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拜读了《李志刚:融资租赁合同违约金过高的标准是本金的24%吗?|法与思·答问》一文。该文中,李志刚教授认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只有租金的概念,不存在本金的概念,并且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不存在24%问题,更不存在融资租赁的本金就是租赁物购买价款的问题。笔者不赞同上述观点,并斗胆就融资租赁交易中的租赁本金、利率上限问题发表个人看法,请李志刚教授斧正。
一、什么是融资租赁本金
(一)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租赁本金概念
笔者认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融资租赁交易实务中,都存在租赁本金概念。融资租赁租金由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组成,但出租人也可以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金由租赁本金、租赁利息组成。在租赁交易实务中,出租人、承租人磋商租金时,普遍使用租赁本金、租赁利息概念。在讨论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时,如涉及租赁物是否低值高买、租赁利率是否超过年利率24%等问题时,也将使用租赁本金概念。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从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属性而言,融资租赁具有融资及融物的双重属性。就融资属性而言,出租人在量化其参与融资租赁交易可以获得的利润时,将以其收到的全部租金及其他款项,扣减出租人参与交易实际发生的成本,计算确定出租人的利润。上述计算过程需要使用租赁本金概念(对应于借贷法律关系的本金)。实务中,部分出租人可能出于促成交易、避免承租人对过高的租赁利率提出质疑等考虑,不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列示每期租金对应的租赁本金、租赁利息金额。但这不等同于出租人在核算收益时,不使用租赁本金概念。
第二,融资租赁租金可以由租赁本金及租赁利息组成,符合司法实践的普遍认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指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除了包括租赁物购买价款及其利益之外,一般还包括其他成本,如保险、正常维修和保养费用以及一定的税务成本。普通租赁不可能是以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来计算租金。据测算,融资租赁公司的利润来源主要包括:(1)利差,约为2个百分点,通常来说,向用户收取的租金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2个百分点左右;(2)手续费,约为合同金额的1%~1.5%;(3)租前息,对在正式计算租金前占用出租人的资金(如开信用证所占资金)而计收的利息;(4)供应商的回扣,约6%,假设一个项目为三年则平摊到每年为2%,由供应商实现了设备销售而向租赁公司支付。……本司法解释将租金构成作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认定因素,主要是考虑到在正常的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由出租人的资金成本加上费用及利润构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54页。)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出版物在论述租金的组成时,虽然没有明确使用“租赁本金”“租赁利息”的概念,但上述“资金成本”“利差”“利息”的表述,与“租赁本金”“租赁利息”的概念类似。
第三,从《民法典》关于“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合同内容规定方面存在的差异,以及《民法典》第746条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租金的构成规定角度,也可以得出融资租赁租金中包含租赁本金的结论。具体而言,《民法典》第704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而第736条第1款则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由此可见,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与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并不相同。《民法典》736条第1款使用“租金构成”而非“租金”表述的,意味着融资租赁合同除了约定各期租金金额外,通常还应当对租金构成进行约定。融资租赁合同分别约定租赁本金、租赁利息金额的,属于对租金构成的一种合同约定方式。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构成问题,《民法典》第746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下册)》一书关于该条的解读部分认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负有支付租金的义务。但因其为‘融资’租赁,所以承租人支付的代价并非租赁物为使用收益的代价,而是融资的代价,因此,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标准的确定,与租赁合同中租金的确定标准是不同的,它高于传统租赁中的租金。……通常情况下,出租人消耗在租赁物上的价值包括三部分,即租赁物的成本、为购买租赁物向银行贷款而支付的利息、为租赁业务而支付的营业费用。”(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874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三]》关于该条的解读部分讨论了“关于融资租赁租金的司法保护上限”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三]》,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版,第1670~1671页。)虽然上述解读并未明确使用“租赁本金”“租赁利息”的概念,但融资租赁租金包括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成本、出租人的利润并无争议。实务中,出租人的利润通常以“租赁利息”的形式体现。“租赁本金”则为“租赁利息”的计算基数,是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的、购买租赁物的成本。
第四,从税法角度而言,在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人仅就租赁利息部分向承租人开具发票,租赁本金部分不开具发票。因此,出租人需要将租金拆分为租赁本金、租赁利息。关于该问题在税法上具有相关规定,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规定:“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租赁本金是否等同于租赁物购买价款
1.大部分交易场景下,出租人选择将租赁物购买价款直接计为租赁本金
笔者认为,租赁本金是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的、出租人购买租赁物产生的成本。大部分情况下,出租人将租赁物购买价款直接计为租赁本金。同时,出租人将以租赁本金为基数,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利率、租赁本金被承租人实际占用的天数计算各期租赁利息。因此,当期租赁利息=当前尚未支付的租赁本金×租赁本金被承租人实际占用的天数×租赁利率(年化)÷360(或365),当期租金=当期租赁利息+当期支付的租赁本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三]》一书认为:“购买租赁物的成本。融资租赁交易并非仅为购买一个环节,整个交易环节产生的必要费用都应当计入,包括租金的资金成本、租赁物的运输、检验、税费、人工成本等必要费用,也应当计入。具体而言,购买租赁物的成本包括出租人在买卖合同中支付给出卖人的价款、为运输租赁物支付的运输费、为租赁物投保支付的保险费、支付的租赁物的调试安装费、为购买租赁物向银行贷款而支付的利息,以及为经营融资租赁所支付的业务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等。”(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三]》,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出版,第1668页。)据此,出租人购买租赁物产生的成本除了租赁物购买价款外,还包括税费、出租人的融资费用、租赁物保险费用等。
实务中,为了便于计算租赁利息、与承租人磋商租金方案,大部分出租人选择将租赁物购买价款直接计为租赁本金,即租赁本金不包括税费、融资费用、保险费用等费用。税费、融资费用以及出租人开展融资租赁交易产生的其他成本,则通过租赁利息、手续费进行覆盖。(注:根据现行的主流观点,出租人不得在未提供实质服务的情况下,向承租人收取手续费。)由于《民法典》第746条含有“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的表述,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本金等于租赁物购买价款的,该等约定合法有效。
据了解,大部分出租人未将税费、融资费用、保险费用等费用计入租赁本金的可能原因是出租人开展融资租赁交易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金计算较为复杂。出租人通常不在租金中单独列明税费,而在内部核算收益时,计算税后净收入。出租人向银行等机构获得融资的融资期限与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并非全部一一对应,且融资成本在融资租赁交易期间可能持续发生变化。融资租赁合同签署之初,出租人的融资费用总额可能无法确定。实务中,租赁物保险费的负担方式主要包括出租人负担、承租人负担两种情况,且可能需要在租赁期限内进行续保,租赁物保险费用及负担方式通常将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单独约定。
2.在部分交易场景下,出租人选择将部分费用计入租赁本金,即可能出现租赁本金高于租赁物购买价款的情况
在部分交易场景下,出租人可能选择将部分可以立即量化的、因购买租赁物产生的费用计入租赁本金。此时,将出现租赁本金高于租赁物购买价款的情况。
例如,在汽车融资租赁交易中,如果租赁物为新车的,实务中,大部分出租人将以车辆的购买价款、车辆的购置税之和作为租赁本金;部分出租人也可能将车辆的保险费用计入租赁本金中。又如,在EPC直租交易中,如果出租人购买租赁物取得的进项发票为税率为9%的工程款发票的,由于此时出租人向承租人开具的销项租金发票税率为13%,出租人通常将核算上述税差成本,并将税差成本也计入租赁本金。
上述租赁本金的计算方式的主要依据为《民法典》第746条,该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在新车融资租赁交易中,车辆完成上牌登记以购置税被支付完毕为前提,购置税属于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成本。在EPC直租交易中,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进项发票,与出租人开具的销项租金发票产生的税差款项,是由于我国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税率导致,税差款项也属于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成本。
二、融资租赁的利率上限是否为年利率24%
(一)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收取的各项费用应以年利率24%为上限
司法实践中,主流的裁判观点认为,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收取的各项费用应以年利率24%为上限。主要依据包括:
第一,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金融贷款、民间借贷适用不同的裁判规则和利率标准。融资租赁公司在司法实践层面通常已被划入“金融机构”范围,可以参照金融借贷纠纷的利率裁判标准上限确定利率上限。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关于金融借款合同贷款人综合利率上限执行年利率24%的标准。(关于上述问题,具体可以参考本公众号《司法裁判动向:金融机构利率上限24%or4倍LPR?》一文。)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三]》一书明确:“结合以上两条意见的内容,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收取的租金及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及其他费用总计超过承租人融资数额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三]》,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出版,第1671页。)因此,从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出版物的论述部分,可以得出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收取的各项费用应以年利率24%为上限的观点。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三]》的上述表述似乎不够准确,修改为“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收取的租金租赁利息及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及其他费用总计,与承租人融资数额进行年化折算后,年利率超过24%的部分,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更为妥当。
(二)诉讼实务中部分法院仍然采用出租人收取的租赁利息应以4倍LPR为限的原因分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三]》一书明出租人收取的租赁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及其他费用应以年利率24%为限以后,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仍然参考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即4倍LPR,作为出租人有权主张的租赁利息的上限。笔者认为,出现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包括:
第一,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明确,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但上述批复并未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利率上限问题。法院以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作为租赁利息的上限,不违反法律规定。
第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利率上限计算方式,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更为复杂。采用租赁利息的年利率上限不高于4倍LPR的裁判标准,可以减少裁判环节的工作量,提高司法裁判效率。
具体而言,在金融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主张的债权通常包括借款本金、期内利息、逾期利息(以欠付本息之和为基数)。因此,法院可以直观地以贷款利率、逾期利率是否超过年利率24%,判断贷款人主张的债权是否超过法律法规上限。
但是,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假设出租人主张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出租人主张的债权通常包括租金(已到期未付租金、加速到期租金之和)、逾期利息(通常以已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留购价款。上述加速到期的租金包含了融资租赁合同正常履行完毕后出租人可主张的期限利益,可能出现租赁利率、逾期利率简单相加不超过年利率24%,但折算租赁利息、逾期利息之和对应的年利率后超过24%的情况。如采用出租人收取的租赁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及其他费用应以年利率24%为限标准的,法院或当事人都可能面临复杂的利率核算工作。而采用出租人收取的租赁利息以4倍LPR为限的裁判标准后,即使考虑出租人收取的逾期利息,租赁利息、逾期利息之和对应的年利率通常也不会超过24%。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如何计算租赁利息、逾期利息之和对应的年利率是否超过年利率24%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并无统一的裁判标准及计算规则。上述问题也导致了实务中核算应当从租赁债权中扣减的出租人无权收取的手续费、名为租赁实为借贷情况下,如何确定出租人可以主张的债权金额问题存在争议。
三、本文结论
综上,尽管《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中并未出现租赁本金的概念,但是,租赁本金属于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成本,出租人的利润则通常以租赁利息的形式体现。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存在租赁本金、租赁利息的概念。
此外,关于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收取的各项费用不应超过法定年利率上限问题,不论采用年利率24%标准,还是采用4倍LPR标准,实际考虑的是出租人收取的租赁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及其他费用在租赁本金的占比问题。上述问题的讨论,也无法脱离租赁本金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