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行业利息支出抵减增值税的处理一直存在诸多争议。随着2025年最新政策口径和稽查案例的公布,税务机关对利息抵减的管理要求更加明确和严格。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近期实务动态,融资租赁行业在利息支出抵减增值税销售额操作中,长期存在“哪些利息能抵”“何时抵”“怎么分摊”三大争议。结合2025年最新稽查案例与税局口径,梳理出一份“避坑+优化”实操指引,供行业财务同行参考。

  PART.1

  利息类型认定:正列举+备案成新标准

  2025年各地税局对可抵减利息支出的认定趋于严格,“正列举+备案”成为新标准。

  借款利息方面,银行贷款、信托贷款、保理融资、委托贷款利息可以抵减;但集团内资公司借款须受“债资比2:1”限制,超标部分不得抵减;境外外币借款则需以外管局登记利息额为上限,且须代扣10%预提所得税后方可抵减

  发行债券利息仅指公司在沪深交易所、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公司债、企业债和中期票据。2025年7月北京税局明确“非公开发行可转债”如未在债券登记托管机构付息,不得抵减

  发行ABS利息在2025年8月获得深圳税局12366答复正列举:原始权益人将其应付资产支持证券(ABS)收益凭证利息,比照发行债券利息,准予在销售额中扣除。但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ABS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在交易所挂牌

  原始权益人账面确认“应付资产支持证券利息”负债

  利息由原始权益人实际兑付给专项计划。如采用“出表+服务费”模式(账面无利息负债),则不得抵减

  发行ABS,虽不属于“债券”,但其本质是“原始权益人→专项计划→投资者”的融资行为,税局主流口径按“发行债券利息”类推处理,允许抵减

  同业拆借利息在2025年4月江苏税局《税前扣除指引》中明确可据实扣除,但“出借方”须为持牌金融机构;对金融租赁公司拆借给非金融企业的“反向拆借”利息,不得抵减

  只要出借方是持牌金融机构,利息支出可全额抵减销售额,无需比照“关联债资比”

  PART.2

  利息抵减时点:支付与发票孰晚原则

  利息抵减时点的认定在2025年稽查中趋于严格统一。

  一般规则是以“实际支付”且“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利息兑付单)”两者孰晚为准。2025年稽查统一口径强调:仅取得发票但未支付的,不得提前抵减。

  对于发票滞后救济,针对债券集中托管、银行批量开票等客观滞后情况,可暂按利息兑付通知书加银行付款回单,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第4栏“本期发生额”预填,但须在次月征期结束前补票。

  逾期仍未取得的,应主动更正申报并加收滞纳金;税局发现将按0.5×滞纳金+0.5×罚款处罚(2025年6月上海稽查案例)。

  财务建议

  建立“利息台账”——按月度锁定银行计息单、兑付通知单、付款回单,预抵资料留痕。

  与出借方签订“开票时点”补充条款,约定不晚于兑付后15个工作日开具增值税发票,减少预抵周期。

  PART.3

  利息分摊方法:租金现值+一致性模型

  利息分摊方法是2025年稽查的重点关注领域,原有行业做法已被多个稽查案例否定。

  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分摊

  行业旧做法“融资租赁应收款余额>借款余额→全部利息归入融资租赁”已被2025年多起稽查否定。税局理由很明确:余额覆盖仅为静态结果,未能证明经营租赁“零融资”。

  安全模型是按“合同租金现值”占比拆分:经营租赁利息支出=总利息×(经营租赁未来租金现值÷全部合同租金现值)。租金现值统一用合同内含利率折现,折现期不超过合同期限。

  该模型在2025年5月北京二稽局《审理指引》中被认可,企业仅需留存Excel模板+合同即可过关

  直租与回租项目分摊

  税局默认方法仍是“当期增值税销售额占比”,但须在申报附注中披露:直租销售额=本金+利息;回租销售额=利息。若企业认为口径不一致,可改用“期初应收本金余额占比”,但需向主管税务机关事前备案,且一年内不得变更。

  对于即征即退优化,需要特别注意:有形动产直租(13%)与回租(6%)均享受超3%即征即退。利息分摊方法会直接影响退税:退税额=(应纳税额−含税收入×3%)。

  利息越向“回租”倾斜,应纳税额越小,退税额越大。但2025年7月江苏稽查案例显示:某公司将90%利息分摊至回租,被认定“明显偏离受益原则”,补税+滞纳金1300万元。

  安全线是:回租利息占比≤回租租金现值占比+10%

  优化技巧

  若公司ERP难以拆分,可在“合同建档”环节即标记资产类型(有形/不动产/回租),利息按“合同租金现值”自动加权分摊,减少人工判断

 对即征即退项目,优先把利息“倾斜”进回租(6%税率),可降低应纳税额,放大3%退税收益;但须保持方法一致性,避免“多方法混合”被挑战

  PART.4

  2025年稽查四大雷区

  根据2025年稽查案例,以下四个方面成为重点雷区:

  资本化利息未转出——购建固定资产期间的利息不得抵减。

  财务顾问费、咨询费发票混入“利息”行次,这些费用不属于可抵减利息范围。

  回租项目利息占比>销售额占比1.5倍,明显偏离受益原则。

  境外借款利息未代扣预提所得税却全额抵减,这是近期稽查的重点领域。

  PART.5

  建议与总结:守住“三看”底线

 针对2025年最新政策环境,融资租赁企业应守住“三看”底线:类型看“正列举+备案”,时点看“支付+发票”,分摊看“租金现值+一致性”。

  企业需要定期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定利息支出分摊方式,选择谨慎的利息支出分配方法,并妥善保存好利息支出的相关原始凭证和计算依据。

  同时,应建立资金管理系统,动态监控应收融资租赁款余额与外部借款余额的匹配情况,以便合理确定利息分摊策略。

  只有把握政策本质,选择符合经营实质的处理方法,才能在2025年最严稽查季安全落地,实现合规性与经济性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