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在根据各界反馈意见做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称“金融监管总局”)将对其适时发布。
一位融资租赁业内人士认为,虽然距离正式版发布还有一段时间,但从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来看,其修订方向、具体内容等已较为明确,“可以说与正式版八九不离十了”。
根据《征求意见稿》,未来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准入标准大幅提高了10倍:主要发起人是商业银行的,总资产不低于8000亿元(原规定800亿元);主要出资人是大型企业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亿元(原规定50亿元)。
2月6日,《华夏时报》记者统计发现,截至2023年三季度末,总资产8000亿元以上的银行共有35家,其中,22家已经控股或参股了金融租赁公司,也就是说,未来仅有13家银行具备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资质。
“大幅提升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准入门槛,未来牌照获取难度加大。”国泰君安综合金融分析师刘欣琦表示。
符合准入条件的银行仅剩13家
去年9月15日,金融监管总局官网公示了规章立法工作计划表,其中之一便是修订《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彼时多名融资租赁业从业人士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监管机构已就行业法规修订在融资租赁行业内征求意见。
1月5日,在广泛调研、全面总结经验教训、充分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2月2日,粤澳深度合作区金时金融研究院理事长肖旺向本报记者透露,此前其获邀参加了《征求意见稿》内部研讨会,“当时阐述了一些观点。”
金融监管总局介绍,《征求意见稿》主要对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制度、业务分级分类、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业务经营规则及市场退出机制等六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其中,在发起人制度方面,《征求意见稿》对主要发起人的资产规模要求大幅提高了10倍:主要发起人是商业银行的,总资产从不低于800亿元提升到不低于8000亿元;主要出资人是大型企业的,营业收入从不低于50亿元提升至不低于500 亿元,且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从不低于 30%提高至不低于 51%。此外,注册资本金也提升了10倍,最低限额从1亿元提升了了10亿元。
去年8月,中国银行业协会曾发布了“2023年中国银行业100强榜单”。本报记者在此榜单的基础上,以2023年三季度末数据为参考,梳理了总资产规模在8000亿元的银行,共有35家上榜。
同时,本报记者也梳理了由银行控股或参股的金融租赁公司名单。在上述35家总资产在8000亿元的银行中,有22家已经成立或者参股了金融租赁公司,也就是说,未来能够有资质担当主发起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银行只剩下了13家。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平安银行或许不能再单独发起成立新的金融租赁公司,因为平安集团已经设立了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如此一来,这一名单中就又少了一家。
对于为何在修订发起人制度时大幅提高准入门槛,中诚信国际认为,从行业未来发展来看,对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和对发起人要求的提升,一方面将使得进入金融租赁市场的难度加大,通过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和门槛增强行业格局的稳定性,并促进金融租赁公司的规范化、专业化和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将增强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本实力和风险抵御能力,有利于提升金融租赁公司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国泰君安研究报告也认为,《征求意见稿》大幅提升准入门槛,未来牌照获取难度加大。同时,这也是引导金融租赁回归租赁本源,纠正前期盲目扩张的以类信贷倾向为核心的行为,推动金融租赁公司围绕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功能定位探索开展特色化经营,为实体经济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行业马太效应或更明显
除了准入门槛提高外,《征求意见稿》对业务方面的要求也提高了,如严格业务分级监管,要求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将“固定收益类投资”和“融资租赁相关咨询服务”等业务划分为专项业务,这对金融租赁公司的资质要求更高。另外,《征求意见稿》中对租赁物的要求也由固定资产调整为设备资产、生产性资产(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同时,《征求意见稿》对部分监管指标也进行了优化。如新增杠杆率及财务杠杆倍数指标,杠杆率(一级资本净额/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不得低于6%,财务杠杆(总资产/净资产)不得高于10倍;优化拨备覆盖率和同业拆借比例监管指标,拨备覆盖率由不低于150%下调为不低于100%,同业拆借比例范围由同业拆入业务扩展到同业拆入和同业拆出业务;新增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等流动性监管指标。
《征求意见稿》还按照新老划断等原则作了过渡期安排,业务范围的调整过渡期为3个月,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业务经营规则不达标者的整改期则为1年。
兴业证券多元金融分析师徐一洲分析认为,金融监管总局已组织对行业进行摸底测算,总体来看,大多数金融租赁公司在监管指标方面达标压力不大。
财经评论员郭宇轩2月6日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也认为,《征求意见稿》在准入标准和条件、发起人持股比例、监管指标以及业务范围分类等关键层面进行了相对大幅的严格约束与监管,对于多数已达标的金融租赁公司影响有限,更多起到引导与督促整改作用。
但他也提醒,对于少数排名靠后、注册资本不达标的金融租赁公司,《征求意见稿》则具备较强的冲击力,未来是被大型金融租赁兼并收购,还是依靠大股东的注资支持,是这些中小金融租赁公司需要思考的问题。
《华夏时报》记者梳理数据后注意到,目前71家金融租赁公司中,有5家注册资本不足10亿元,分别是厦门金融租赁有限公司7.9亿元、吉林九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5.25亿元、中煤科工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9.8亿元、广融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5亿元、甘肃兰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5亿元。
“总体而言,此番改革后,金租业内将会出现优胜劣汰的机构规模精简现象,风险控制能力将会得到更大提升。”郭宇轩表示。
徐一洲也认为,《征求意见稿》和2023年10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导向一致,核心均在于回归租赁业务本源、加强监管和防控行业风险。行业盲目扩张的类信贷业务将受抑制,中小微企业租赁服务和大飞机、新能源船舶等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型设备租赁将成为行业重点发展领域,预计资本充足、风险管理能力强的大型金租公司将有望进一步提升行业份额。
中国银行业协会去年6月发布的《中国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报告(2022)》显示,截至2022年末,金租总资产规模达3.78万亿元,同比增长5.60%;租赁资产余额3.64万亿元,同比增长9.27%。同时金融租赁公司践行普惠金融,助力中小微企业成长,截至2022年末,中小微企业租赁资产余额为18568.43亿元,同比增长35.89%。
目前,资产规模超过1000亿元的金融租赁公司已有15家。其中,交银金租以4090亿元居首,国银金租、招银金租、工银金租均超3000亿元,民生金租、华夏金租、建信金租、浦银金租、光大金租、兴业金租、江苏金租、华融金租则在1000亿元-2000亿元之间。2023年,永赢金租、苏银金租、农银金租先后宣布其资产规模也突破千亿大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