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孙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公告

  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融资租赁事项概述

  公司全资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因生产经营的需要,拟以其自有的机器设备与江苏宝涵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涵租赁”)开展售后回租赁业务,融资总金额为人民币3.5亿元(分三笔签署,一笔2.5亿元、一笔0.85亿元、一笔0.15亿元),租赁期限为36个月。公司对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拟与宝涵租赁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本次担保金额不计入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5年度担保额度范围内。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融资租赁及近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融资租赁相关金额(含本次融资租赁,不含已履行审议披露义务的融资租赁事项)已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详见附件),须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全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孙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江苏宝涵租赁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18048933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注册地址:昆山市玉山镇登云路258号汇金财富广场1号楼1805室

  5.法定代表人:张辛

  6.注册资本:70,000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2年8月3日

  8.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凭批准文件经营);非行政许可类的租赁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股东:昆山创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宝涵租赁100%的股权,实际控制人为昆山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10.截至2024年12月31日,宝涵租赁总资产553,330.14万元,净资产130,900.94万元,营业收入24,890.49万元,净利润6,791.74万元。

  11.宝涵租赁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查询,宝涵租赁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6677344A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龙腾路1号4幢

  5.法定代表人:高孝裕

  6.注册资本:670,715.246304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2年11月19日

  8.经营范围:新型平板显示产品及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2025年3月31日/2025年一季度

  总资产1,161,847.36 1,119,706.28

  总负债619,315.69 576,173.66

  净资产542,531.67 543,532.62

  营业收入350,916.97 71,015.89

  利润总额7,631.93 1,088.70

  净利润8,440.01 1,000.95

  注:2024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5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国显光电为公司通过直接与间接合计持有100%股份的全资孙公司。国显光电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出租人:江苏宝涵租赁有限公司

  承租人: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第一条租赁物

  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为国显光电合计持有评估净值约为4.20亿元的机器设备。

  第二条租赁期

  本合同租赁期为36个月,自出租人按照相关协议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并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租金

  本合同项下租金由租赁本金和租赁利息组成,其中租赁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叁亿伍仟万元整(分三笔签署,一笔2.5亿元、一笔0.85亿元、一笔0.15亿元)。

  第四条租赁期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清偿完毕租赁项目项下的全部债务后,承租人有权以人民币叁佰元整的名义价款留购租赁物(分三笔签署,每笔100元)。

  第五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五、《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江苏宝涵租赁有限公司

  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租人”、“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基于融资租赁业务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第一条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限额及债权确定期间

  担保的主债权是指自合同签署之日起3年期间因债权人与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保证人担保的债权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叁亿伍仟万元整。上述期间为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债权确定期间。

  以上最高限额为主合同及其附件项下的全部债务的最高限额,在全部债务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保证担保范围内的所有应付款项,保证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及其附件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到期及未到期租金、提前终止损失金、提前还款补偿金、违约金、名义价款、手续费及约定由债务人负责支付或承担的一切金钱债务或其他给付义务以及仲裁/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鉴定费、审计费等债权人实现主合同债权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第二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保证期间

  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四条其他约定条款

  1、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约定的保证人担保的最高限额仅为主合同项下全部租赁本金的最高限额,根据本合同第一条第三款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到期及未到期租金、提前终止损失金、提前还款补偿金、违约金、名义价款、手续费及约定由债务人负责支付或承担的一切金钱债务或其他给付义务以及仲裁/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鉴定费、审计费等债权人实现主合同债权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合计超出上述最高限额的也包括在保证人担保范围中。

  2、其他约定条款与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不一致的,以其他约定条款为准。

  第五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债权人及各保证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六、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全资孙公司国显光电与宝涵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拓宽公司及控股公司的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交易对手方资信情况、履约能力良好,满足公司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需求,风险可控。本次实施融资租赁业务,不会影响公司对租赁标的物的正常使用,不会对公司本期、未来财务状况以及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该业务的开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交易完成后不会产生关联交易。

  七、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属于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需要。国显光电为公司直接和间接持股100%的全资孙公司,虽然国显光电未提供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风险均处于公司有效控制下,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融资租赁业务累计发生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公司累计十二个月融资租赁业务涉及资产的金额(含本次融资租赁,不含已履行审议披露义务的融资租赁事项)为333,503.03万元,已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九、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932,870.94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48.30%,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306,098.80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5.16%,对子公司担保为1,626,772.15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十、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融资租赁合同》;

  4.《最高额保证合同》;

  5.交易情况概述表。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