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业务中,当承租人出现违约,特别是逾期支付租金时,一场围绕“钱”(租金债权)和“物”(设备所有权)的博弈就开始了。作为出租人一方,其核心目标就是:最快速度收回债权,最大限度保障租赁物安全。
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梳理出租人在此类纠纷中的几个核心要点与侧重点。
要点一:主张“加速到期“,快速锁定全部债权
当承租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最常见的是逾期支付租金)时,我们第一时间要考虑的法律武器就是“租金加速到期”条款。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办案侧重点:合同约定是基础:仔细审查融资租赁合同中关于“违约事件”和“租金加速到期”的条款是否明确、具体。一份约定严谨的合同是主张权利的根本。
履行催告程序:主张加速到期前,书面的催告程序至关重要。催告函应明确写明违约事实、欠付金额,并给予一个“合理期限”。这不仅是对合同义务的履行,也是诉讼中至关重要的证据,能有效证明承租人违约的严重性及起诉的必要性。
策略选择:加速到期(要钱)和解约收回租赁物(要物)在诉讼中通常不能同时主张,需要做出选择。一般情况下,如果租赁物的现值远低于未到期租金总额,选择“加速到期”对出租人更为有利。
要点二:明确“所有权归属”,守住最后防线
融资租赁的法律本质是“融资”与“融物”的结合。在整个租赁期间,出租人始终是租赁物的法定所有权人。这是区别于普通借贷的关键,也是我们最强的权利基石。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办案侧重点:
所有权公示与对抗效力:重中之重是完成所有权的公示登记!融资租赁所有权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如果未登记,承租人擅自将设备抵押或转卖给不知情的第三方,您的所有权将面临巨大风险。
破产隔离功能:一旦承租人进入破产程序,已登记所有权的租赁物不属于承租人的破产财产。我们可以行使取回权,这将极大提升债权的清偿率。另外,如出租人能在租赁物上装置定位以及贴附铭牌一定要安装定位及贴附铭牌,以免租赁物丢失后,无法找到而后无法切实保障权益。
要点三:警惕“租赁物被抵押”,识别与化解优先权冲突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的一个棘手问题是:承租人恶意将本属于出租人的设备,为其自身的其他债务设定了抵押权。
办案侧重点:
立即核查登记情况:第一时间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查询该设备的登记状态。如果我们已经办理了融资租赁登记以及抵押登记,那么根据“登记优先”原则,我们的所有权、抵押权均优先于其后设立的抵押权。
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我们的所有权未登记,而抵押权人(通常是银行或其他债权人)在办理抵押时并不知道这是租赁物且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则可能构成“善意第三人”。届时,抵押权可能优先于我们的所有权,这将导致“钱物两空”的极端不利局面。
追究承租人法律责任:承租人擅自抵押他人财产,不仅构成严重违约,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如合同诈骗罪)。在民事索赔的同时,可考虑通过刑事途径施加压力。
要点四:合同解除与租赁物取回
如果选择解除合同、收回设备,那么“如何取回”就成为实操关键。
和平取回与强制执行:首选是与承租人协商和平取回。若协商不成,切勿擅自强行拖走设备,以免引发新的侵权纠纷。最稳妥的方式是提起诉讼或仲裁,在获得生效法律文书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证据固定:在取回前,通过拍照、录像、第三方见证等方式,固定设备所在地点、现状、序列号等证据,防止设备被转移或破坏。
价值评估与清算:取回设备后,其价值需要进行评估。如果处置设备所得价款不足以覆盖承租人应付的租金、违约金等费用,我们依然有权向承租人继续追偿差额部分。
总结与建议
处理设备融资租赁纠纷,是一场证据、程序和策略的较量。为防患于未然,建议:
签约阶段:聘请专业律师审阅合同,确保关键条款(加速到期、违约责任、管辖权等)无懈可击。重视租赁物安装定位装置及贴附出租人的铭牌,为后续维护权益打下基础。
履约阶段:务必在放款后及时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及抵押登记,这是成本最低、效用最高的风险防控措施。
违约初期:一旦发现苗头,立即启动内部法律流程,发送规范的法律催告函,固定证据,为后续诉讼做好准备。
融资租赁业务风险可控的核心,在于法律权利的清晰界定和有效公示。作为出租人,只有深刻理解并熟练运用法律赋予的武器,才能在纠纷中立于不败之地,牢牢守住自己的“钱”与“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