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近年来,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指导意见,出台本地具体的融资租赁监管工作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此举使融资租赁经营更加有章可循、规范稳健,有利于行业的长远发展。但在一些具体政策上,仍有待继续完善,现就此提出建议。

  01、注册资本

  监管指引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提出了更高要求,以确保新设公司具备足够的资本实力。例如,一些省市规定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或5亿元人民币,且需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我认为,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财富增加,新设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从一二十年前的1.7亿元提升至3亿~5亿元,这一举措对控制风险、提高行业门槛具有积极意义。但需注意的是,对于资本规模较小(如低于10亿元)的融资租赁公司而言,资本金及初期约3倍的负债资金需同步投放,若注册资本一次性到位,无论对投资人还是经营者均会造成较大压力,资本金的创利能力短期内亦难以发挥,客观上可能导致资源低效配置甚至浪费。例如:若按5亿元注册资本一次性到位,仅按3倍杠杆计算,首年即需投放15亿元;若放大至5倍,则需投放25亿元。这对小微公司而言投放压力过大,萝卜快了不洗泥,易因盲目扩张导致资产质量下滑。反之,若资本撬动资产的放大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净资产收益率必然偏低。

  因此建议:允许注册资本在三年内分期到位,且前两年每年到位额度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1/3。简言之,对于资本仅5亿元、团队约十余人的小微融资租赁公司,若前两年年均投放5亿~8亿元,已属良好经营水平,且财务指标更趋稳健。对于资本规模更大(如30亿元)的公司,一次性到位的必要性更低。资本到位过快或过于集中,将抑制资本效用与价值的即时释放,反而可能影响投资人信心。

  相应的监管约束措施可明确:对未按计划如期足额缴纳注册资本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有权吊销其融资租赁经营牌照。

  02、金融业务

  监管指引禁止融资租赁公司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这一规定完全正确。

  我同时建议,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受托开展委托融资租赁业务,以解决以下需求:部分群体虽懂融资租赁业务、拥有剩余资金、希望分享融资租赁经营利润、且了解目标行业(甚至潜在承租人),却缺乏融资租赁经营资质和专业团队。此类需求正是委托融资租赁的市场基础。该业务模式既可扩大融资租赁行业规模与服务覆盖面,又能为融资租赁公司增加管理型收入(仅需承担操作不规范导致的低风险)。

  03、聚焦主业

  监管指引要求引导融资租赁公司聚焦主业,深化专业领域发展,避免盲目扩张引发的潜在风险。

  我认为,专业化是融资租赁行业的必然方向,但需明确这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若新设公司初始即强制推行专业化经营,可能因业务量不足导致资产规模萎缩,进而恶化财务表现。

  由此提出建议:

  1、初创阶段:公司可依托主要股东资源,在若干关联领域开展专业化试点。专业化决策除需资源禀赋外,更需深度研判市场容量、竞争格局、毛利空间等要素,缺乏深厚的融资租赁专业背景难以精准评估。

  2、路径设计:专业化应遵循"由广到专"原则,逐步收缩业务范围。

  3、聚焦逻辑:从大行业细分至小行业,再深化至特定租赁物(设备)的专业化。

  4、目标管理:专业化领域资产占比应分阶段提升(如1/3→1/2→60%~70%),避免为专业化而形式化。专业化经营的核心价值在于:降低业务准入门槛,减少刚性风控约束,扩大客源覆盖,提升资产收益(含重组资产收益),消化不良资产,最终驱动公司净资产收益率(ROE)增长。

  04、资金使用

  监管指引严禁融资租赁公司将资金用于股票、房地产投资等领域,确保资金切实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

  需明确:传统观念中"融资租赁回租资金可不问用途"的理念已不合时宜。即便承租人以补充流动资金为由申请回租,也须明确该资金的具体用途并跟踪流向,以规避合规风险。

  鉴于前期房地产行业调控政策,禁止融资租赁资金介入房地产领域具有合理性。但当前对于合规性强、市场前景良好的房地产项目(如自持型商业地产建设中所需的空调、电梯、照明、门禁安防、消防、影视、厨卫等设备采购),融资租赁机构在遵循资金安全性与流动性原则的前提下,可审慎开展业务支持。

  05、数字化

  随着数字中国建设的深入推进,融资租赁行业的数字化转型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

  融资租赁的数字化转型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管理与业务运作的数字化;二是开拓以算力为代表的数字化业务新板块;三是探索数字资产作为租赁标的物的可行性。

  我认为,在信息化进程中,当电脑硬件已被普遍接受为租赁物后,电脑软件自然具备成为租赁物的基础。同理,在数字化时代,算力设备成为主流租赁物后,具有明确市场价值及可流通性的数字资产,也应被纳入适格融资租赁物范畴(建议行业共同推动该议题)。

  06、行业协会

  监管指引鼓励融资租赁行业自律组织积极发挥作用,包括搭建行业交流平台、配合开展数据统计与合规检查等工作,以推进行业规范经营。

  但在实际操作中,当需由指导单位(如民政部门)出具同意性意见时,部分省份仅认可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白名单内成熟的大型租赁公司,导致中西部省市难以满足"省级专业协会需50家以上会员,且本专业会员占比超50%"的硬性要求,绝大多数中西部省市因此无法成立融资租赁协会,缺乏有效行业自律机制。

  建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将下列机构纳入行业协会合格会员范畴,支持行业协会尽快设立:

  1、本地持牌非白名单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但未纳入白名单的新设公司;

  2、合规经营的小微公司:未纳入白名单但持续经营且无工商、税务处罚记录的小规模公司;

  3、跨省市行业组织:外省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

  4、跨省市展业主体:在本省市设有业务团队并存在存量业务的外省市融资租赁公司;

  5、分支机构:在本省市展业的外省市融资租赁公司分支机构;

  6、专业个人会员:融资租赁从业者、理论研究者、教学者及政策制定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