赁资产流转的过程全景,从中找到一条具有可操作性的流转途径,构建起全链条流转体系,以满足融资租赁公司在不同发展阶段的流转需求。

  (一)融资租赁资产的内涵及特点

  1、融资租赁资产内涵分析

  根据《民法典》、《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及《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融资租赁业务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及供应商的选择,出资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经济行为。其实质是出租人保留了物权中的处分权,出让了用益物权(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给承租人,并由此取得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权利。因此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既享有对租赁物的名义物权,同时也享有对承租人的应收租金债权,其中名义物权的保留,使得出租人拥有取回租赁物的权力,起到了保证债权实现的非典型担保作用。从法律角度分析对于出租人来讲,所谓的融资租赁资产,是对租赁物的名义物权(处分权)与出让用益物权换回的租金请求权相结合的复合型资产。在会计角度看,是因转让租赁物使用权而取得的一笔长期应收款以及未确定的融资损益的复合型资产。

  2、融资租赁资产特点

  --融资租赁资产叠加了债权和物权的双重权益。

  融资租赁业务与银行信贷不同,在出让用益物权的同时保留了对租赁物的处分权,在承租人按照约定履行完全租金支付责任后,租赁物的所有权才会转移给承租人。因此,一旦承租人出现租金支付逾期或其他有可能损害出租人利益的事件发生,出租人可以选择取回属于自己的租赁物进行变现,也可以选择要求承租人提前支付剩余租金,解除租赁合同,双重权益有效的保证了出租人在资产出险的时候有较为丰富的救济手段。正因为租赁资产的债权和物权叠加特点,导致在融资租赁企业融入资金过程中既存在转让部分租赁资产权益的方式,也存在租赁债权及物权全部转让的方式。

  --融资租赁资产叠加了出租人、承租人等的双重或多重信用。

  融资租赁资产的形成,不仅建立在租赁物的担保信用上,还建立在承租人和担保人的信用基础上。当租赁物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灭失,或丧失使用功能,但承租人仍旧有义务向出租人支付相应的租金。而且,一般融资租赁合同的附属权益中,有可能还会包含设备供应商提供的回购担保以及第三方提供的租金支付连带责任担保等多重信用保证。

  --融资租赁资产分离了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双重保护。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处于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状态。租赁物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无权就租赁标的物进行处置或变卖。同时法律也保护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平静占有权”,不因出租人的破产清算或经营不善,而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租赁物是形成融资租赁资产的核心要素。

  融资租赁资产以租赁物为核心基础。一般选择以飞机、船舶、医疗设备、工程机械等通用性较强,处置变现较为容易的可特定化设备、机械、工具等作为租赁物,且服务于实体经济的设备更新改造及技术升级。融资租赁业务所形成的租赁资产是以实物的使用权出让和回收作为基础交易行为,即使附加了担保或抵押等相关权益,租赁物仍旧是租赁资产的核心要素。

  由于融资租赁资产的内涵和具有以上的特点,与一般因借贷关系而产生的信贷资产有本质的区别,因此不能简单套用信贷资产流转的相关方式来操作融资租赁资产的流转。

  (二)融资租赁资产流转

  融资租赁资产流转,即租赁资产的流通与转让。流通是指将租赁资产全部收益权转化为受益权凭证,并在公开市场进行流通的过程。转让是指已经形成的租赁资产整体转让给另外一方合格机构。转让和流通既可以单独开展,也可以嫁接组合为结构化交易模式,即转让可以在租赁同业甚至是合格机构之间多轮次进行,每一次转让即一次交易行为。流通可以是融资租赁公司将自身积累的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也可以是通过转受让融资租赁资产方式,合并自身投放形成的租赁资产建立底层资产池,再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无论转让,还是流转都需要建立在原银保监发〔2019〕23号文《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关于资产“真实完整洁净转让”的基本要求,也就是说租赁资产的流转是以“物权”+“债权”全部转让为标准,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以部分权益转让的融资(如保理)行为,或者建立在企业信用基础上以部分权益提供抵质押的融资(如企业债)行为都不属于资产流转范畴。

  1、资产流转的全景分析

  租赁资产流转既可以解决企业的融资问题,也可以解决租赁资产结构调整,提升运营效率的问题。融资租赁公司初创阶段,将优质租赁资产转让给其他租赁公司,用资产换资金,以支持新项目的投放,借以放大财务杠杆,提高自有资金收益率,实现滚动发展。扩张期的融资租赁租赁公司通过受让租赁资产权益,借以扩大资产规模或稳固在特定行业的市场占有率,推动企业进入快速增长轨道。成熟期的融资租赁公司受让相关租赁资产权益,连同自身资产汇聚为资产池,通过租赁资产证券化方式实现租赁资产流通,借以调整资产结构,腾挪可投放额度,提高资金周转效率,稳定资本金收益率。各类租赁公司都存在资产流转的需求,但由于各自发展的阶段不同,租赁资产流转的目的存在差异,所能选择的流转方式和流转路径自然也各有不同。

  汇总整理目前各类资产流转方式,并结合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租赁公司选择的流转路径,大致形成如下租赁资产流转全景图。

  一:融资租赁资产流转全景图

  融资租赁公司经过尽职调查和审查审批,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并顺利投放资金,办理相关权益的抵质押手续后,租赁资产正式形成。也就是该笔租赁合同所代表的权益正式成为融资租赁公司的表内资产,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本金部分计入长期应收款,租赁利息计入未确定的融资损益科目。此时,融资租赁公司有三种路径来实现租赁资产流转,即资产自持、资产流通及资产转让。

  --资产自持。由融资租赁公司自持该资产直至租赁期届满。但在自持期间,融资租赁公司为实现资金融入,发挥财务杠杆作用,一般要将租赁资产的相关权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转让或质押,以实现资金腾挪,规模增长。融资方式中较为成熟的银行产品包括租赁应收款保理、租赁应收款质押两种方式。开展租赁应收款保理业务,租赁公司所转让的资产实际是某一笔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金请求权,并未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进转移。即使是与银行签订了无追保理合同,也存在因商务纠纷导致出现无追保理的反转情形,因此在会计准则上,一般情况下因租赁资产只有部分权益进行了转让,而判定资产并未实现真实“出表”。而租赁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其实质是以租金请求权为融资业务提供了质押担保,在法律实质上及会计处理上,均认定该资产从未“出表”。

  --资产转让。即融资租赁公司将已经形成的租赁资产,通过租赁合同更新、售后回租或者转让项目子公司控股权方式,转让给另外一家融资租赁公司或合格投资机构。但能否实现租赁资产“出表”,与选择的转让方式有关。部分权益转让或者融资租赁公司之间操作的“直租+回租”或“回租+回租”模式的“转租赁”业务,在本质上属于租赁同业之前的融资行为,存在“资金拆借”的嫌疑。因为没有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不能实现真实完整洁净“出表”。合同更新其实质是由受让方取代出让方,重新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属合同;项目子公司股权转让其实质是通过股权转让,将该公司名下的资产全部转移给受让方。这两种方式完全符合“出表”的判定。受让方在接收租赁资产后,同样可以选择资产自持,赚取息差,或者选择将该资产注入资产池,发行证券化产品,通过公开市场进行流通。

  --资产流通。融资租赁公司将表内资产整理形成资产池,并将资产池内租赁合同收益权转让给信托计划或者资产管理计划,并以该计划(特殊目的载体)作为发起人,发行证券化产品,由合格投资人按份额购买获得租赁资产受益权,在公开市场进行流通。融资租赁公司利用自身或者母公司信用等级加持,汇聚租赁资产,发行相关证券化产品,包括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化、保险资管计划、资产支持票据四种方式。该模式引入特殊目的载体受让租赁合同收益权,实现租赁资产与原始权益人之间的风险隔离,融资租赁资产实现“真实销售”。

  2、资产转让向资产流通的升级转化

  对比研究融资租赁资产形成及流转过程发现,随着融资租赁公司通过直接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等方式开展业务投放,大量资产形成并沉淀成原始资产池。原始资产池内具有租赁物和承租人适格、租赁业务操作及租赁合同规范特点的,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将逐渐被优选形成合格资产池。金融机构在此基础上设立融资条件及对基础资产的限制性条件,从而进一步优选出可用于融资的资产,即融资资产池。符合资产证券发行基础信用条件的租赁公司,在融资资产池中寻找适合发行证券产品的底层资产,以同业转让方式进行资产汇聚,进行结构化转让,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实现租赁资产向公开市场流通。

  融资租赁资产流转过程是原始资产池积累到一定规模,在监管政策和融资方资产标准的双重影响下,逐渐优选,分类,转让、汇聚、流通的转化升级的过程。合格资产池及融资资产池内资产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有趋向的向特定受让方汇聚。受让方将自身投放累积的资产与受让来的资产整理汇聚成证券化资产池,利用自身信用等级及增信措施,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实现非标资产向标准资产转化,进而在公开市场实现权益份额流转。

  图三:租赁资产资产交易路径示意图

  融资租赁行业以实际控制人的企业背景情况来分类,可以分为第三方租赁、厂商租赁、国央企控股租赁以及金融租赁四种类型。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投放,逐渐形成原始资产池,随着原始资产池资产累积规模的快速增加,部分资信较好,融资能力比较强的企业逐渐发展成为行业龙头,行业分层以及专业化分工开始逐渐明朗。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信用等级低,很难获得银行支持,为实现融资及财务杠杆,有将存量资产进行同业转让的强烈需求;厂商租赁公司存在通过资产转让降低母公司资产负债率水平的现实需求;部分国央企控股的租赁公司,为满足监管要求,存在通过资产转让调整客户关联交易度的需求;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充足率基本达到监管上限,存在通过资产转让腾挪投放额度,以保证利润稳定性的需求。各方需求促进了资产转让交易市场的产生,原始资产池内已经开始进行各种资产转让的尝试和探索。而资产支持证券化对原始权益人或其担保人的资信要求较高,拥有高资信资源的融资租赁公司才有可能通过证券化实现资产流通。同时资产证券化对基础资产池内的分散度及资产质量均有明确要求,拥有高资信资源的租赁公司单纯靠自身投放积累的资产规模来发行证券化产品,其发行频率不高,单次发行规模不大。资产证券化资产池内资产规模不足,进一步刺激同业转让市场的活跃度,拥有高资信资源的租赁公司必然通过同业转让方式向合格资产池及融资资产池收购相关资产。

  拥有高资信资源的融资租赁公司成为链接原始资产池向流通资产池升级转化的桥梁。甚至可能出现部分融资租赁公司,根据资产证券化市场对租赁资产的需求及标准,向原始资产池收购特定租赁资产的定制流转,从而进一步促进原始资产池向流通资产池升级转化。租赁资产同业转让市场的出现将进一步提高行业资产流转效率,使融资租赁公司不仅仅依靠自身信用或母公司授信资源支持,还可以通过租赁资产自身的高流转性,来提高租赁公司的财务杠杆和自有资金收益率。拥有高资信资源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通过同业流转市场快速扩大目标行业租赁资产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进而扩充可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池,调整存量资产结构,提高运营效率。

  图四:租赁资产转让及流通互促循环示意图

  租赁资产证券化规模越大,越有利于租赁行业回流资金,通过同业转让渠道,资金进一步下沉至中小型租赁公司,促进中小型租赁公司持续增加投放,形成优质资产。优质资产再通过同业转让向具备资产证券化条件的租赁公司汇聚,推动租赁资产证券化规模进一步扩大,资产转让与资产流通之间形成正向促进循环。相应的,租赁同业转让市场成为租赁资产汇聚转化的关键基础设施,为资产转让提供合理的交易规则,规范的转让方式,宽松的转让政策,建设一个有序高效的租赁资产登记流转交易市场,将是下一个阶段引领租赁行业发展的标志性事件。

  3、资产转让方式及存在的问题

  --合同更新:

  融资租赁资转让产是指融资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将融资租赁协议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及应收租赁款债权、担保权益等所有相关权益整体转让给其他融资租赁公司,该融资租赁公司继承了原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即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实为“物权”和“债权”的整体转让,转让后融资租赁资产业务将不在出让方融资租赁公司资产负债表中体现,也就是实现资产“出表”。租赁公司取得承租人同意后与第三方签署相关资产转让协议,完成资产过户,承租人向受让人定期支付租金,成为原融资租赁关系项下出租人的角色。此时,对于第一出租人来说,完全退出原有的融资租赁关系,相当于用一个新的融资租赁合同取代了第一出租人之前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即为合同更新,这种方式能够在会计上确认实现洁净“出表”。其法律关系图如下:

  图五:合同更新法律关系图

  --存在问题:

  采用合同更新方式转让融资租赁资产虽然符合银保监“真实完整洁净转让”的要求,但是相当于原租赁合同废止,并与新的出租人重新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实现。一是变更要取得承租人的同意,租赁业务合同执行刚开始就出现重大合同变更,甚至是出租人直接变更,对于承租人来说很那接受。二是变更手续比较繁杂,不仅要重新签订合同,还要变更收款账号和开票资料,若同时也签订了抵质押或信用担保合同,还需要将此类合同一并进行重新签署,以及将之前已经办理抵质押撤回,再重新办理抵质押手续。因此,目前行业内开展资产转让很少采用此种方式。

  --项目子公司股权转让:

  项目子公司股权转让模式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为实现风险隔离为目的,在境内自贸区、保税区设立项目子公司(即SPV公司,特殊目的子公司),以该项目子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开展租赁业务,确立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后,将该项目子公司股权全额转让给另外一家合格受让机构,从而实现资产出表的经济行为。即在融资租赁行业广泛存在SPV租赁模式,该模式与传统三方结构下(出租人、承租人、供应商)的融资租赁明显不同的是,SPV租赁模式包括四方当事人,其中SPV公司不单单是以特殊机构身份存在的第四方当事人,更是融资租赁公司专门针对特定项目设立的直接出租人,以项目期为其存续期,负责完成标的物购买、关税与增值税的定期缴纳、接收承租人的租金款项及结售汇等具体工作。对于出租人来说,在融资租赁业务特别是在自贸区内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中,设立独立的SPV公司可以利用政府的特殊政策和优惠的税收减少租赁成本,提高租赁利润。更重要的是,SPV公司的法律性质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仅对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子公司内部单独管理、单独核算,当资产遭遇风险之时,由于风险隔离的特殊制度设计,不会对SPV公司的母公司及其旗下的其他的SPV公司产生连带影响,从而以灵活的经营方式保障了出租人利益。SPV租赁的法律关系图如下:

  图六:SPV租赁法律关系图

  实践证明,以SPV股权转让方式实现租赁资产流转具备以下特点:

  --对已经形成的合同责任义务及权益影响最小。

  通过转让SPV 公司股权实现租赁资产转让,一是不需要对已经形成的合同进行变更或调整,仍旧是SPV公司作为出租人,承担合同约定的出租人的责任及义务,享受出租人权益。仍旧由SPV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开展资金收付,不需要变更收款账户及资金管理账户。仍旧由SPV公司向承租人开具租金发票。SPV股东变更不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平静占有及使用,不改变承租人的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因此股东的变更可以不通知承租人。在实际运营中,通过此种方式转让租赁资产,对各参与方的经营扰动最小。

  --资产转让成本最低。

  项目子公司股权转让,相当于项目子公司名下全部租赁合同的权益及租赁物物权同时进行了转让。在交易成本上只需负担股权转让的所得税以及印花税成本,不需要再承担租赁物转让的流转税及附加税的成本,是目前各类资产交易中成本最低的转让方式。较低的交易成本为租赁资产创造了多次流转的机会,第一出租人与承租人之前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租金收益权是该笔资产的最大价值,未来的每一次流转都在在上一次剩余价值的基础上的更低成本或者更低利润追求的受让方介入。因此,交易成本越低,在既定的利差空间内,可转让的次数就越多,资产的活跃度也就会越高。

  --完全符合真实完整洁净转让标准。

  项目子公司股权转让后,受让方获得项目子公司全部资产的收益权及附属权利,任何资金回流以及风险承担与转让方没有任何关系。项目子公司名下全部资产及收益完整实现转让,转让方也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是目前租赁资产转让方式中最为洁净的出表方式。

  --不影响项目子公司法律主体地位。

  SPV公司成立之初就具有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相关资质,是独立的法人实体,能够以独立的法律人格开展经营。其股东变更后,不影响其独立的法人地位,仍旧可以开展逾期追索,法律诉讼等相关经营及司法活动。

  --对资产支持证券化风险隔离起到正向加强作用。

  一般发行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过程中,基础资产通常是采用将租金收益权转让给信托计划或资管计划设立的特殊目的载体(特殊目的信托或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实现真实出售和风险隔离。但因为特殊目的载体不是合格的开票主体和法律主体,因此租金仍要通过原始权益人进行收取;租金发票仍要通过原始权益人开具;出现逾期后的追索及诉讼行为,仍需要原始权益人作为权利人具体实施。造成原始权益人有“出表”不彻底的嫌疑,行业争议较大。但是通过将SPV股权转让给信托计划/资管计划设立的特殊目的载体,即完成了资产真实出售,此时即使委托原始权益人进行相应的资产管理,因为两者之间没有任何的隶属关系,已经完全实现风险隔离,因此也不会产生非洁净出表的嫌疑。此种转让方式搭建出的双SPV结构,可以强化资产证券化中的风险隔离功能。

  --存在问题。

  但在整理针对SPV公司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过程中发现,目前仅银保监办发〔2021〕143号《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子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可以在境内保税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境内区域设立项目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各自贸区就租赁SPV设立及经营管理的相关政策均分散在各类方案及指导意见级别的文件中,尚未就租赁SPV公司的审批注册、股权变更、资产注入、交易流转以及清算注销出台专门性的政策文件或管理制度。SPV公司行业监管政策不明朗,持续通过转让SPV公司股权扩大租赁资产流转存在一定的政策不确定性。

  (三)租赁资产流通方式

  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可分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票据和保险资产支持计划四种类型。其中,信贷资产证券化由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监管,基础资产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为主,一般单笔金额小而贷款笔数多,标准化较高;企业资产证券化由证监会监管,基础资产相对多元化,包括应收账款、融资租赁、收费权等,审批方式为备案制,发行流程相对简便;资产支持票据(ABN)由交易商协会监管,可以通过公募和私募两种方式发行,基础资产包括票据收益资产、应收债权类资产、租赁债权资产等,对资产资质要求较高;保险资产支持计划是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作为受托人设立的,面向保险机构等投资者发行的收益凭证,基础资产包括融资租赁类资产、不良资产重组类资产、小额贷款类资产等,并不局限于保险相关资产。

  目前融资租赁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票据和保险资产支持计划中均有发行产品。其中以资产支持证券化和资产支持票据类发行规模较大,并持续保持增长状态。2021年共发行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341单,发行总额4,118.48元,发行数量较上年增加95单,发行规模同比增长48.33%,在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的发行规模相差不大。2022年租赁资产ABS发行规模为2573.80亿元,占比均在22%左右。交易结构图如下:

  图七:租赁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示意图

  1、租赁资产证券化:

  租赁资产证券化内涵为融资租赁公司以其租赁资产为基础资产,将此基础资产的未来可获得的现金流提前变现,作为偿付支持,再通过专业管理人的结构化设计进行分级别信用增信后,转换成可用于交易的证券,进而实现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融通需求的过程。这实质上是将适格的、未来现金流稳定但缺乏流动性的租赁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手段,转化成能够在证券金融市场上流通和售卖的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具有基础资产权属明晰,现金流稳定,租赁期限与证券期限匹配度高等先天优势。融资租赁公司利用资产证券化可以盘活存量资产,广泛募集各类资金,再利用资金培育新的优质资产,在时机成熟后开启新一轮的资产证券化融资,进而形成了融资租赁公司内部的良性循环。发行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加快存量资产流转,是融资租赁公司发展进入扩张期和稳定期的必然选择。是解决租赁企业所面临的融资渠道单一、融资难、短期负债支撑长期资产期限错配、杠杆倍数超标、资产结构不合理、集中度不合规等发展问题的有效手段。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应用及规模的发展将促进租赁企业进入稳定的循环发展状态,缓解资金需求与规模扩增之间的矛盾,降低经营风险。

  企业资产证券化近年来发展迅猛,基础资产类型丰富。2006年,远东首期租赁ABS设立,正式拉开了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序幕,2013年证监会出台《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的规定》,2014年证监会发文确定资产证券化实行备案制,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效率因此大幅度提升,意味着我国融资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由于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创新性及便捷性,企业ABS愈发受到发行人和投资者的青睐,近年来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存量规模已反超信贷资产证券化。

  目前,我国租赁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公司数量与产品规模迅速增长,涉及制造业、建筑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业等十几个领域,已成为融资租赁行业重要的资金来源之一,发行体量和参与机构数量稳步增长。2019年以来,融资租赁ABS发行规模破2000亿,占ABS全市场的7%-9%左右。2022年ABS市场整体发行偏冷淡,地产、消金发行收缩,但融资租赁ABS热度较高。

  2、租赁资产证券化的优势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在创新融资渠道、加快资金回笼、盘活资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已经成为助力融资租赁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支撑,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向服务实体经济转型的重要利器。可以将融资租赁行业沉淀的收益稳定、回报率相对较高的优质项目汇聚,结构化转让形成标准化的证券产品,为各类投资者提供标准化投资产品,共享项目发展成果。其优势如下:

  --负债端。

  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来说,租赁资产证券化正在成为一个稳定并且有效率的融资来源,而不仅仅是一个补充。资产证券化模式有助于改善企业资金流动性,将租赁资产未来的现金流提前变现,优化企业财务结构,打开资金周转空间,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企业资金的良性循环。由于资产证券化评级依赖于基础资产的好坏,具有超越主体评级的特性,目前几乎所有融资租赁公司都会考虑是否能通过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以摆脱对银行融资的过渡依赖,甚至对于部分融资租赁公司来讲,资产证券化融资相比于传统银行授信已经占据更重要的位置。

  随着银登中心信贷资产证券化、银行间交易市场资产支持票据以及保险资管计划的逐渐兴起和扩大,租赁公司根据各类资产的特性,组合打包基础资产池,在不同的场所发行证券化产品,发行过程将更加高效,发行热情将更加高涨。租赁资产支持证券化的多样性和稳定性极大的提高了融资租赁公司作为类金融机构的竞争力。

  --资产端。

  资产证券化对于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端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于租赁资产证券化对基础资产的要求将转化为行业资产标准,进而会影响租赁公司的行业选择及客群选择,以能够进行资产证券化作为风险控制原则,来调整和重构租赁公司的业务发展策略。

  在业务操作层面,从风险控制角度更加重视业务分散度(包括规模,行业,区域等);更加重视单笔业务额度的大小,不再贪大图全,甚至有目的的进行合同拆分;行业选择上更加专注于类似车辆租赁这类业务分散度相当高,批量性复制难度小的细分行业。可流通基础资产的标准确立,可以引导融资租赁企业将更多的精力专注于业务实力的提升,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向专业化转型,而非致力于在强监管模式下寻找监管漏洞。将促进原始资产池中的优化提升,达到融资资产池或证券化资产池的相关要求。行业合格资产的比例大幅提升,对行业整体发展将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运营端。

  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使租赁公司在杠杆受限的情况下大大提高资产周转率,将形成的租赁资产迅速通过证券化转出,腾挪资金额度,进行新的项目投放,使得租赁公司快速壮大。

  资产证券化模式给予企业更高的资金流通度,用以拓展新业务的开发。企业融资租赁业务的数量及融资期限受制于基础资产,高资金流通度可以加强企业现金流周转的承受力,缓解短期负债支撑长期资产的错配问题,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随着融资租赁公司持续深入地开展证券化业务,Pre-ABS基金、夹层甚至劣后基金也开始在融资租赁证券化业务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融资租赁公司凭借自身信用,通过Pre-ABS先行投放形成租赁资产,然后利用证券化募集资金偿还Pre-ABS资金,同时通过夹层基金、劣后基金解决证券产品发行的难点,甚至协助租赁公司“出表”。

  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使得融资租赁公司大大降低了对资金的依赖以及杠杆的限制,大幅提高了盈利水平。促进融资租赁公司从“银行融资-租赁投放”这一传统“融资投放”模式转变为凭借自身信用、承揽资产能力、资产服务能力以及资产处置能力进行“轻资产”运营。

  3、租赁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主体信用要求高,具备发行条件的租赁公司数量太少。

  以企业资产证券化为例,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第十六条:“原始权益人开展业务应当满足相关主管部门监管要求、正式运营满2年、具备风险控制能力且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融资租赁公司:(一)境内外上市公司或者境内外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为境内外上市公司子公司的,其总资产、营业收入或净资产等指标占上市公司的比重应当超过30%。 (二)主体评级达AA级及以上的融资租赁公司”,或者“单项计划设置担保、差额支付等有效增信措施,提供担保、差额支付等增信机构的主体评级为AA级及以上”。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对原始权益人的信用等级或其增信主体的信用等级要求较高,从已发行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看,70%左右均由AA级以上增信主体提供了相应增信措施。主体信用对证券化产品的信用评级、市场销售和发行利率都具有重要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主体信用评级越高,资产信用评级亦越高,资产评级相同时,发行主体评级越高,平均发行利率越低,资产信用难以脱离主体信用。

  但从融资租赁行业实际情况看,具备AA级以上的融资租赁公司中大部分均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行产品规模有限。目前能够以AA级以上增信主体,提供差额支付、担保、流动性支持等增信措施,发行过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融资租赁公司总数相较融资租赁行业超过1万家的主体数量,具备发行证券化产品条件的租赁公司数量太少。发行门槛过高,导致大量的融资租赁公司无法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融资和资产流转。

  --发行成本与发行规模相关,基础资产池规模不够,发行证券化产品的意义不大。

  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成本除受主体信用影响外,发行规模的大小也是另外一个重要影响因素。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成本,除票面利率即资金认购成本作为主要组成外,还需要支付计划管理人管理费、托管费、登记托管费、证券公司承销费、担保费、评级费用、综合费用、法律顾问费、信托通道费等结构化过程中的相关各方的服务费用。平均来看,这一部分费用占发行规模的2%——3%左右。因此每一个资产证券化产品若发行规模不够,相应的发行成本增加,则与常规融资产品相比,资产证券化的优势就没那么明显了,会降低租赁公司的发行意愿。具备发行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租赁公司,需要靠一段时间的自身投放来积累适合进行证券化产品的资产池,也会降低证券化产品的发行频次。

  --洁净出表存在一定争议。

  资产证券化出表,即在财务报表上终止确认已经向特殊目的载体(特殊目的信托或资产管理计划)转让的基础资产。资产证券化出表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包括单独财务报表层面的出表以及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的出表。第一层次的出表是基于对基础资产的判断,发起人如果能在单独财务报表上终止确认已向特殊目的载体转让的基础资产,就实现了单独财务报表层面的资产出表;第二层次的出表则是基于对特殊目的载体的判断,在发起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如果判断其并没有对特殊目的载体实施控制,就实现了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的资产出表。

  但在租赁资产证券化实际操作中,为实现风险隔离所设立的特殊目的载体一般为信托计划或资管计划,其并非独立的法人实体,不具备法律人格,没有作为权利主体办理受让登记,向承租人开具租金发票以及向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的能力。必须委托原始权益人作为资产服务机构来完成以上工作,相应的租金回流也须回到原始权益人账户,这在会计核算上存在洁净出表的争议,亟需通过转让方式创新来规避相关问题。

  --适合发行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汇聚难。

  融资租赁公司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必须依托于高质量的租赁资产,虽然目前国内融资租赁资产主要集中在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通用机械装备、工业设备等主要领域,但融资租赁行业目前正在经历由规模化扩增向专业化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租赁公司专注于细分市场的租赁业务开拓,将大大增加租赁资产的行业分布广度,提高租赁资产质量。而对于租赁资产证券化面临的新问题则是,大量优质资产分散在中小型专业化租赁公司,没有规范化、低成本的租赁资产流转通道,仅靠中小型租赁公司自身的信用等级,几乎无法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导致大量优质资产沉淀在行业底层。单纯靠高资信等级的融资租赁公司自身业务投放积累适合进行证券化的资产,受租赁公司本身资产结构调整、资产池规模积累、发行意愿等因素的影响,证券化产品发行频次降低,发行规模增长乏力。只有大量优质资产自中小型租赁公司向高资信租赁公司不断汇聚,才会进一步刺激证券化产品进一步扩大规模。

  (四)现有租赁资产交易平台运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大量租赁资产积累汇聚,资产流转也开始逐渐显出趋势,引起了各租赁聚集地的充分重视。尤其是2015年4月,国务院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提出:“支持设立中国金融租赁记流转平台,推进租赁资产登记、公示、流转等试点”。原天津银保监局随后在当年9月也相应推出两项新政策:“在天津自贸区设立中国金融租赁流转平台:银保监会和天津市共同建设,对全国的租赁资产进行登记、方便在不同金融租赁企业中交易流转,形成新的租赁交易市场。银监会支持银行子公司和专营机构落户天津自贸区”。之后,各自贸区开始纷纷尝试通过各种方式建设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平台。

  1、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平台运行现状

  目前国内建设租赁资产交易平台主要有两个发展思路:

  一是,希望构建一个连接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与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再流转平台,为融资租赁资产寻找银行之外的资金来源。但这一发展思路在操作层面上一般以互联网金融起步,意图先打通个人投资者,积累客户资源和数据,然后再接入机构投资者,打通类ABS资金渠道。例如广金所、红象金融、拾财贷、今日捷财等平台。但此类平台的运作带有明显的P2P特征,或者平台本身就是一家典型的P2P公司。由于P2P行业存在资产端乏力、监管端不足等原因,造成大量P2P平台暴雷,诈骗、高利贷、卷款跑路、套路贷、恐吓要债等乱象丛生。根据十九大报告提出,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的要求。2020年央行开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将P2P平台全部清零。按照此思路建设的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平台也随之消亡。

  二是希望构建一个融资租赁公司之间的资产再流转平台,发挥一部分融资租赁公司信用好、资金多但是缺资产缺管理半径,另一部分融资租赁公司擅长获取资产、擅长资产管理但是缺信用缺资金的相对优势,两类公司优势互补。比较典型的平台包括普资所(PCCB全国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平台)、亚租所(深圳亚太租赁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和天津租赁资产交易所(天津租赁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普资所。普资全国租赁资产交易平台,由上海普资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全面运营,注册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2019年4月12日,公安部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公开披露117个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被登记调查的公司名单,其中包括上海普资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案件审理内容显示,截止2018年7月,普资金服公司非法吸收5万余名投资人资金共计103亿余元,造成1万余名投资人资金损失合计13亿余元,相关高管已陆续获刑。上海普资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被上海浦东新区列入金融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自此,普资全国租赁资产交易平台完全停止运营。

  --亚租所。2020年1月,根据深圳监管部门指导意见,深圳亚太租赁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简称“亚租所”)与深圳市前海融资租赁金融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简称“广金所”)正式合并。但其实际控制人山高金融(00412.HK)2022年7月发布公告称,收到深圳市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通知,该通知根据全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取消亚租所交易场所业务资格,并要求亚租所停止交易场所相关业务、变更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在收到该通知后,亚租所已停止经营其资产交易平台业务。

  --天津租赁资产交易所。天津租赁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04月19日,注册地位于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其前身为滨海(天津)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4月变更营业范围,增加“租赁物及租赁资产等资产的交易、登记、托管、结算”,并同步变更企业名称为现用名称。从目前相关交易登记机构及公开信息搜索,未见该公司已经开展租赁资产交易的案例,也没有检索到该公司发布租赁资产交易的规则或指南类文件。

  2、造成现有租赁资产交易平台发展现状的原因分析

  尽管各聚集地在政策的指引下纷纷开展了设立租赁资产交易平台的尝试和摸索,但从实际的运行情况看,两种思路的尝试均未有平台运行成功。到目前为止,国内尚无一家规范化运行的融资租赁资产登记流转交易平台。究其原因如下:

  --未能厘清租赁资产登记流转的要素及核心。

  大部分的交易平台均将融资租赁资产等同于一般信贷资产,照搬照用信贷资产流转的交易原理和规则来运作租赁资产转让,存在水土不服。在交易结构上绝大多数采用出让租赁资产收益权的方式,未能实现真实完整转让。租赁资产出售过程中也未能通过结构化设计,实现非标资产向标准化资产的转化。

  --交易平台定位出现巨大偏差。

  交易平台是给租赁行业提供一个可以进行租赁资产转让的市场,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交易平台不能入场交易是最基本的展业原则。但从实际运行情况看,大量的交易平台不单纯开展的是撮合交易业务,甚至违规开展了自募自投的违规行为。交易平台没能守住初心,股东逐利心太强,涉足互联网P2P平台,暴雷之下,被清理整顿自是必然。

  --交易平台未能掌握租赁资产登记流转的本质。

  未能深入研究监管部门对资产流转的法律法规要求,交易系统仓促上线,对租赁资产的定性、资产包形成、资产登记、资产转让以及向受益权份额转化的机制没能形成系统化的理论支持。租赁资产的交易规则存在漏洞,甚至是以租赁资产交易为名行集资诈骗之实。

  现阶段,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已经走过追求规模化的粗犷式发展初级阶段,正在经历清理整顿,规范运营,向追求高质量、高流转的服务实体经济融资需求方向转型,逐渐走上规范、健康发展的轨道。转型阶段,大部分的头部企业资产规模均达到风险资产上限;大量经营厂商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警戒线;大量国有股东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迫于新出台的监管制度对租赁公司客户集中度及关联交易集中度的限制性要求,不得不调整资产结构;中小型融资租赁企业遇到融资难、融资贵的发展困境。在此背景下,唯有加快融资租赁资产流转,才能在传统的融资方式之外,另辟蹊径解决增流量、调结构、控负债、稳利润的现实问题。融资租赁行业对资产的流转需求越来越迫切,突破性的开辟租赁资产的流转路径,不断规范流转方式,扩大资产流转规模,是融资租赁行业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