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包括尽职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的订立与执行、租后管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监督管理等8章68条,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此次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办法》,旨在通过全流程规范和差异化监管,提升金融租赁行业的风险防控能力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覆盖了业务尽职调查、风险审批、合同执行、租后管理及风险控制等关键环节,并针对租赁物管理、业务模式分类(如直接租赁、售后回租)提出差异化监管要求,以解决行业存在的租赁物不实、估值虚高等问题,确实能起到约束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开展业务行为以及将其业务引向健康规范和可持续发展轨道的作用。这些作用将具体在五方面予以体现:

  第一,强化全流程风险管控,能把住业务拓展安全闸门。《办法》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在尽职调查阶段全面核查租赁物的适格性、权属、价值及物理状况,严禁低值高估;审查审批环节需强化实质性审查,重点核实租赁物适格性、所有权转移真实性,以及承租人融资需求的合法合理性。比如售后回租业务金额被明确限定不得高于租赁物价值,以防范虚增资产风险,有利于从根本上堵住业务风险,避免人为道德风险。

  第二,实施分类差异化监管,能做到灵活控制业务风险。《办法》针对直接租赁、售后回租、经营性租赁等业务模式,提出差异化管理要求。直击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要害”,有效地应对租赁物不实、估值虚高等乱象,特别是售后回租领域资金挪用和权属风险高发的问题,提升了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可将租赁物管理贯穿于尽职调查、风险评价、合同执行和租后管理等环节,从源头降低风险敞口;允许金融租赁公司根据业务特征简化非现场调查流程,并设定金额上限控制风险,既减轻合规负担,又保障高风险业务的审慎性,促进资源高效配置;通过明确不同业务的风险边界和管理要求,引导金融租赁公司聚焦主业,做精专业,避免盲目扩张,从而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能解决以往监管框架“一刀切”的不足,使规则更贴合实际业务场景,例如对承租人信用评估、担保措施等要求因业务类型而异,增强行业整体的风险抵御能力。

  第三,健全风险防控体系,能给业务发展构建一道安全屏障。《办法》专章明确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操作风险等重点领域的防控要求,督促金融租赁公司完善内部审计、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经营性租赁资产管理、境外业务管理及员工行为管理,构建全方位风险防控体系。

  第四,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能进一步挖掘业务发展潜能。《办法》通过规范“融资+融物”特色功能,引导金融租赁公司聚焦主业,围绕先进制造业、绿色发展等国家战略重点领域,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提升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专业化水平。

  第五,明确操作规范与责任,能最大限度地确保业务真实性。《办法》细化合同订立与执行流程,要求明确租赁物核心要素,规范登记与交付流程,确保权属清晰;租后管理则对不同状态比如在建、在租、租期届满等租赁物提出针对性管理要求,有利于强化持续监控,促使金融租赁公司在拓展业务过程中夯实管理基石,努力做好“租前、租中、租后”全方位管理工作,将安全管理覆盖业务发展全过程,消除业务发展监管“死角”,确保业务发展始终处在安全运行状态,能有效堵塞业务风险的发生。