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内容

  2024年5月9日,金管总局在中国银行保险报上发布《推动非银机构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出金融租赁公司既要姓“金”又要姓“租”的本质特征。此外,2023年10月金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金规〔2023〕8号),在2022年2月银保监会发布“金租12号文”的基础上拓宽了不合规租赁物的外延,进一步强调了租赁物的设备属性要求,也提出了对售后回租的压降目标。未来需要进一步关注金租及商祖监管新规的细化及出台,本质均为规范和引导租赁公司回归本源。结合近两年监管新政及本次发文,在业务方向和租赁物上进一步弱化金融租赁公司的“类信贷”功能,要回到融物的本质特色功能上来。有以下三点值得关注:

  (1)首次明确退出城投业务,消灭模糊地带。“12号文”中规定“作为租赁物的构筑物,须满足所有权完整且可转移、可处置、非公益性、具备经济价值的要求。严禁将道路、市政管道、水利管道、桥梁、坝、堰、水道、洞,非设备类在建工程、涉嫌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以及被处置后可能影响公共服务正常供应的构筑物作为租赁物”,“8号文”在这一基础上新增“严禁将古玩玉石、字画、办公桌椅、报刊书架、低值易耗品作为租赁物,严禁以乘用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融资平台业务通常难以满足租赁物的非公益性要求,但仍有部分租赁公司通过包装及划拨租赁物开展相关业务。本文首次将融资平台业务提为退出类业务,要求金租公司积极稳妥退出融资平台业务。既明确“可为”亦明确“不可为”,同时明确不得将不适格租赁物进行重组、续作。但考虑到一些城投企业的有息负债中融资租赁占了较大比重,因此本文也强调稳妥退出,循序渐进,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2)租赁物去通道化,引导回归融物本源。近年租赁物种类的拓展如低值易耗品、公益性资产等让融资租赁逐渐演变成了“类信贷”行为,只有融资而没有融物,租赁物就无法起到风险缓释的作用。今年是12号文关于压降构筑物业务工作的最后一年,文章提出严禁将不适格租赁物进行重组、续作,关注地方融资平台到期融资租赁借新还旧压力。

  文章也强调了金融租赁公司姓“租”的本质特征,在2026年实现年度新增直租业务占比不低于50%的目标不会改变。专注于直租业务才能专注于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发展,符合金融强国及金融高质量发展的目标。未来在监管指引下,关注租赁公司业务方向调整及战略调整,转型过程中或面临缩表压力及风险,部分租赁公司或在压缩城投类业务过程中面临关注率及不良率走高风险。

  (3)强调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文章提出严肃惩治重大违法违规问题。针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非银机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第三方中介机构等,坚决查处、定期曝光、该依法禁入的要依法禁入、该及时移送的要及时移送。可以看到未来对于金融租赁及融资租赁的监管将会不断趋严、趋细、趋广,除了企业本身,高管、股东、合作中介机构等都将纳入监管范围。

  文章对金租公司和城投平台存在“双刃剑”效应,一方面当前城投平台非标借新还旧尤其融资租赁业务存在续接困难的现象,多个主体及区域常发生融资租赁负面舆情,需要关注后续若融资租赁压降城投类业务,存量非标规模较大城投公司的借新还旧风险及负面舆情风险;同时,为防止区域性非标负面大面积舆情,部分城投平台公司或通过产业类国企及水电燃气热公用类公司进行融资,这部分融资或将满足城投到期融资租赁借新还旧需求,但需关注产业类及运营类国企“城投平台化”趋势及特征。另一方面,租赁公司积极压降城投类业务下,对于城投业务占比较大的金租公司资产规模或将存在一定缩表压力,底层资产不良及关注率或将有所抬升,关注融资租赁公司非城投类业务新增投放情况及业务转型情况。中长期关注租赁行业整体的业务转型方向,同时关注商租监管逐步向金租靠拢,售后回租及城投业务占比较大的租赁公司可能面临较大的业务转型压力。

  风险提示

  监管政策的不确定性;信用风险事件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