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合同主体的资质

  1.关于承租方的主体资质,除了常规的资信能力、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风险核查以外,还应关注租赁物是否与承租人的经营能力、承租目的匹配,是否为承租人实际使用。

  2.明确承租人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便于后期各种通知及法院的送达。

  02、租赁物

  1.审核租赁物是否适格,应核查租赁物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固定资产的特征,应审查租赁物是否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核查租赁物是否设立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或所有权存在瑕疵。

  2.审查租赁物基本信息是否完善,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生产厂家等,可以以合同附件的形式对租赁物明细进行详细说明,避免因融资租赁物不具体而导致出现纠纷时影响权利救济。

  3.应明确租赁物的选择依赖于出租人技能或干预。

  03、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方式

  1.应充分审查合同中是否对租金总额、租金构成、租金计算方法、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支付期限及数额、发票开具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2.租金的构成,应当遵循“租赁成本+合理利润”的基本原则,且租金不适用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不受4倍LPR限制。

  3.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一般体现为“租赁成本”和“租赁费率”,租赁成本以租赁物购买价款加上双方确认的其他费用为计算基数,租赁费率可以是固定比例的利率或者是由同期贷款利率上浮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基数。

  核心条款

  04、租赁物的交付及验收

  1.对于租赁物交付,一般可通过要求承租方提供《验收合格证明》等予以证明。但为避免承租方怠于验收的情况,可在合同中提前约定,交付至指定地点起N个工作日内未验收或未签收的,视为租赁物已按合同约定验收完毕交付。

  2.明确租赁物质量异议和索赔的权利归属,建议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有权向出卖人索赔,同时应强调该等约定并不表示出租人对相关权利的放弃,出租人同样有权行使相关权利。

  05、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1.审查融资租赁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租赁合同有效,被认定无效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

  2.在约定象征性留购权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应确明确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属承租人。

  3.若合同中承租人选择留购这一方式,即指租赁期届满,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相当于租赁物残值的货款,从而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在此种情形下,还应当进一步明确租赁物的残值或计算方式,以免产生争议。

  06、违约责任

  1.审查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时的违约责任:(1)要求支付已到期租金、逾期利息并赔偿损失;(2)要求支付全部租金,即要求租金加速到期,并就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3)要求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

  2.审查合同中对违约金标准、租赁物收回、处置、租金加速到期时间、合同解除时间通知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